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主要法律
目前,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卫生食品运输法》《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美国法典》和《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一)《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是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框架,该法中与食品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食品中有毒成分的法定计量、农产品中杀虫剂和其他化学品的残留量和管理规定。首先,在监管范围上,该法规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管辖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许可和监督;其次,该法律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对标签的管制上。
该法案明确要求所有新药上市前必须通过安全性审查以及禁止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处于欺诈目的、在药品标签上作出虚假医疗声明的行为,显著增加了联邦监管的权限,同时该法案授权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制造商进行检查的权利和扩大执法权,为食品监管设立了新的标准,并将化妆品和医疗设备置于联邦监管之下。
法案主要条款和内容共分为十章。
第一章,简短标题。
第二章,定义。关于州、部、人、食物、药物、器械、化妆品、法定典集、标签、直接容器、标识、与标识或广告有关的错误标识、说明为防腐剂的标识、新药、化学杀虫剂、化学杀虫剂残留物、环境保护总局依法禁止的情况、未加工的农产品、食物添加剂、颜色添加剂、新兽药、动物饲料、非正式听证会、糖精、婴儿配方、简化药物申请、故意地或已知的、高级管理代理、药品、饮食补充剂、已加工的食物等的定义。
第三章,禁止的行为和处罚。主要包括若干民事和刑事条款。虽然重复性的故意和欺诈行为涉及刑事法律,但是绝大多数违法行为仍然属于民事领域。由于是联邦法案,故其主要适用于州际贸易,但它时常也被扩大化而适用于某些州内贸易。
第四章,食品。主要包括:食物的定义和标准、饮食补充剂标识的豁免、食物中有毒成分的容许、人造奶油或黄油、杀虫剂化学残留物的容许和豁免、食物添加剂、瓶装饮用水标准、维生素和矿物质、对婴儿配方的要求、新饮食补充剂等。
第五章,药物和器械。主要包括:药物和器械、劣质的药物和器械、错标的药物和器械、某些药物、器械和生物制品的豁免与考虑、药房混合、兽医饲料用药、药物的儿科学研究、快速途径产品、制造变化、上市后研究的报告、救命产品的停产、对化妆品的不适用性等。
第六章,化妆品。主要包括:劣质的化妆品、错标的化妆品、规定豁免的规章等。
第七章,总的权力。主要包括:总的行政管理规定、规章和听证、检查和调查、州际货运的记录、工厂检查、海产食物检查、食物广告、机密信息、行政管理和实验室机构的合并、当颜色添加剂被视为不安全时的食物、药物、器械和化妆品的颜色添加剂的清单与证明、与药物有关的收费、确定和使用药物收费的权力、信息和教育、环境影响的审查、非处方药的全国一致性和化妆品标识或包装的优先权、化妆品标识或包装的优先权、安全性报告等。
第八章,进口和出口。主要包括:某些未经批准的产品的出口、国际关系办公室等。
第九章,烟草。
第十章,杂项。主要包括:分离性条款、施行日期和废止、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科学审查小组、贷款偿还项目、医学实践、专家审查合同等。
(二)《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
这几部法律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的主要职责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符合卫生、不掺假,并进行正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畜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这三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畜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1.《联邦肉类检验法》
《联邦肉类检验法》是专门针对肉类食物的法案。
第一章明确规定了何为“肉食制品”,即全部或部分取自牛、绵羊、猪、山羊或胴体的其他部分、可供人类使用的任何产品。除非在确定产品中肉或胴体其他部分的含量很少,或者传统上消费者不认为该种产品是肉食品加工厂的产品,行政官可根据特定情况将这类产品划为非肉食制品。该词语在马属动物产品上所指的意义与本段提及的牛、绵羊、猪和山羊的意思一致。
第二章规定的是检验的实施和其他要求,这部分是核心内容。首先,它明确规定:任何供商业运输/销售的家畜屠宰场,或者任何供人类食用作商业运输/销售的家畜胴体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制备厂都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检验;所有进入官方注册厂的家畜和产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在官方注册厂制备的产品,均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处理、保存、加工、包装、标记和粘贴标签。关于检验设施和条件,还专门规定了所谓的“最后检验场所”,即屠宰加工厂内的房子、车间及其他作特殊加工的开放场所,都用于保留胴体的最后检验。具体规定如下:协助对保留胴体及其分割部分进行操作的合格人员应由工厂提供;最后检验场所的面积应适当,其悬挂设施及其他设施应充分,以免检验合格用于食品或烹饪的胴体及其分割部分被废弃的胴体及其分割部分接触污染;应有供应热水设施、洗室、消毒器、桌子及其他设施,以便充分、高效、卫生地实施检验;地面应易于保持卫生,并有适当的下水道连接,在一大块地面上,当仅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作最后检验场所时,应采用隔离物、围栏或其他物体进行分隔。此外,该章还对检验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对“问题家畜”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总结,同时,还规定了检验员的回避制度。
总而言之,按照此法案的规定,对销往国内外市场的所有肉制品“从活畜到罐头”都要进行严格检查。同时还明确规定,对肉食品的检查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由国会每年拨款300万美元用于肉品调查员对牲畜屠宰进行专项调查。
2.《禽类食品检验法》
该法案共分为20个章节,其中有国会调查声明,国会政策宣布,定义,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国家禽产检验规划方面的合作,官方注册厂检验,厂房、工具和设备操作,标签和容器标准,受到禁止的行为,禁止的行为,根据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活动,犯罪与惩罚等章节。对禽类产品的加工操作、设备要求,标签、包装等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法案声明,家禽和禽产品是国家重要的食品供应来源,它被广泛消费并在国内外贸易中占主要部分。此类食品的卫生、无掺杂、有合适的标识、标签和包装是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不卫生、掺杂或者无正确标识的禽产品无疑会削弱有序的禽产品贸易,损害公众的健康和利益,破坏健全的市场,给经营合格禽产品的生产商和经营者造成各种损失,进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鉴于此,本章涉及所有在内销、外销或实质性地影响商业方面的家禽及其制品方面制定的条例和州政府、司法部门的合作事宜以及为有效地预防和消除商业负担,由农业部制定的维护和整顿商业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的规定。
3.《蛋类产品检验法》
该法案共分为25个章节,其中有国会决议声明、国会政策声明、蛋类检查相关定义、蛋类产品的检查、官方企业的卫生操作规范、官方授权企业蛋产品的巴氏灭菌和标签、禁止行为、农业部与合适州政府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合作、非用于人类食品的蛋及蛋制品、记录要求、强制性条款等章节。针对蛋类产品的工厂场所、设施设备、生产操作、库存等方面的检查做了详尽的阐述。另外,对冷藏运输、储存及标签都做了强制性规定,对于记录人员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对进口蛋类产品的储存、运输等环节也都做了规定,确保进口产品符合美国的检验标准。
(三)《食品质量保护法》
该法案于1996年出台,是《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补充,确立了美国环境保护局关于农药管理的监督标准。
该法案引入了“风险评估机制”并将用于农药管理,而这种机制的核心就是所谓的“风险杯”概念,用于描述植物上的残留农药。“风险杯”最大溢出阈值为人体每日通过多个途径接触多种农药残留,在70年内刚好发生重大健康问题的总量。当“风险杯”可能溢出时,必须采取措施,如减少某种农药使用率、改变施药方式和收获间隔期,甚至停止使用某种农药等,以此规避风险。
此外,该法案对儿童免受有毒农药的损害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儿童保护系数。通常在制定残留允许限量时,成年人默认是100倍的安全系数来分别修正种类和种间差异。而该法案要求在此基础上再赋予10倍安全系数,用于保护婴幼儿,除非有可靠的、充分的数据证明对婴幼儿不产生危害或危害可忽略不计。因此,儿童关于农药残留的安全系数达到了1 000倍。
另外,该法案针对致癌物风险以及内分泌干扰风险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自颁布以来,此法案对9 721项残留农药限量标准进行了重新回顾、清理和再评估,其中与食品和农产品相关的多达4 000项,而在此基础上它所引进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推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显著。
(四)《卫生食品运输法》
该法案于1990年出台,是针对食品、药品生产运输环节进行专门的规制和监督的法律。法案在第一章中明确阐明了立法的原因:因为某些运输方式(机动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存在问题,所以导致美国民众在食品安全与消费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第二章是定义。第三章是一般条款。第四章是关于油罐车、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的使用规定。比如,禁止使用运输非食用产品的油罐车、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运输化妆品、设备、药品、食物及食物添加剂。关于什么是非食品产品,交通运输部需要出具一个完整的表单,而且还需要在联邦纪事上予以全文发布。第五章规定了机动车和火车的运输标准。主要内容和第四章类似,比如,禁止使用运输非食物产品的机动车和火车运输化妆品、设备、药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交通运输部需要对非食物产品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完整的表单。第六章规定的是食物运输检验,赋予了交通部以特定的请求协助权,在交通部长的明确要求下,农业部、环境保护机构、美国政府的其他相关机构、部门、研究所必须要在食品运输检验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五)《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
该法案于1994年10月25日通过,是一部专门针对膳食补充剂和膳食补充剂食物成分的法案。首先对膳食补充剂和膳食成分的范畴进行规定:一种旨在补充膳食的产品(而非烟草),它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膳食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草本(草药)或其他植物、氨基酸、用以增加每日总摄入量来补充膳食的食物成分,或以上成分的一种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提取物或组合产品等。产品形式可为丸剂、胶囊、片剂或液体状。但是该产品不能代替普通食品或作为膳食的唯一品种。
此外,该法案还建立了确保膳食补充剂安全性的新框架,明确产品销售时所标识的文字要求,列举了几种有关功能和营养的声明,指出有关成分和营养标签的要求;委托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负责起草有关“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例。该法案还要求在国家卫生院建立一个膳食补充剂标签委员会和膳食补充剂办公室。
(六)《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共分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美国的各种法律和行政命令都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来保证法律法规是在公开、透明的方式下制定的。在一定条件下,管理的过程也可以向公众公开。
(七)《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1.立法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食品生产技术和食品供应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给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目前境内外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种类的增长速度已超过FDA监管和检测资源的承受能力,急需改革检验监管体系。在市场上,进口食品占美国食品供应总量的15%,进口新鲜果蔬和海产品分别占消费量的60%和80%。历经波折后,最终通过将众议院提出的《H.R.2571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和参议院提出的《S.510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两个版本合二为一的《H.R.2571 ENR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并于2010年12月21日提交美国总统签署。2011年1月4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该法案,使之成为美国第111届国会第353号法律。
2.法案内容
该法案的核心宗旨是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该法案扩大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并要求食品企业承担更多责任。该法案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即提高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提高检测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提高进出口的安全性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核心思想
新《法案》强调,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以预防为主,而不是在事件发生后补救,政府要对食品生产设备加强监管,FDA可以要求企业强制召回问题食品,对进口食品实行严格监管。该法案的核心宗旨是强调预防为主的监管理念,并要求食品企业承担更多责任。修订后的法案将围绕提升三大能力、扩大FDA对国内食品和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权限、构建更为积极和富有战略性的现代化食品安全多维保护体系、妥善解决食品安全和食品防护问题、确保美国在食品供应安全方面继续走在世界前列等目标而进行创新和发展。
(2)主要内容
FDA认为《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可分为以下5个主要内容:
①预防控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首次获得法律授权,可以要求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上建立全面的、基于预防的控制机制。
②检测和遵守。本法认识到检测是确保产业承担起生产安全食品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新法对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测食品生产者的频率作出了明确规定。管理局致力于以基于风险的原则分配其检测资源,同时采取创新的检测方式。
③进口食品安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现在有了新的工具,用于确保进口食品符合美国标准,保障消费者安全。例如,新法首次要求进口商必须验证其海外供货商为保证食品安全而采取了充分的预防控制措施。管理局还可以授权合格的第三方检测者确认境外食品设施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④问题应对。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首次获得授权,可以对所有食品发布强制召回通知。由于食品行业大体上遵守有关自愿召回的要求,因此管理局预计不会经常使用这项授权。
⑤增强伙伴关系。新法认识到加强所有食品安全部门现有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包括联邦、州、地方、海外领地、部落,以及外国机构,以实现其公共卫生目标。比如,该法指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完善州、地方、海外领地和部落食品安全官员的培训。
(3)章节内容
具体来说,该法案分为以下几个篇章。
①第一篇,提高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其中共分成16个小节,分别从记录审查、食品工厂的登记注册、危害分析和风险防控、绩效标准、产品安全标准、防范蓄意掺假、收费职权、国家农业和食品防御战略、食品和农业协调委员会、构建国内能力、食品的卫生运输、食品过敏症和过敏反应的管理、新的膳食成分、初级生鲜牡蛎在收获后加工时的指导性要求、港口购物、涉及酒精的工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第一章中相比于之前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新增的独立章节有第103节“危害分析和风险防控”、第105节“产品安全标准”、第106节“防范蓄意掺假”和第107节“收费职权”。
第103节将危害分析和风险预防控制措施的理念、方法以法律形式强制应用于食品链的所有企业和所有环节。除符合HACCP要求的水产品、果汁及低酸罐头食品企业按相关法规执行外,其他食品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人,必须评估可能影响其所生产、加工、包装或存储食品的危害,确定并采取预防措施将危害降至最低或避免发生,按照要求保证该食品未经掺杂或者无错误标识,监控上述控制措施的实施,并留存监控记录。
关于第105节,FDA自该法案颁布之日起1年内,将通过与农业部、州农业局的代表及国家有机项目的代表的协作,并同国土安全部协商,以科学为基础,制定水果、蔬菜等初级农产品的种植、采收、分类、包装和储存等方面安全的最低标准,并根据上述标准更新农业操作规范,制定农产品安全生产和采收指南。
关于第106节,FDA通过借鉴国土安全部有关生物、化学、放射性或其他恐怖主义风险等内容的评估,对食品体系的薄弱环节进行评估;针对薄弱环节发生食品蓄意掺杂的问题,考量目前对于相关防护措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成本和成效的认知;且以科学为基础,确定必要的解决策略或措施,从而防止蓄意掺杂。自该法案颁布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同国土安全部协作,并与农业部协商后,FDA将公布防止食品蓄意掺杂的法规。
关于第107节,FDA将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并收取费用:a.进行复验的国内企业的责任方和国外企业的美国代理方,需支付该年度复验的相关费用;b.未符合召回命令要求的国内企业的责任方和进口商,需支付该年度FDA要求执行的食品召回活动产生的费用,以及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后续有效性检查和向社会告知等相关费用;c.参加自愿性合格进口商项目的进口商,需支付相关的行政费用;d.需在口岸进行复验的进口商,需支付该年度口岸复验的相关费用。
②第二篇,提高检测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共分为11个小节,其中新增独立章节为:第201节“国内企业、国外企业和入境港口检查资源的配置与年度报告”、第202节“食品分析实验室的认可”、第206节“强制性召回权限”和第209节“加强对州、地方、属地以及部落食品安全官员的培训”。
第201节中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企业和食品的分类管理,FDA将确定高风险的企业,自《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生效之日起,FDA将提高对所有企业开展检查的频率。对外国企业,自《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生效之日起1年内,FDA应检查不少于600家国外企业,且随后5年内,FDA每年应检查不少于前一年检查企业数两倍的国外企业。另外,还加强了与农业部和国土安全部的协作。FDA每年1月1日前应向国会提交上述年度工作报告。
第202节中规定,《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生效之日起2年内,FDA应建立食品分析实验室认可程序和标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颁布后30个月内,食品检测应由获得认可的联邦或非联邦实验室进行,这些实验室的抽样、分析检测方法经由FDA所确定的名录中认可机构认可。任何这种检测结果应直接送至FDA。
第206节中规定,若根据须报告的食品注册信息或其他方式搜集的信息,FDA认为某食品(婴儿配方食品除外)很可能存在掺假或错误标识的情况,且食用或接触该产品将对人类或动物造成严重的健康后果甚至导致死亡,FDA应向责任方提供停止销售和召回该食品的机会;若责任方拒绝或未在FDA规定的时间内按照FDA规定的方式(若有规定)、自愿停止销售或者召回该产品,若认为有必要,FDA可采取指令的形式,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③第三篇,提高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共分为9个小节,其中新增章节为:第301节“国外供应商验证程序”、第302节“自愿性合格进口商程序”、第306节“对外国食品企业的检查”,以及第307节“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认可”。
第301节中规定,每个进口商应开展基于风险的外国供应商验证活动,旨在证明由进口商或进口商代理所进口的食品生产符合无掺杂、无标识错误的要求。对于符合HACCP的水产品、果汁及低酸罐头的食品企业可豁免。《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生效之日起1年内,FDA将发布帮助美国进口商开展外国供应商验证程序的指南。制定的外国供应商验证程序的验证活动包括:监控发货记录、每批合格证明、年度现场检查、核查外国供应商的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计划,以及对货物定期抽样检测。进口商与外国供应商验证程序有关的记录应留存2年以上,如有需要,FDA委派的代表应可立即查阅。
第302节中规定,本法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FDA将与国土安全部磋商,对自愿参加此项程序的进口商的食品提供快速检查和进口操作,并建立一个公布企业认证的规程,随同自愿参加此程序的进口商的进口食品,且发布有关参加、撤销、恢复以及符合该程序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已获得资格的进口商,至少每3年一次进行重新评估,发现不符合此标准的,撤销资质。
第306节中规定,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获得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食品生产企业应接受美国FDA的检查,若需复查还应支付必要的复查费用。FDA将与外国政府签订协议,以便美国检查人员对已注册的国外食品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高风险外国企业、供应商和食品。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报告交被检企业或其所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30天内提出反证或其他意见;不接受检查的,例如外国政府或者境外企业不允许美方检查人员或部长指定的其他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或者在检查要求提出后的24小时内或约定的时间不接受检查的,视为拒绝检查,将不允许其食品进入美国。
第307节中规定,FDA将在新法颁布后2年内建立有关认可机构的认可体系,FDA将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FDA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输美食品的相关企业进行评审。经认可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是指FDA认为合适的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的代理机构、外国合作组织或者其他第三方组织,且他们有能力被认可进行食品安全审核,确保被审核方符合本法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三方审核机构可以是个人。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评审工作分为咨询评审和监管评审:咨询评审的目的是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及行业标准,评审结果仅供内部使用;监管评审的目的是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评审结果决定该企业生产、加工、包装或储存的食品是否有资格获得进口食品证明以及是否有资格参与自愿合格进口商计划。
④第四篇,其他规定,共5节内容。分别从食品安全方面的资金、员工保护、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与国际协定的一致性,以及关于预算效果的决定来进行阐述。
可以说,相比之下,美国法律具有覆盖面广,各个部门及各部法典的责任分工详细、明确,在国际上具有借鉴意义。
3.法案动态
(1)美国FDA向国会提交《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实施活动报告
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供的消息,2013年5月23日美国FDA公布了提交至国会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实施活动报告,报告涉及促进食品及食品供应链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或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可减少食品危害的预防性活动等内容,旨在向国会描述加强国家各项能力将如何促进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的实施并预防食源性疾病。
本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标准的设置及指导。初始阶段FDA的主要工作任务为开发并实施新的预防性标准,并以此作为建立食品安全系统的基础。
②沟通与拓展。食品生产商尤其是小型生产商将成为FSMA实施的关键因素,FDA向其提供相关技术援助和信息服务。
③法规实施情况检查。FDA将在FSMA的指导下大幅度提高对国内外产品的检查频率。
④联邦与地方机构的协作。国家食品安全系统中各州、地区及当地的工作人员与联邦机构共同制定计划,完成相关检测及执法工作。
⑤进口。FDA必须实施一种全新的检查手段,确保美国进口食品的安全。
⑥监测和应急处理。FDA将开发新的工具快速识别、跟踪并消除食源性疫情致病源。
⑦技术支持。FDA将加强科研活动,填补当前技术水平与FSMA需求之间的重大差距。
⑧食品防护。FDA将发布相关法规,惩罚食品掺假行为。
⑨动物饲料。FDA将建立一个对动物,同时对人类也安全的动物饲料安全体系。
⑩资源。FSMA的实施运行过程中需要相关资源支持。
(2)美国发布《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4项修订法案
2014年9月,FDA发布了关于《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的4项新的修订法案。这4项修订包括:修改了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水的微生物标准;修改了对未经处理的水的分级细节;修改了间作作物中堆肥的要求;修改了“农场”的定义以及相关的农场食品的定义。数月前,FDA因为FSMA中的相关规则引发了消费者协会的争议,遭到了起诉,此次4项修订基本上和起诉的内容有关。修改后的法案细节更加准确,同时也听取了农场主们的意见。此次法案修改后有75天的评议时间,若无异议将成为正式法案。
(3)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开始逐步实施
美国食品安全新闻网当地时间2015年5月12日报道,FDA正在逐步实施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FSMA于2011年通过,旨在全面彻底地更新美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全体食品行业“FSMA启动会”上,FDA宣布2015年为“FSMA年”,相关FSMA法律逐步开始实施。根据美国法院的裁决,2015年8月30日为人类和动物食品的预防控制法律实施的最后期限,2016年5月31日为故意掺假规则实施的最后期限。如果没有意外的话,这两部法规将成为首个正式实施的FSMA法规。
(4)关注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配套执行法规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是美国70多年来在食品安全法律方面的重大改革,自2011年1月4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生效以来,FDA一直致力于制定7个配套的执行法规,2016年5月31日前将全部生效。FDA在制定配套法规时创新了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如《生食果蔬安全生产法规》就是一部新的法规,要求生食果蔬在种植、收获、储存过程中关注致病微生物的控制。在新法案框架下,FDA在2016年开始尝试制定了新的更加有力的微生物监控计划,新方案更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
FDA过去的微生物监测计划主要是针对高风险产品在多年间仅抽取数量相对较少的样品。在新的监测方案中,FDA根据统计学原理针对目标食品确定了12~18个月的取样周期及取样数量。取样周期和取样数量可以帮助FDA确定阳性结果是否存在共性的因素,如季节性、区域性、内销产品还是进口产品等。确定监控样品种类时,FDA需考虑监控样品是否为美国消费市场上常见的产品,是否有一定的消费量及生产该食品的州或国家数量。
2016年是FDA实施新微生物监测方案的第一年,主要关注芽菜、鳄梨、奶酪(成熟期60日)。根据监控计划,上述产品共抽取800多个样品用于检测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菌和大肠杆菌O157:H7。同时又分别抽取1 600个黄瓜和辣椒样品用于检测沙门氏菌和大肠杆菌O157:H7。辣椒主要检测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并对检出阳性的样品实施基因测序。
FDA将根据评估取样周期内的数据或检测结果,寻求识别可能的薄弱环节及提高食品安全体系的途径并确定短期及长期的决策。FDA根据检测结果,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如果阳性结果少,减少取样数量;根据发生阳性结果的趋势,实施更具有针对性的取样。例如:阳性结果来自特定的地区、特定的企业或在特定的种植季节,实施阳性跟踪检验;与州或国外管理机构沟通合作,实施预防控制;制定新的或更新企业指南,开展宣传和信息共享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虽然FDA对生效的《生食果蔬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了过渡期,但在2016年已选取了美国消费市场上常见的几种可生食的果蔬产品检测致病菌。建议输美产品生产企业充分利用法规过渡期,深入学习和理解新法规要求,尽快做好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和管理体系的更新以符合美国新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