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

二、美国食品 安全监管权责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采取集权与分权协同式监管的模式,即地方政府按中央制定的法律框架,也有权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标准,同时联邦政府和州与地方政府在食品监管上大体分工合作,根据食品的性质与涉及范畴归属不同层级政府管辖,既非联邦集权主导,也非地方分权主导,呈现协同监管的模式。

大体上,美国现行食品监管体系中,联邦政府只负责溢出效应较大的跨州贸易食品,溢出效应较小的州内产销食品由州与地方政府负责。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管辖美国80%食品的安全,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其中的70%,各州有其独立立法权与监管权,联邦与州根据食品的性质与涉及范围分而治之,因此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分权为主导的集权与分权协同模式。

面对如此体系复杂、规模庞大和快速增长的食品工业,FDA在联邦层面资源有限,监管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因而采用与地方政府联合监管的制度,将州与地方政府作为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联邦政府负责跨州食品、地方政府负责州内产销的食品的大致局面。

州与地方政府被分配的权力与主要分担的任务包括:为州内产销的食品制定法规标准;执行州内产销的食品的安全标准;检测州内食品生产与销售企业;根据程序和文件要求采集食品样本;应对州内食品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州内产销的违规食品;调查疫情;评估与控制自然灾害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通过媒体对消费者进行健康指导或警报;为食品企业提供食品安全培训。

(一)协同式监管的法律基础

美国食品监管的央地关系几经变迁。1906年前,美国关于食品的立法权与监管权归属各州,联邦政府仅负责进口食品。19世纪末,美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兴起引发了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各州难以独立应对,联邦政府成为食品安全的主要负责机构。1906年后,本土与移民人口的急速增长使食品安全更为复杂,从而形成了央地政府的共同监管。

因此,在立法层面,州级食品安全法案比联邦政府历史更久。马萨诸塞州在1784年通过了《泛食品法》,加州在1850年通过了《纯粹食品饮品法》,佛罗里达州也在1905年颁布了《食品法》。

在联邦政府立法层面,1906年的《纯粹食品药品法》和1938年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是美国联邦政府食品监管70多年的基本法律框架。2011年《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项重大变革,成为今日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纵向权力分配的基础。

FDA赋予了各州政府食品安全自由立法权,州政府对其所管辖食品的监管主要依靠州法,形成分权自治的局面。

一方面,1906年后,各州自设的食品安全法均基于联邦《纯粹食品药品法》或已取缔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因此,州与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基础大致相同。

另一方面,各州额外拥有联邦法案不具备的权限,根据当地的特定条件,确保生产中不会发生掺假情况,且能提供联邦要求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的情况下,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程、工艺和惯例上有时与联邦法规要求不同,在立法上产生明显的州间差异。例如:各州对联邦法规中无明确定义的食品,如蜂蜜,有不同的标准;一些州的HACCP机制对某些食品有特殊要求,如佛罗里达州对种苗生产有特殊要求。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基础在州层级比联邦层级更为丰富多样。

州政府在其管辖的食品监管方面主要依靠州法,州法不可由联邦法律替代,任何联邦规定均不能取代有关方面的州法,即任何个人即使遵守了联邦规定,仍需遵循相应州的州法规定,从而形成了分权自治与州间差异的局面。

(二)协同式监管的执行

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方面,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各有其职能范围,在不同领域与食品生产环节,其具体分工有所不同,在监管活动的执行方式上也有不同。

1.两级政府在食品监管活动上的分工

(1)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测。州境内流通的食品,即本州生产或加工、销售的食品,由州和地方政府检测。州和地方的食品生产、加工、包装或存储设施需要向FDA递交风险评估报告,然而,如拥有州农业部颁发的许可证、审查报告、执照等监督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潜在危害的食品设施,或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小微型生鲜农产品设施,联邦政府可给予豁免。FDA作为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检测进行不定期审核。属于全国性的食品,即对进口和本国生产的跨州销售的食品,由FDA直接承担检测工作

(2)动物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检测。有机动物食品由州政府检测。用药动物食品无论跨州与否,皆由FDA直接检测。实际操作中,FDA只对药物使用集中的用药动物食品进行检测。

(3)问题产品的处理。无论州内食品还是跨州食品,如果发生不良健康后果或存在隐患,均由各州政府对本州执行调查分析与风险评估,FDA依靠下级政府或其他联邦机构汇报数据和信息。联邦和州政府对管辖范围的问题产品会采取召回或强制执行制度,联邦政府有权审查州内的问题食品的采样和检测结果,以确定是否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召回此食品或者开展其他合规性和强制性活动。情况紧急时,联邦政府会组织、培训和装备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应急反应小组,尽力将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分析结果和加强监测、应急和追溯能力的建议与州和地方政府沟通和协调,以更有效地发现和追溯疫情的暴发。

2.两级政府食品监管活动的执行方式

(1)联邦层面监管活动的执行方式。联邦直接执行的食品检测,由FDA总部的监管事务办公室执行,监管事务办公室在全国设立了四级垂直管理系统,分别是首都总部、大区监管办公室、大区内主要城市的地区监管办公室及地区内重要城市的常驻工作站。大区监管办公室设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联络处。大约1/3的FDA人员被派驻在总部外的150多个地区监管办公室和实验室,原则上,对监管范围内的每一种食品和每一家生产企业实施日常检测。

(2)州级层面监管活动的执行方式。对于FDA放权各州的监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采用的最广泛的合作方式为,FDA向州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并签署项目合同。这种合作方式已有约40年历史,目前几乎所有的州都与FDA签订了合同。在这种合作方式下,FDA为州政府提供用于项目评估、设备添置、人员配置等的资金,FDA无须参与项目的开展,州政府可自行发展食品安全新项目或改善已有项目。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除了签订资金支持合同外,签订保密协议、官员委任及培训也是常用的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