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产品标准化与正确标签法》及其实施令和实施规则
(一)《农林产品标准化与正确标签法》简介
《农林产品标准化与正确标签法》(以下简称《JAS法》)于1950年颁布,主要规定了农产品质量规格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评审程序、认证机构工作流程和标签标注制定,实施的条例和与之相关的处罚条例。配套颁布的还有JAS法实施条例和实施令,以确保JAS法正常实施。
由《JAS法》衍生的JAS质量规格标准分为5类:一般JAS规格标准、特殊JAS规格标准、有机JAS规格标准、生产情况公开的JAS规格标准以及定温管理流通JAS规格标准。每类质量规格标准中,都对规定产品的范围和种类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并根据产品的感官性状、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重量及包装情况(特别是瓶装和罐装食品)不同将部分产品分为特级、高级和标准三类,或高级、标准两类,或认证的最低标准。部分产品同时规定了符合认证标准的食品标签要求,还包括了一些相关的检验检测方法。
JAS质量规格标准对相关食品标签标注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除一般性的标签标注要求,如生产日期、保存期限、保质期限、原产地、原料、添加剂等之外,主要限定了产品质量相关的表述用语。在标签标注标准的相关职能转移到消费者厅后,相关内容也由消费者厅食品标签科负责管理。
(二)《JAS法》研读
《JAS法》于1950年颁布,经过历年的修订,在2012年以第84号令公布,目前包含总则、日本农业标准制定、按照日本农业标准的分级、适当的质量标签、杂则、罚则以及附录部分。其中第二章在修改中被删除。
1.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两条,对立法目的和定义进行了规定。
《JAS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率,增强交易的公平性和简洁性,通过制定、宣传适当和合理的农林产品使用和消费标准,通过强制执行适当的质量标识帮助消费者选择产品,从而有助于产品的顺利生产和销售,并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促进农业生产,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本法”。
2.日本农业标准制定
第三章“日本农业标准制定”共7条,对标准的制定、确认、修订、废止以及公示等进行了规定。
如《JAS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如果为了达到第一条的目的,需要制定日本农业标准,应规定某种农产品,并制定其标准”。
如《JAS法》第十一条规定:“当日本农业标准规定、修改或者废止时,应该在生效之日30天内以公告公示。日本农业标准确认须经公示”。
3.按照日本农业标准的分级
第四章“按照日本农业标准的分级”分六节,共6条,分别为分级、注册认证机构、分级标签保护、国外分级、注册国外认证机构以及分级标签的农林产品进口。
(1)分级
①由生产商开展的分级
根据《JAS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得认证的生产商、生产过程管理人、销售过程管理人,认为必须施加有效标签,可以将按规定认证的分级标签施加于相应的农林产品、包装、容器或发票上,而且不能转让、委托转让或陈列转让。
②由再包装商和进口商施加的分级标签
根据《JAS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再包装商和进口商的农林产品,获得注册认证机构的相关认证后,可以按农林水产省规定,施加分级标签。
(2)注册认证机构
《JAS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注册认证机构的认可、认可标准、认可更新、开展认证业务、业务操作流程、认可取消、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分级标签保护
《JAS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19-1和19-2)对分级标签的使用禁止、包装材料再利用限制以及改进命令三方面进行了规定。(https://www.daowen.com)
(4)国外分级
《JAS法》第十九条(19-3到19-7)对由国外生产商开展的分级、由国外再包装商施加的分级标签、分级标签的使用禁止、国外生产商公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注册国外认证机构
《JAS法》第十九条(19-8到19-10)对注册国外认证机构认可、认可取消等进行了规定。
(6)分级标签的农林产品进口
《JAS法》第十九条(19-11到19-12)对分级标签的农林产品进口时标签的施加和去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4.适当的质量标签
第五章“适当的质量标签”共1条(19-13到19-16),对生产商应遵守的标签标准、符合质量标签标准、标签指示、对特定农林产品的标签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杂则
第六章“杂则”共4条,对报告及现场检查、向农林水产大臣报告、食品卫生法应用、授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JAS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不得与《食品卫生法》或《防止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法》相抵触”。
6.罚则
第七章“罚则”共9条,对特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JAS法实施令》
《JAS法实施令》于1951年8月31日起施行,最后修订于2009年。
《JAS法实施令》由内阁颁布,共十二条,对《JAS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JAS法实施令》对注册认证机构(RCBs)和海外注册认证机构(ROCBs)的注册费、注册有效期、注册更新费用,以及都道府县处理的事务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JAS法实施规则》
《JAS法实施规则》于1950年6月9日起施行,最后修订于2013年3 月29日。
《JAS法实施规则》由农林水产省颁布,其功能类似于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条例》。
《JAS法实施规则》共七十八条。对《JAS法》规定内容的实施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JAS法实施规则》第十五条对《JAS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日本农业标准制定公示公告”作了细化规定:“应该将以下事项在官方公报中进行公告。在公告这些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时,该日本农业标准应当接受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与消费者事务局标签及标准课、地区农政局及地区农政局地方局、北海道地区农政局及北海道地区农政局地方局、冲绳县地方局,以及都道府县局的公开检查。①农林产品种类;②该日本农业标准的公告号;③标准制定、确认及废除原因;④实施日期”。
如《JAS法实施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分级标签的内容和样式:“施加标签原则上应当标注,①‘日本农业标准’或其缩写字样;②该农林产品的名称;③该日本农业标准对应的等级;④认证该产品的RCB机构名称;⑤施加标签的信息”。
如《JAS法实施规则》第四十六条用大量篇幅对注册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方法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