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出口食品
1.食品进出口体系相关指南
《食品进出口检验及认证系统的设计、操作、评价和认证准则》(CAC/GL 26—1997)是基于《食品进出口检验认证原则》的一项旨在完善食品进出口检验认证体系的指南。同时,对在检验和认证过程中相关的专业术语进行详细的说明,如审计、等价等。此外,该指南还介绍了风险分析、HACCP、质量保证、等价原则、检验及认证系统基础设施等基本理论,以及检验认证的评价体系等。
《食品进口控制体系准则》(CAC/GL 47—2003)提供了一种食品进口控制系统的操作指南,避免不公正的技术壁垒的进入,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鼓励公正的贸易往来。此指南是基于《食品进出口检验认证原则》,并附属于《食品进出口检验认证体系的设计执行评估和鉴定指南》,详细说明了食品进出口控制体系的特点、要求、责任及控制体系的实施等内容。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认证准则》(CAC/GL 69—2008)指出,对于食品相关的危害控制涉及食物链中的控制措施的应用,包括从最开始的生产、加工,到消费过程。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企业和政府,两者所要监管的控制内容并不相同:企业需要明确控制措施是什么,对有效的控制措施负有责任;相关政府则需要负责证实企业拥有控制措施并且能够具有合理的有效性。同时,政府为企业如何有效地执行控制措施并实际应用提供合理的指导。此指南解释了认证的本质和概念、认证和重新认证过程,指出了确认、监管和核实的区别。
2.具体食品认证标准(https://www.daowen.com)
《鱼和鱼制品证书格式》(CAC/GL 48—2004)是进出口国的监管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查体系的认定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它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满足进口国对食品的安全性、卫生要求达到一致性而建立的认证体系。但其不包含关于动植物健康的问题。《奶及奶制品的出口认证证书模板》(CAC/GL 67—2008)规定了奶及奶制品的出口认证证书内容规范,它必须与《通用官方证书格式及证书产生与签发准则》(CAC/GL 38—2001)一同实施。
3.其他
《国际食品贸易含互惠和食品援助贸易伦理道德规范》(CAC/RCP 20—1979)的目标是建立国际食品贸易的道德行为原则,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并保证食品贸易的公平进行。它适用于所有进入国际贸易的食品,包括优惠性和食品援助交易。此规范所设定的道德行为原则上适用于参与国际食品贸易的各方。各国政府应与其他各方共同努力,在国家层面推动道德操守。此规范明确表示,国际食品贸易应基于以下原则进行:所有消费者都有权获得安全、健康、卫生的食品,免遭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对于不得进入国际贸易的食品(包括再出口食品),本规范明确规定:①依照风险分析原则,食品内或食品表面的危害物数量足以导致食品有毒、有害健康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健康;②全部或部分由肮脏、腐败、腐烂、已分解的物质及其他物质或异物构成,已经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③掺假食品;④以虚假、误导或欺骗方式进行标识或表述的食品;⑤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制备、加工、包装、储存、运输或销售的食品;⑥有效期(如果有的话)剩余时间不足以在进口国内完成流通的食品。
此外,本规范对于食品进入国际贸易的条件也作出了四项规定,其中包括:负责保障国际贸易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各国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第三条中提及的道德行为原则;在不影响双边或多边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何不符合出口国法律规定的食品不得出口或再出口(包括优惠性和食品援助交易),除非进口国的有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进口国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同意,同时应符合食品法典标准和其他相关文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