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三、新西兰的食品 安全法律体系

(一)概述

在新西兰,管理食品安全的法律共有四部,包括:2014年的《食品法》(Food Act)、1999年的《动物产品法》(Animal Products Act,APA)、1997年的《农业用化合物及兽药法》(Agricultural Compound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ct,ACVM)以及2003年的《葡萄酒法》(Wine Act)。根据这些法案,政府和MPI进一步立法,包括法规、标准、规范和注意事项、规范控制计划(RCSs)和国家计划。

(二)新《食品法》

2014年新西兰出台了新食品法,取代了1981年的食品法。新法案对食品相关的法律进行了重申和改革,以确保新西兰在食品安全制度上的优越性。

新法更注重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对高风险的食品行业,其要求和检查都会比低风险的食品行业严格。

新法根据特定行业食品安全风险的程度和性质实施了新的风险管理方法,以降低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食品控制计划管理高风险的活动,国家项目管理低风险的活动。新法还为食品企业的合规提供确定性并要求从事食品贸易的个人对其所售的食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负责。

新《食品法》还包括以下的改革:①食品召回,赋予MPI在需要时直接召回食品的权力,旧法的食品召回只能由食品安全部部长执行;②食品进口,要求食品进口商在MPI注册为食品进口商或让已注册的商家代理支付注册费,每年更新注册登记信息并公开商家细节;③实施,新法拥有了更好的食品安全合规体系,高效处理轻微犯罪和技术犯罪,加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

(三)《动物产品法(APA)1999》

颁布《动物产品法(APA)1999》(APA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以及促进食品进入海外市场。APA法的风险管理体系涵盖了所有的动物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和收获到加工、运输、贮存和出口业务。APA法下有多项法规,包括《动物产品法规2000》《动物产品指令2000》《动物产品(费用和税)法规2007》《动物产品(乳品)法规2005》《动物产品(乳品企业收费)法规2007》以及《动物产品(初级生产者定义)通告2000》。APA还要求执行曾经是“适合预期目的”的所有动物产品的监管制度。该方案包括下列类型的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风险管理计划(RMPs)和调节控制方案(RCSs)。

(四)《农业用化合物及兽药法》

《农业用化合物及兽药法》(ACVM法)旨在控制农用化合物和与动物和植物结合使用的兽药。ACVM法对进口、制造、销售和使用农业化合物和兽药进行了规范,以确保遵守通过国内食品残留标准。它还可以管理公众健康、贸易、初级产品、动物福利和农业安全隐患。ACVM法下有两项法规,包括《农业化合物和兽药(豁免和禁用物质)法规2011》和《农业化合物和兽药(收费)法规2002》。MPI可以根据ACVM法加强进口、制造、销售和使用农业化合物的条件,以确保它们不会违反食品残留标准,确保消费者和国际贸易的安全。ACVM法还对特定的农业化合物和兽药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并禁止某些物质使用到农用化合物或原料中去。ACVM法案规定所有的兽药必须经过授权。

(五)《葡萄酒法》

《葡萄酒法》(Wine Act)2003下有3部法规,包括《酒类法规2006》《酒类(葡萄酒税收)指令2005》和《酒类(非葡萄酒税收)指令2008》。《葡萄酒法》规定了新西兰的葡萄酒制作,包括葡萄酒、果蔬酒、苹果酒和蜂蜜酒的制作。该法的主要目标是:提供葡萄酒认证标准和标签的制定,保障酒类安全;管理风险,减少酒类生产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促进葡萄酒进入海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