五、食品法典标准

五、食品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汇集了全球通过的、以统一方式呈现的食品法典标准及相关文本,这些食品法典标准及相关文本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贸易公平。发行《食品法典》的目的是指导并促进食品定义与要求的制定,推动其协调统一,并借以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法典标准及相关文本不能取代国家立法,也不能作为国家立法的备选方案,每个国家的法律和管理程序都包含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定。法典标准及相关文本包括对食品的各种要求,旨在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没有掺假的食品,且要保证食品的标签及描述正确。

(一)食品法典标准简介

截至2016年3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现行有效的法典标准及相关文本有341条,被统一列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网站的法典标准清单中。

食品法典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7]

(1)标准(Standard)。标准的命名规则为“CODEX STAN标准编号—批准年份”,如《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的编号为“CODEX STAN 72—1981”。现行有效的标准有212条。

(2)准则(Guidelines)。准则的命名规则为“CAC/GL准则编号—批准年份”,如《国家食品管理系统原则与准则》的编号为“CAC/GL 82—2013”。现行有效的准则有73条。

(3)操作规范(Recommended Codes of Practice)。操作规范的命名规则为“CAC/RCP操作规范编号—批准年份”,如《新鲜水果和蔬菜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号为“CAC/RCP 53—2003”。现行有效的操作规范有51条。

(4)其他相关文本。这部分包含两类法典标准。一类是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其以“CAC/MRL编号—批准年份”为规则命名,如《食物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CAC/MRL 2—2015)。现行有效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仅有1条。另一类是无法归为以上四类的混杂的(misc)标准,以“CAC/MISC编号—批准年份”为规则命名,如《食品添加剂法典规范清单》(CAC/MISC 6—2015)。现行有效的混杂标准有4条。

如果是区域标准(Regional),则在编号后加一个字母R,如《黄豆糕区域标准》(CODEX STAN 313R—2013)。

(二)食品法典标准的结构体系

标准的结构体系采用横向通用标准(主要由综合主题委员会负责拟订有关适用于所有食品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保护通用原则的法典标准)和纵向商品标准(主要由商品法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关特定商品的法典标准)相结合的网格状结构。

根据综合法典委员会以及若干政府间特设工作组的职能范围,横向通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微生物和抗菌素耐药性)、食品标签、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进出口检验和认证、采样和分析方法、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生物技术产品(转基因食品)、饲料、污染物、辐照食品以及通用原则。

根据商品法典委员会以及若干政府间特设工作组的职能范围,纵向商品标准包括肉和肉制品、鱼和鱼制品、乳和乳制品、谷物和豆类、加工水果和蔬菜、新鲜水果和蔬菜、可可制品和巧克力、油脂、饮用水和汤制品、糖类、植物蛋白、特殊膳食食品以及区域商品标准。

同时,还有以商品卫生操作规范、街头食品以及联络准则为主题的法典标准。

(三)食品法典标准分类介绍

1.横向通用标准

(1)食品添加剂

目前有7条现行有效的食品添加剂横向通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2—1995)、《食品添加剂分类名称和国际编码系统》(CAC/GL 36—1989)、《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名单》(CAC/MISC 6—2015)、《食品添加剂摄入量单一评价准则》(CAC/GL 3—1989)、《香料使用准则》(CAC/GL 66—2008)、《用作加工助剂物质的准则》(CAC/GL 75—2010)以及《食用盐法典标准》(CODEX STAN 150—1985)。

其中,《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是较为重要的通用标准,该标准对近400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了规定,但是未对香料和加工助剂作具体规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名单》(CAC/MISC 6—2015)则列出了除GSFA中已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外,还包括了2 000余种香料,其中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香料的物质在两个名单中重复列出。但是涉及具体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时,需要参照JECFA的具体规定,可以通过FAO的网站进行查询。《香料使用准则》为JECFA已评估过的且法典委员会已采纳的香料提供了使用准则;《用作加工助剂物质的准则》中规定了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因为食品添加剂产业的快速发展,与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标准更新十分频繁。《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已从2003年开始每年更新一次,《食品添加剂分类名称和国际编码系统》(CAC/GL 36—1989)、《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名单》(CAC/MISC 6—2015)也在2015年更新过文本。这也进一步说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不仅与领域最新研究发展紧密结合,也在食品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食品卫生(微生物和抗菌素耐药性)

食源性病原体所致疾病对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和国家政府构成重大负担。因此预防和控制这些疾病成为国际公共卫生目标。一直以来实现这些目标的部分手段是通过设定微生物标准等指标,这些指标反映了良好卫生规范(GHP)中的知识和经验以及潜在危害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

目前有14条现行有效的食品卫生横向通用标准,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准则,第二类是“产品-致病菌”准则,第三类是《食品卫生一般原则》,第四类是抗菌素耐药性法典标准。

①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共6条,包括《加工畜禽、肉制品使用的香料和香草的微生物质量导则》(CAC/GL 14—1991)、《食品微生物标准制定与实施原则和准则》(CAC/GL 21—1997)、《实施微生物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准则》(CAC/GL 30—1999)、《微生物风险管理(MRM)行为原则和准则》(CAC/GL 63—2007)、《食品安全控制措施认证准则》(CAC/GL 69—2008)以及《食品卫生通用原则在食物病毒防控方面的应用准则》(CAC/GL 79—2012)。

《食品微生物标准制定与实施原则和准则》指出,制定和实施微生物标准应依据其规定,并以科学分析和建议为基础。《微生物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准则》和《微生物风险管理(MRM)行为原则和准则》从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部分内容明确了微生物风险分析工作的原则和准则。《食品卫生通用原则在食物病毒防控方面的应用准则》则指出食源性病毒感染与细菌污染的不同及紧迫性,为防止和减少食物中人类肠道病毒——尤其是诺瓦克病毒(No V)和甲肝病毒(HAV)——的存在提供指导。

②“产品-致病菌”准则

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中微生物的控制主要采取过程控制的方式,同时根据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专家会(JEMRA)的风险评估建议,以“产品-致病菌”组合的方式,控制特定食品中特定病原体污染。这类准则共5条,包括《应用食品卫生的一般原则控制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准则》(CAC/GL 61—2007)、《关于采用食品卫生的一般原则防控海产品中致病性弧菌的准则》(CAC/GL 73—2010)、《鸡肉中弯曲杆菌和沙门氏菌的控制准则》(CAC/GL 78—2011)、《家养牛的肉中牛带绦虫的控制准则》(CAC/GL 85—2014)以及《猪肉旋毛虫控制准则》(CAC/GL 86—2015)。

标准中对个别高危产品中的微生物制定了限量标准,如《应用食品卫生的一般原则控制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准则》中规定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易生长和不易生长的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限量值。

食品法典委员会近年来通过了关于鸡肉、牛肉及猪肉的微生物控制准则,体现出食源性疾病的广泛性和严肃性,也体现出食品法典标准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③《食品卫生一般原则》

《食品卫生一般原则》(CAC/RCP 1—1969)是通用操作规范,该规范对初级生产、加工场所的设计与设施、加工的卫生控制、场所的维护和清洁、个人卫生、食品运输、产品信息及对消费者知情权、培训等几个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引入了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原则。此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还针对肉、蛋等具体商品制定了卫生操作规范,根据每类产品的加工方式和特点针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与管理,以保障商品的安全。

④抗菌素耐药性

这类通用标准有2条,包括《尽量减少和控制抗菌素耐药性的实践指南》(CAC/RCP 61—2005)和《食源性抗菌素耐药性风险分析准则》(CAC/GL 77—2011)。它们是抗菌素耐药性特设政府间工作组制定的标准,旨在通过风险分析的科学方法减少和控制抗菌素耐药性。

(3)食品标签

目前有10条现行有效的食品标签横向通用标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本准则,第二类是特定通用标准。

①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共有3条,包括《产品宣称通用准则》(CAC/GL 1—1979)、《营养标签准则》(CAC/GL 2—1985)和《营养和保健宣称使用准则》(CAC/GL 23—1997)。《产品宣称通用准则》对哪些宣称是禁止的、哪些宣称可能是误导的以及哪些宣称在某些条件下是允许的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营养标签准则》和《营养和保健宣称使用准则》对如何在标签上标识营养素含量及如何对营养素进行宣称、比较宣称、功能宣称做了明确规定。

②特定通用标准

特定通用标准有7条,包括《食品添加剂销售标识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7—1981)、《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声称通用标准》(CODEX STAN 146—1985)、《特殊医用食品标签和声称法典标准》(CODEX STAN 180—1991)、《“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准则》(CAC/GL 24—1997)、《有机制造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营销指导准则》(CAC/GL 32—1999)以及《食品法典中有关现代生物技术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文本汇编》(CAC/GL 76—2011)。

特定法典标准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特殊膳食预包装食品、特殊医用食品、“清真”术语、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和宣称进行了规范。《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对如何在食品包装上标识食品名称、配料表(包括食品添加剂)、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批次、日期和贮存条件、使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因转基因食品标签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历经了十余年的讨论,但是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因而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标准仅为法典现行标准中与转基因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典文本的集合。

目前,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正在对《有机制造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营销指导准则》中有机水产养殖部分进行修订。2015年,《营养标签准则》也被修订。因此,在实践中使用和发展标签法典标准,可以积极地促进食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4)农药残留

目前有7条现行有效的农药残留横向通用标准,包括《农药残留分析良好实验室操作准则》(CAC/GL 40—1993)、《应用国际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并开展分析的商品部位》(CAC/GL 41—1993)、《食品和动物饲料分类》(CAC/MISC 4—199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性测定的推荐取样方法》(CAC/GL 33—1999)、《质谱在农药残留定性、确认和定量分析中的应用指南》(CAC/GL 56—2005)、《结果不确定度评估导则》(CAC/GL 59—2006)以及《有代表性商品的最大农药残留限量外推到整个商品组的原则和指导》(CAC/GL 84—2012)。

农药残留相关的通用标准的内容主要与农药残留分析为主,包括良好实验室操作准则、MRL适用、取样方法、应用质谱技术、数据外推等。法典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以数据库的形式展现的,可通过查询某类产品中或某类农药的法典最大残留限量(MRLs)和外源最大残留限量(EMRL)。

根据2015年CAC第38届大会的大会报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被移出标准清单,因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正在进行持续性的修改,本次大会在第5步通过了最高残留限量的商品/农药的不同组合,同时注意到欧盟和挪威的保留意见。

(5)兽药残留

目前有3条现行有效的兽药残留横向通用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词汇表(食品中的兽药残留)》(CAC/MISC 5—1993)、《与食用动物的兽药使用有关的国家食品安全保障监管方案的设计与执行指南》(CAC/GL 71—2009)和《食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CAC/MRL 2—2015)。

《与食用动物的兽药使用有关的国家食品安全保障监管方案的设计与执行指南》确保对于可用作食品的动物的兽药使用安全性。《食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组织中某种或某类兽药的法典最大残留限量(MRLs)。和农药相同,兽药的法典残留限量标准也是以数据库的形式展现的,可以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官网上兽药残留限量数据库的链接http://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standards/vetdrugs/zh/进行查询。

(6)进出口检验和认证

目前有10条现行有效的进出口检验和认证横向通用标准,可分类两类:第一类是有关国家间信息交流和管理系统,第二类是有关进出口检验和认证技术。

①国家间信息交流和管理系统

这类通用标准有3条,包括《食品安全紧急状况信息交流原则和准则》(CAC/GL 19—1995)、《国家间关于进口食品拒收的信息交换指南》(CAC/GL 25—1997)和《国家食品管理系统原则与准则》(CAC/GL 82—2013)。

《食品安全紧急状况信息交流原则和准则》和《国家间关于进口食品拒收的信息交换指南》规定了当进口国或出口国主管部门意识到某种食品安全紧急状况的存在时,必须通报与该紧急状况有关的信息和风险,并规定如果拒绝进口食品,需采用的进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和内容。

《国家食品管理系统原则与准则》从国家食品管理体系的建立、运作、评价和促进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该准则阐述了建立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的重要原则和核心要素,各国政府可根据这些原则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应用不同的方法实现建立有效的国家食品管理体系的目标。

②进出口检验和认证技术

这类通用标准有7条,包括《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原则》(CAC/GL 20—1995)、《食品进出口检验及认证系统的设计、操作、评价和认证准则》(CAC/GL 26—1997)、《关于商品进口和出口检验与验证系统的等效性协定准则》(CAC/GL 34—1999)、《通用官方证书格式及证书产生与签发准则》(CAC/GL 38—2001)、《食品进口管理体系准则》(CAC/GL 47—2003)、《判定与食品检验和认证相关的卫生措施等效性准则》(CAC/GL 53—2003)以及《食品检验和认证体系可追溯性原则》(CAC/GL 60—2006)。

在进出口检验和认证技术层面,进出口检验和认证法典委员会制定了诸多法典标准,涉及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原则、系统设计、等效性协定、证书、管理体系以及可追溯性原则等内容,实现了食品国际贸易在进出口层面上规制标准的统一,进而有效地促进了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7)采样和分析方法

目前有16条现行有效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横向通用标准,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基础标准,第二类是实验室标准,第三类是技术标准,第四类是应用标准。

对于检测方法,法典标准仅制定了一些通用原则,推荐采用AOAC、ISO等国际组织的方法。法典将分析方法分为四类:Ⅰ类方法为确证方法;Ⅱ类方法为参考方法,是在Ⅰ类方法不适用的情况下选定的一种参照方法;Ⅲ类方法为可选择方法,是符合采样和分析方法委员会对于控制、检验或规范方法所要求标准的方法;Ⅳ类方法为暂定方法,是在未达到采样和分析方法委员会要求方法之前暂时使用的方法。Ⅰ类、Ⅱ类、Ⅲ类方法均可纳入法典商品标准。

①基础标准

这类通用标准有4条,包括《方法性能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解释协议》(CAC/GL 64—1995)、《分析与采样推荐方法》(CODEX STAN 234—1999)、《抽样通则》(CAC/GL 50—2004)和《国际食品贸易中采样和检验方法使用原则》(CAC/GL 83—2013)。

《分析与采样推荐方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商品分类规定的分析方法,主要引用EN(欧洲标准)、NMKL(北欧食品分析委员会)、AOAC(美国分析化学家学会)、ICC(国际商会)、ISO(国际标准组织)、IUPAC(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会)等方法,同时规定了方法的类型;另一部分是按照商品分类规定的采样方法,包括谷物和豆类、油脂、乳和乳制品、加工果蔬四类商品的采样方案,引用了ISO和IDF(国际乳品业联合会)的方法。如花生原料中黄曲霉素的分析方法,无Ⅰ类分析方法,免疫亲和层析是Ⅱ类方法,源自AOAC 991.31,薄层色谱是Ⅲ类方法,源自AOAC 993.17。在牛奶的采样方法中,如果按照属性检测,可以根据ISO 5530或IDF 113的方法进行。(https://www.daowen.com)

《国际食品贸易中采样和检验方法使用原则》提出,在国际食品贸易中,采样和测试程序通常使用于以安全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中。为此,采样和测试程序应尽可能被确立为国家食品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采样和检测程序是有效的,它们应该基于科学的并且是国际公认的原则,并且有必要确保它们能够被公平地施加。

②实验室标准

这类通用标准有3条,内容涉及实验室间认证、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以及实验室能力评估,具体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化学品)分析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国际协调议定书》(AC/GL 28—1995)、《分析化学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一致性指南》(CAC/GL 65—1997)和《从事食品进出口控制的测试实验室能力评估导则》(CAC/GL 27—1997)。

③技术标准

这类通用标准有4条,内容涉及分析测量中回收率信息、分析方法的确证以及分析结果,具体包括《分析测量中回收率信息的使用与IUPAC的协调导则》(CAC/GL 37—2001)、《与IUPAC一致的单一实验室分析方法的确证导则》(CAC/GL 49—2003)、《测量不确定度准则》(CAC/GL 54—2004)和《分析(测试)结果争端解决参考指南》(CAC/GL 70—2009)。

④应用标准

这类通用标准有4条,内容涉及污染物、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中特定基因序列和蛋白质的分析方法,具体包括《污染物一般分析方法》(CODEX STAN 228—2001)、《辐照食物检测通用方法》(CODEX STAN 231—2001)、《食品添加剂通用分析方法》(CODEX STAN 239—2003)和《检测、鉴定和量化食品中特定基因序列和蛋白质的执行标准和方法确认准则》(CAC/GL 74—2010)。

(8)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

目前有5条现行有效的营养和特殊膳食食品横向通用标准,包括《婴儿喂养声明》(CAC/MISC 2—1976)、《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CAC/GL 8—1991)、《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素的通用原则》(CAC/GL 9—1987)、《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物质的参考清单》(CAC/GL 10—1979)和《维生素和矿物质食物补充剂导则》(CAC/GL 55—2005)。

《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素的通用原则》规定了为复原、营养等价、强化及特殊用途食品添加营养素的要求和原则;《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物质的参考清单》在参考各国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维生素、矿物盐和微量元素以及氨基酸的参考值;《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则是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的生产提供营养和技术方面的指导。

(9)生物技术食品(转基因食品)

目前有4条现行有效的生物技术食品(转基因食品)横向通用标准,包括《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原则》(CAC/GL 44—2003)、《重组DNA植物来源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估行为准则》(CAC/GL 45—2003)、《使用重组DNA微生物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估行为准则》(CAC/GL 46—2003)和《重组DNA动物来源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估行为准则》(CAC/GL 68—2008)。

这四个准则是由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特设工作组制定的,主要为各国政府如何应用风险分析评估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提供指导。

(10)饲料

目前有3条现行有效的饲料横向通用标准,包括《良好动物饲养实践法典》(CAC/RCP 54—2004)、《饲料风险评估应用准则》(CAC/GL 80—2013)和《供政府对饲料危害等级进行优先性排序的指南》(CAC/GL 81—2013)。

食品法典委员会希望从最源头着手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因此设立动物饲料政府间特设工作组,并分别于2000—2004年由丹麦、2011—2013年由瑞士担任主持国主持制定这三条标准,旨在应用风险分析的科学基础制定和动物饲料相关的法典标准。

(11)污染物

与污染物相关的通用标准是《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1995)。该标准规定了制定食品中污染物最大限量的原则、风险管理决策的程序,以及针对污染物的食品分类体系,重点是对食品和饲料中的砷、镉、铅、汞、甲基汞、锡、丙烯腈、氯丙醇、三聚氰胺、氯乙烯单体及放射性核素的最大限量进行了规定。根据2015年CAC第38届大会的会议报告,大会批准了删除此标准中有关各类罐头制品中铅的最大含量的规定。

国际污染物法典委员会还制定了19个减少和预防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操作规范,旨在通过控制过程,预防和降低食品中的污染物。其中包括《预防和降低谷物中霉菌毒素污染的操作规范》(CAC/RCP 51—2003)、《预防和降低可可中赭曲霉素A污染的操作规范》(CAC/RCP 72—2013)和《预防和降低木薯和木薯产品中氢氰酸(HCN)污染的操作规范》(CAC/RCP 73—2013)。

(12)辐照食品

目前有两条现行有效的辐照食品横向通用标准,包括《食品辐照加工推荐性国际操作规范》(CAC/RCP 19—1979)和《辐照食品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6—1983)。

《辐照食品通用标准》从范围、辐照过程一般性要求、辐照食品卫生要求、技术要求、重复辐照、辐照后验证以及标签7个方面对电离辐照处理食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食品辐照加工推荐性国际操作规范》则对符合相关法典标准和卫生操作规范的电离辐照食品加工提供操作规范。

(13)通用原则

目前有两条现行有效的通用原则标准,包括《国际食品贸易含互惠和食品援助贸易伦理道德规范》(CAC/RCP 20—1979)和《供各国政府应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CAC/GL 62—2007)。

《国际食品贸易含互惠和食品援助贸易伦理道德规范》的目标是建立国际食品贸易的道德行为原则,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并保证食品贸易的公平。《供各国政府应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从一般方面、风险评估政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交流五个方面对风险分析全过程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给各国政府就评估和管理与食品相关的人类健康风险并交流信息提供了指导。

2.纵向商品标准

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了商品标准的编写格式,包括标准名称、范围、描述、基本成分和质量要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卫生、度量衡、标签以及分析和采样方法共十个部分。其中有关安全的内容,如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卫生、标签、分析和采样方法要参照相应的横向通用标准,当通用标准无法满足商品标准的要求时,商品标准可根据需要规定具体内容,但要向相关法典委员会报告并得到批准。

(1)肉和肉制品

目前有5条现行有效的肉和肉制品纵向商品标准,内容涉及午餐肉、咸牛肉罐头、熟制腌火腿、熟制腌猪蹄膀、熟制腌肉沫。

(2)鱼和鱼制品

目前有27条现行有效的鱼和鱼制品纵向商品标准,包括《鱼和渔业制品操作规范》、用于进出口检验和认证的《鱼和鱼制品证书格式》、用于采样和分析方法的《鱼类和贝壳类实验室感官检验指南》以及涵盖的24条标准。标准内容涉及鱼、虾、蟹等腌制、罐装及速冻等方式加工制成的产品。

(3)乳和乳制品

目前有37条现行有效的乳和乳制品纵向商品标准,包括《乳品术语使用通用标准》、用于保藏的《乳过氧化酶系统保藏鲜乳准则》、用于出口的《乳和乳制品出口证书模版》以及34条标准。标准涉及发酵乳、炼乳、乳粉和奶油粉、干酪、黄油、乳清蛋白粉、食用酪蛋白制品等。

其中涉及干酪类产品的标准共21条,这些干酪标准多为20世纪60年代或70年代制定的标准。当前,乳和乳制品法典委员会正在制定《加工干酪通用标准》,明确了涉及范围和商品、最低奶酪含量、干酪制备过程中使用明胶、淀粉和稳定剂的可接受性等内容。在2015年CAC第38届大会上,此拟议标准在统一制定程序的步骤5被通过。

(4)谷物和豆类

目前有18条现行有效的谷物和豆类纵向商品标准,内容涉及大米、玉米、小麦、燕麦、花生、豆类等及其制品。其中,方便面标准适用于各类面条,但不适用于意大利面。

(5)加工水果和蔬菜

目前有45条现行有效的加工水果和蔬菜纵向商品标准,包括《罐装水果包装介质法典指南》《肉眼检查批量不合格罐头食品程序准则》、一条由特设工作组制定的《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以及42条标准。标准内容涉及了各种水果、蔬菜、食用菌的速冻、罐装、干制以及腌制等商品以及果蔬汁。

目前,加工果蔬法典委员会正在进行加工果蔬法典标准的合并与统一。2009年大会通过了《特定蔬菜罐头标准》。2015年大会批准了《特定水果罐头标准》和《速冻蔬菜标准》,同时在2015年CAC第38届大会上删除了已作为附件列入上述两个标准的《梨罐头标准》《芒果罐头标准》《速冻韭菜标准》《速冻玉米粒标准》《速冻玉米棒标准》以及《速冻胡萝卜标准》。

在现行有效的42条标准和已被删除的6条标准、共计48条标准中,单种速冻蔬菜标准有11条,单种水果罐头标准有10条,单种速冻水果标准有5条。而将类似的单种标准合并成一个统一标准可以大大减少标准数量,简化工作内容。

(6)新鲜水果和蔬菜

目前有36条现行有效的新鲜水果和蔬菜纵向商品标准,内容涉及各种未加工的、新鲜的果蔬商品,如柚子、火龙果、菠萝等。

(7)可可和巧克力制品

目前有4条现行有效的可可和巧克力制品纵向商品标准,内容涉及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可可粉及可可和糖的干混物以及可可块和可可饼。

(8)油脂

目前有5条现行有效的油脂纵向商品标准,内容涉及食用油脂通用标准、橄榄油和橄榄渣油、植物油、动物脂肪以及脂肪涂抹物和混合涂抹物。同时,《鱼油标准》已由2015年CAC第38届大会上在统一制定程序的步骤5被批准。

(9)饮用水和汤制品

目前有3条现行有效的天然矿泉水和汤制品纵向商品标准,内容涉及天然矿泉水、瓶装/包装饮用水以及肉羹和肉汤。

(10)糖类

目前有两条现行有效的糖类纵向商品标准,内容涉及食糖和蜂蜜。同时,《非离心类脱水甘蔗汁标准》在2015年CAC第38届大会上因产品名称、适用范围等问题被退回到统一制定程序的步骤6,已于CAC第39届大会上使此标准的修订稿通过统一制定程序的步骤8(即完成)。

(11)植物蛋白

目前有4条现行有效的糖类纵向商品标准,包括一条《食品中使用的植物蛋白制品(VPP)通用准则》和3条分别来自小麦、大豆和蔬菜的植物蛋白标准。

(12)特殊膳食食品

目前有8条现行有效的特殊膳食食品纵向商品标准,内容涉及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罐装婴儿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基加工食品以及低钠、谷蛋白不耐受以及控制体重等特殊膳食食品。

(13)区域标准

目前有15条现行有效的由区域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涉及本区域的纵向商品标准。当这些区域产品用于全球贸易时,也可以考虑由适当的商品委员会负责将其转为全球标准。如已经在2015年CAC第38届大会上由亚洲区域标准转为全球标准的《人参商品标准》。同时,2015年CAC第38届大会批准了由中国牵头起草的《非发酵型豆酱区域标准》。但是因为食品标签规定需由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批准,因此该标准草案还须经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批准,所以此条区域标准暂时并未被列入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法典标准清单。

3.以主题划分的法典标准

(1)商品卫生操作规范

目前有23条现行有效的商品卫生操作规范,这些规范是按照《食品卫生一般原则》,再根据产品的特点,从初级生产、加工场所的设计与实施、加工的卫生控制、场所的维护与清洁、个人卫生、食品运输、商品信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培训等方面进行规定。

这类卫生操作规范涵盖了主要的产品类别,包括肉、鱼、乳、蛋、果蔬、婴儿配方食品、花生、低酸食品、冷藏包装食品、饮用水等,同时也涵盖了大众餐饮业预烹调和烹调食品、新鲜果蔬包装与运输以及散装油脂储存和运输等食物链某环节的卫生操作规范。

(2)街头食品

目前有3条现行有效的街头食品区域法典标准,包括街头食品制备和出售地区性卫生规范准则(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设计街头售卖食品监管措施的区域准则(非洲)以及街头售卖食品实践操作规范(近东)。

(3)联络准则

目前有3条现行有效的联络区域准则,包括近东区域成员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系准则、非洲区域成员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系准则以及亚洲区域成员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系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