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源头环节
(一)转基因食品
美国国家科学院2016年5月17日发表报告,宣布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无害,食用转基因食物不会增加患癌症、肥胖症、消化道疾病、肾病、自闭症和过敏症的风险。据《今日美国》报道,这份研究报告长达388页,是由超过50位来自美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和医学院的科学家、研究学者和农业工业专家耗时两年、分析了二十年间超过900份研究报告和数据得出的结论。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讨论,即使在法律完备的美国,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又一个时代。
1.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定
对于转基因食品,美国主张,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它有危险性,就不应该被限制。美国政府参与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已有12年的历史。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验局(USDA-APEIS)负责管理转基因植物的开发和田间试验;美国环保局负责对转基因植物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而FDA则负责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评估。例如,2001年之前,FDA虽然要求开发商提供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详细资料,但并不是强制性的。2001年1月17日之后,FDA对上述转基因食品管理过程转为强制性,要求开发商在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之前至少120天,向FDA提出申请并提供此类食品的相关研究资料,以确认此类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具有同等的安全性。为加强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在2010年又提出了一项新建议。根据该建议,即使是在风险还不明显的小规模种植阶段,投入田间试验的转基因作物也需接受FDA、EPA等部门的安全性评估。与美国现有的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管理措施相比,新建议在尺度上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对田间试验进行安全性检测的时间有所提前。
2.美国在转基因食品问题上的监管讨论
在美国FDA官网上,一篇会议论文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程序作了详细介绍,文章指出,FDA联合USDA、EPA一起在生物技术监管大纲(与《农业生物技术监管》相一致)下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2009年1月,FDA发布了一个针对转基因动物的监管指南,解释了FDA监管转基因动物的程序,并且为那些生产转基因动物的企业提供了建议,以使他们的产品更好地符合法律要求。FDA发布的政策声明《来自新植物种类的食品》中解释了现有的法律要求如何使得使用生物技术能够适用于发展中的植物来源食品。这项政策就是为了帮助这些产品解决符合法律要求、确保自身安全和带给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确保这些新种类植物本身的特性符合安全性评估,而不在于使用什么生物技术。
3.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声明
《来自新植物种类的食品》这一政策声明分别从政策综述、食品安全责任、政策覆盖范围、公共健康相关的科学问题、新植物来源的食品的法规管理、标签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论述。其中,在新植物来源的食品法规管理中,提出来自新植物种类的食品,其安全性并不是由常规的科学实验来评定。只有将过去的经验知识结合对植物育种的安全测试,才能有助于新植物食品在质量、种类、营养价值以及安全上有所提升,同时也必须依靠传统的和不断完善的技术做支撑。
4.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讨论进展
(1)“实质等同”原则
早在2000年,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出台草案,重申了对待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的“实质等同”原则,即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虽然在生产方法上有区别,但食品本身却无本质不同。正是基于这一原则,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对产品是否应该贴“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没有作硬性规定,是否标注则由厂家自行决定。
(2)“标注转基因”运动
而在这之后,不少州开始掀起了“标注转基因”运动。到了2012年,美国加州就转基因食品标识提案“第37号提案”进行了全民公投,此项提案如果能够通过,那么意味着将会对所有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而加州将成为美国第一个要求食品标签注明转基因成分的州,并将禁止含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榜为“纯天然”,但是该提案最终以53.1%反对票对46.9%赞成票的结果未获得通过。据2013年报道,美国环境工作小组对参议员Barbara Boxer和众议员Peter DeFazio引进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表示赞成,两党立法将要求食品制造商清晰标注转基因(GE)食品标签,同时有超过90%的美国人支持GE标签法规,且已有超过120万人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愿要求在食品包装张贴转基因标签。
(3)转基因标识立法
2013年,美国东北部的康涅狄格州终于给转基因食品标识立了法,但是此项法案设置了生效的前提条件,目的是可以保证不被“孤立”,不会导致意想不到的经济后果。待到2013年年中,另有佛蒙特州、缅因州分别通过了转基因标识法案,而华盛顿州和伊利诺伊州等也相继召开了转基因食品标识法案的公众讨论会,同时,全美最大的天然食品和有机食品零售商——全食食品超市此前宣布,到2018年,美国与加拿大的所有全食食品超市将执行“转基因”标识政策。2014年,美国俄勒冈州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举行公投,但结果仍未能通过。2015年,美国农业部(USDA)出台政策,对非转基因食品实施认证与标识制度,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愿进行认证与标识。(https://www.daowen.com)
(4)禁止强制标识
之后,美国众议院农业委员会又通过了一项禁止强制标识转基因的决议,此决议强调:“禁止各州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不过这一决议目前尚未被上升为法律予以施行。美国大豆协会接受了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指导意见,将推动农户自愿对转基因食品贴标签的方案。2016年3月1日,美国发布G/TBT/N/USA/1079号通报,修订了转基因食品相关规定,修订内容为:转基因食品的标签要求,禁止使用某些术语来描述转基因食品,并规定标签要求和禁止使用术语的豁免情况。此外,还明确了该法的某些条款和进一步规定该法的执法和处罚规定,该草案于2015年7月1日生效。2016年3月,美国参议院民主党人阻止了一项主要由共和党人主导、旨在阻挠各州要求为转基因生物(GMO)制成的食物贴上标签的议案,此项议案涉及成立一个自愿性联邦GMO标识系统。
(二)辐照食品
1.美国批准的辐照食品
在食品辐照标准制定方面,美国政府1963—1967年批准了小麦及其制品、土豆、咸肉和包装材料的辐照;1983—1986年批准了香辛料灭菌(最高允许剂量30 k Gy)、猪肉防旋毛虫、粮食杀虫和新鲜水果蔬菜延长货架期的辐照处理;2000年批准了红肉制品的辐照处理。2008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了对新鲜菠菜和冷冻莴苣的辐照处理,该要求已于当年8月22日生效。根据规定,经辐照处理而引起感官、营养成分或者功能属性改变的新鲜蔬菜和冷冻莴苣将与其他辐照食品一样,要求加贴“radura”标识和注明“经辐照处理”的字样。
2007年,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了一项拟定法规,修订有关辐照食品的部分内容。拟定法规规定,只有辐照引起食品中成分发生变化,或者由于辐照食品的使用而引起产品中物质的变化的食品需要加贴辐照标识及“辐照”字样,或衍生标识,并同时使用清晰的语言说明食品或使用条件的改变。提案还准许企业向FDA申请使用“辐照”的替换说法(除“巴氏杀菌”外)。此外,如果企业向FDA证明目前使用的辐照方法符合联邦食品药品法规中的标准,则允许其以“巴氏杀菌”替代“辐照”字样。
2.美国对辐照杀菌规章的修订
2013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辐照杀菌规例,为家禽饲料和宠物食品原料辐照杀菌过程中电子束和X射线源的安全使用提供规范,明确用作辐照杀菌目的的电离辐射仅限于:①来自密封钴60或铯-137的伽马射线;②产生于机械源的电子,能量水平不超过1 000万电子伏特;③产生于机械源的X射线,能量不超过500万电子伏特,除非规则允许;④产生于机械源的X射线,使用钽或黄金作为目标材料,使用能量不超过750万电子伏特。同年,FDA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处理中的辐照的两项最终规则:一是使最大吸收剂量为4.5 kGy的电离辐射可以安全使用,以降低未冷藏的(以及冷藏的)未煮熟肉类、肉类副产品和某些肉类食品的食源性病原体水平,延长保质期;二是提高允许处理家禽产品的电离辐射的最大剂量,包含特定的语言以澄清法规涵盖的家禽产品范围,撤销了在家禽辐照时使用的任何包装中不得排除氧气的限制。
3.《联邦法典》中有关辐射及其标签的规定
《联邦法典》中第21篇第179部分《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处理过程中的辐射》重点从辐射及其辐射来源、用于辐射食品的包装材料进行规范说明。其中重点介绍了用于食品检测、食品加工和处理过程控制中的辐照来源,共有5种类型,如:用于X射线的机器其辐射来源不能超过1 000万电子伏特。同时,为了确保使用这些辐射来源的安全性,法典还规定了相应的标签要求。另外,法典规定了食品辐射的总则,明确表示所有运用离子辐射处理食品的公司都必须遵循该条例;用离子辐射处理的食品需要足够达到其效果的最小剂量,而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剂量;用于离子辐射食品的包装材料及预包装食品都必须与第179部分中与包装材料有关的规定内容相一致;经辐射处理的食品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包括确保在一定的辐射剂量范围内可以保证达到预期的技术上的效果;食品辐射处理器要定期进行记录,确保接受检查,记录内容包括离子来源、来源校正、剂量测定、剂量分布和辐射日期等。
(三)新资源食品
1.新资源食品的实质等同评价原则
如今,许多国家将实质等同评价原则运用到食品安全评价中去,如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管理中所采用的《一般认为安全物质》(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GRAS),将实质等同原则作为认证GRAS的技术评估中的一部分,可通过判断一种新物质与GRAS物质实质等同而认为其是否需要评估或者决定评估的重点。实际上,FDA在将实质等同概念化以前,以及使用了与实质等同原则类似的方法对来源于新植物品种的食品和微生物来源的酶制剂进行安全性评价。FDA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实质等同原则作为GRAS技术因素评估差异的一部分,可适用于判断一个物质是否为GRAS;不仅如此,应用这一原则,还可以评估新物质或改良食品的“安全性”重点。
2.《一般认为安全物质》
此处对一般认为安全物质作几点说明:《联邦法典》中第21篇第182、582部分《一般认为安全物质》都对一般认为安全物质作了详尽的论述,不同点在于:第182部分针对人类,涉及食品添加剂;而第582部分则侧重于针对动物食用的物质。两部分都列举了一般认为安全的防腐剂、防结块剂、乳化剂、营养添加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名单,如抗坏血酸、藻酸钙等,并指出只有在良好的生产规范下才是安全的。主要强调的是在良好生产规范的前提下,要考虑以下几点:①物质的数量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同时应当能够赋予食物生理、营养等其他方面的效果;②如果此物质只是用于生产、加工、包装过程,那么它的量应当减少,且少于所允许的范围;③如果一个物质作为食品的一种成分,符合一定的等级,那么相关部门、专家要基于规格和食用目的,在特定等级以及物质使用量的层面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同时,说明了一种物质若被重新评估、或被认为是一般安全、或被从一般认为安全物质名单中剔除出去时,都要对其进行解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