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发展进程

(一)历史背景

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是拉丁词汇的译义,即涉及食品的一套标准和法规,它的演变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早期的世界历史文献显示,一些当权者采用编纂法规的形式来保护消费者免受食品销售中不良行为的侵害,如亚西利亚(Assyrian)的板片上记载了用以确定正确称量和度量谷物的方法;埃及的书卷中描述了某些食品的标识;在古雅典,人们需检验啤酒和葡萄酒的纯度和卫生;而古罗马人有一套组织完善的国家食品管理系统,保护消费者不会受到掺假或不良食品的伤害。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些国家通过了各种有关蛋、香肠、奶酪、啤酒、葡萄酒和面包质量和安全的规定。这些古代条例有的至今仍存在。

19世纪下半叶,食品化学成为一门重要学科,人们开始掌握各种技术,可根据食物简单成分的化学参数来确定某种食品的纯度。1897—1911年,在奥匈帝国,世界上第一部包含各种类型食品的标准及产品规定的全集——奥匈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 Austriacus)形成了。尽管它还缺乏法律效力,但在法庭上需要确定某产品的特性时,可以将其作为参考依据。今天的“食品法典”一词就是来源于奥匈帝国的这部法规。

20世纪早期,食品贸易者开始担心由于各国在同一时间各自独立制订互不相同的食品标准和法规体系,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贸易上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组成各种贸易团体,给政府施压,要求协调不同的食品标准,以促进那些符合规定质量和安全要求的食品的正常贸易。成立于1903年的国际乳品联合会(IDF)就是这样一个组织,它从事着国际乳与乳制品的标准化工作,并成为后来成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及制定其标准程序的推动力量。

与此同时,随着食品科技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更为灵敏的分析手段,人们对食品的营养、质量和健康危害的认识也飞速发展。起初,消费者的担心还仅仅在“看得见”的方面——重量不够、大小不一、误导性的标识或者质量差等;但后来他们关注的内容包括了“看不见”的方面——无法通过感官评价确定的健康危害,如微生物、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物以及食品添加剂等。随着各种国际和国内消费者组织的出现,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着不断增加的压力,要求他们保护人们免受劣质和有害食品的影响。

1945年,粮农组织成立,负责营养以及有关的国际食品标准。1948年,世卫组织成立,其职责范围包括保护人类健康,特别是制定食品标准。这两个组织的成立,使国际上对食品领域规章制度的走向更为关注。

(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发展史

1950年,世卫组织和粮农组织联合专家会议开始在营养、食品添加剂和有关领域开展工作。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营养专家联合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指出:“不同国家的食品法规通常存在冲突和矛盾。有关保存、术语命名和可接受的食品标准立法,各国之间通常存在很大的差异。制定新法规时往往不以科学为基础,而且很少考虑营养原则。”委员会指出,食品法规自相矛盾的特性可能成为贸易障碍,并进而影响具有营养价值食品的流通,特建议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1951年,两个组织在意大利签署了关于特殊奶酪种类命名和成分要求的一项国际公约。

1953年,世界卫生大会提出,食品中广泛使用化学物质已成为新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因此建议两个组织应开展有关研究。

1955年,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营养专家联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指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断增加且有时控制不严,已引发公众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关注。”委员会还指出,各国在解决食品添加剂使用所涉及问题的手段有所不同,并表示这一事实“本身必须得到关注,因为存在广泛差异的监管措施很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负面影响”。

1955年,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联合召开了第一次食品添加剂联合会议。会议决定成立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并阐明了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用原则。

195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订立《日内瓦议定书》,其中提出了有关食品商品标准的统一规划。欧洲经济委员会相关工作组针对输入欧洲进行贸易的新鲜果蔬及其他食品商品提出质量标准,以避免就此类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引发纠纷。这一规划目前依然是全球大多数食品商品标准的基础,包括食品法典标准。粮农组织、食典和欧洲经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经历了若干不同阶段(如:粮农组织/欧洲经委会有关果汁的工作以及随后召开的食典/欧洲经委会果汁和速冻果蔬会议后来均由食典接管),这两家机构在新鲜果蔬标准领域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区域层面开展了不同食品标准的协调工作。在拉丁美洲,阿根廷的Carlos Grau开始推行“拉丁美洲食品准则”工作。以《奥匈食品法典》为基础的全欧洲食品法典在1954—1958年间得到奥地利人Hans Frenzel的积极推行。国际农业工业委员会和国际分析化学常设局于1958年6月联合创建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标志着Frenzel的工作达到顶峰,但理事会工作进展缓慢。

1960年8月,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向世卫组织提出联合建议,世卫组织将此事项交由粮农组织处理,讨论如何达成工作交接协议大纲。

1960年,第一届粮农组织欧洲区域会议指出:“人们认识到,有关最低食品标准及相关问题(包括标签要求、分析方法等)的国际协议是保护消费者健康、保障质量、减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快速整合的欧洲市场。”会议还指出,许多组织所推行的食品标准计划越来越多,如何协调是一个重要问题。

1961年2月,粮农组织总干事B.R.森与世卫组织、欧洲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积极开展讨论,提出若干建议,设立国际食品标准计划。6月,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主席告知总干事,该理事会正式接受设立食品标准计划的方案。该事项上报1961年6月中旬召开的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11月,粮农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决议,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并敦促WHO尽快共同建立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1962年,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标准联合会议在日内瓦召开,设立了两家机构的合作框架。食品法典委员会应成为负责执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机构。粮农组织/世卫组织以及开展食品标准工作的其他区域和国际组织的所有工作将逐步纳入该计划。该届会议为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做了筹备。

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十六届会议批准设立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牵头机构。至此,世界上第一个政府间协调国际食品标准法规的国际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了。10月,食品法典委员会在罗马召开了第一届会议,来自30个国家和16家国际组织的约120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1995年,食典标准、准则和操作规范成为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议)有关食品安全的参考基准。发挥类似作用的其他组织还有:针对动物卫生问题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针对植物卫生问题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CC)。

2002年,在CAC成立40周年之际,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完成了一项针对食品法典及其他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食品标准工作的评价。评价指出,各成员高度重视法典食品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食品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贸易相关问题及世贸组织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法典标准作为国际参照标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WTO体制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发展

1995年WTO的成立,特别是其组织架构下附件一中关于货品贸易部分的《SPS协议》,让法典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有了重大突破。《SPS协议》不仅充分肯定了法典委员会发展出来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视其为国际贸易体系中具有食品安全治理功能的权威性代表。同时,任何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一旦被法典委员会认可或采用,将自动地被判定为是以落实《SPS协议》之目的而存在的“国际标准”。进一步说,法典委员会成了WTO框架下的国际食品贸易治理的中枢组织,其对于“国际标准”的解释与设计,左右着许多国家在WTO下的义务履行。

美国与欧共体荷尔蒙牛肉贸易纠纷后,许多国家注意到法典标准的制定对于一国出口贸易利益的实际影响极大。法典委员会随之出现了新的发展变化:①成员数目相较于WTO成立前快速增加;②成员方更加积极地派遣代表出席法典委员会制定标准的各种相关会议;③法典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的会议召开频率明显增加,从此前的平均每年11次到近几年平均每年19次。无论是从国际贸易诉讼,还是从国家对于法典委员会参与的热衷程度来看,法典委员会都因为WTO的关系而成为主权国家所重视的一个组织,而该组织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也因为《SPS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缘故,有了越来越强的实质性约束效果。这种发展趋势所产生的影响是,法典委员会逐渐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各国在法典标准制定的相关会议中越来越积极地追求经贸利益,彼此相互谈判或者妥协,交换利益或是政治折冲。

总而言之,WTO成立之前,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只是“建议性质”的食品卫生安全规范,对于国际食品贸易的影响性甚低。WTO成立及《SPS协议》生效之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重要性及其所制定的标准在国际舞台上都有了不同的意义和价值。于是乎,食品安全的科学本质面临国际商业利益的干涉和各主权国家政治的角力,各国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谈判与利益折冲逐渐侵蚀了该组织以共识为基础的传统实践以及在食品科学中立性与专业性的坚持。

就现有情况来看,工业先进的贸易大国更容易主导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织属性与角色定位。虽然现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在职能上略倾斜于确保公平的食品贸易而非保护消费者健康。但是,如果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在以科学原则为基础的情况下,并逐渐提升非工业先进国家的参与度,那么食品法典委员会将在国际贸易大行其道的全球化时代,不成为各国政治力量博弈的傀儡组织,不以国家利益为唯一导向,而成为切实保证消费者健康的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