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程监管环节

四、全程监管环节

(一)风险分析

为了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据了解,日本在2003年6月出台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依据此法律于2003年7月1日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Food Safety Commission),由其统一负责食品安全事务的管理和风险评估工作。伴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诞生,日本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职能分工格局也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食品安全基本法》由3章37条构成,它为日本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该法确立了三条基本理念:第一,国民健康至上主义,所有措施要在这一基本认识下实施。第二,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控,在食品供给过程的各个阶段适当地采取必要措施。第三,应该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的国际动向和国民意见,根据科学认知采取必要的措施。

该法规定:成立隶属于内阁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风险交流由上述三个机构紧密联合实行,综合性的风险交流经营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1—13条规定,制定与实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针是采用风险分析手段。

(1)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对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响人身健康的生物学、化学、物理上的因素和状态,进行影响人身健康的评估。需紧急防止、抑制对人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而不能事前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价的,也应在事后及时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不得延误。

(2)风险管理。为了防止、抑制摄取食品对人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应考虑国民饮食、生活状况等因素,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

(3)风险信息沟通。为了反映国民对制定政策的意见,并确保其制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国民提供相关政策信息,为其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促进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

另外,《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4~20条还规定,要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紧急事态的体制;确保标签制度的适当运用;强调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密切合作;整合试验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普及研究成果,培养研究人员;加大对消费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增强国民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理解,从多个角度依靠多元主体的综合努力,共同打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在日本整个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机构体系中,主要分为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交流。这种模式理顺了食品安全行政体制,强化了食品安全管理。

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体系的基础。它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系统、有目的地评价已知的或潜在的一切与食品有关的、对人体产生负面影响的危害,整个评估过程由四部分组成:危害识别、危害因素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它被用来预测既定风险暴露水平下所引起的破坏或伤害的大小,协助风险管理部门判断对于这些后果是否需要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

在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紧急事态对应。风险评估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大体上以风险管理机构提交的评估请求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自身指定的评估请求来实施。根据对此类风险评估的评估结果,食品安全委员会向首相及具备风险管理职能的各省负责人提出政策建议以确保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

(二)风险监测

风险管理包括对风险的量度、分析和应变策略。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连串有优先次序的过程,使其中的可以引致最大损失及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优先处理,而相对风险较低的事情则押后处理。这一过程中就是实现风险评估的过程。而在风险管理中,则要监视与再评估,即,对已实施的政策及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若是无效的话,则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所谓风险监测,是以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将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患于未然,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过程,它是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依据,也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

(三)应急管理

1.日本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事件概述

相对其他国家,日本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方面有相对先进和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日本的应急法规较为详细,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能够及时采取风险对策,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强调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处理等措施,查明原因后会对消费者有个明确的回应。日本这些完善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是其他国家都该学习的。

2.相关法律条文

《食品安全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政策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立以应对或预防因饮食而引起、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紧急事态的应急体制,从而防止造成危害”。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八~六十一条对食品中毒事件的应急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1)第五十八条

医师如果诊断发现当事人已经或疑似因食品、添加剂、器具及容器包装中毒,或者解剖了尸体,应该立即通知就近的卫生所所长。

②如果卫生所所长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或者发现食物中毒者,应该立即向都道府县知事等报告,并按内阁令规定开展调查。(https://www.daowen.com)

③都道府县知事等如果收到前款规定的卫生所所长的报告,且中毒人数已经达到或超过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人数,或者厚生劳动省令另有规定的,应该立即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

④如果第②款规定的卫生所所长已经开展了调查,应该按内阁令规定向都道府县知事等报告。

⑤都道府县知事等如果收到前款规定的报告,应该按内阁令规定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

(2)第五十九条

①都道府县知事等如果认为有必要调查死亡原因,则应该在征得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死于或疑似死于由食品、添加剂、器具及容器包装所引起疾病的死者尸体,送去做尸体解剖检查。

②虽然有前款规定,但如果死因不明,尚未做尸体解剖,而都道府县等认为它最终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危害,在通报死者家属后,即使未获得同意,也可以将尸体送去做尸体解剖检查。

③前两款规定亦不排除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④第①款或第②款规定的尸体解剖,应该注意尊重死者。

(3)第六十条

如果已经或可能有更多人发生食物中毒,超过了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人数,或者“食品等中毒者”已经或可能大范围出现,需要采取措施,厚生劳动大臣可以要求都道府县知事等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中毒原因,报告调查结果。

(4)第六十一条

①为了防止在本地区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改善食品卫生状况,都道府县等应该努力为食品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建议、指导和帮助。

②为了提高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卫生的主动性,都道府县等应该从那些在食品卫生提升领域有公众威信、有热心、有知识和经验的人中,任命食品卫生提升领导人。

③食品卫生提升领导人,应该配合都道府县等实施的措施,为食品经营者提供咨询,以及开展与食品卫生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就餐饮业设施的卫生管理方法及其他问题,给他们提出建议。

思考题

1.简述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2.简述《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令和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3.简述《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4.简述《农林产品标准化与正确标签法(JAS法)》及其实施令和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5.简述日本对转基因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的法律制度。

6.简述日本农兽药残留法律制度。

7.简述日本新《食品标识法》。

8.简述日本应急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