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在欧盟和各成员国间的分配

二、欧盟食品 安全监管权责在欧盟和各成员国间的分配

欧盟是一个多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按照食品安全监管纵向权力分配来看,欧盟和各成员国采取的模式偏向集权式。集权式和分权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地方是否有立法权。在欧盟,各国直接适用欧盟法令或将欧盟法令转化为本国法律,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承担着监管各成员国对欧盟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成员国主管部门依照欧盟法律和本国法律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处罚等。各成员国主管部门之间在欧盟的框架内开展执法协作。虽然各成员国自身都具备立法权,但是监督立法权在欧盟,因此还是偏向集权式。

在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之后,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与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接。

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及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

丹麦通过改革,将原来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成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

法国成立了食品安全局,它是评价食品营养和卫生安全的国家权威机构,负责评估可能影响人类食物和动物饲料的健康及营养风险;依靠科学手段和各种组织形式对食品的安全进行评价,提供监测、报警和鉴定等服务;在科学和技术方面提供支持。

荷兰于2002年7月成立荷兰食品及非食品管理局,该机构负责食品、非食品、动物飞禽、动物健康的检查与管理,其核心职责包括监管、研究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