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机构设置

一、欧盟食品 安全监管体系机构设置

欧盟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负责立法。在执法层面,欧盟在《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提到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分为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部分内容。在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负责风险管理,欧盟食品安全局负责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

(一)欧盟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

欧盟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SCFCAH)是食品安全立法机构,同时,也会在食品安全措施方面协助欧盟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由欧洲委员会的代表担任主席。

1.发展历程

根据2002年颁布的第178/2002号法规的要求,欧盟理事会对下设的若干在食品安全领域起到决策作用的委员会进行了合并。欧盟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集合了食品原料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Foodstuffs)、植物卫生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Plant Health)、动物营养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for Animal Nutrition)以及兽药委员会(Standing Veterinary Committee)的权限和职责。

2.主要机构和职责

欧盟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为欧盟委员会制定整个食品链(从农场的动物健康到消费者餐桌)各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欧盟委员会在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立法活动时首先会咨询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如果成员国代表赞同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所提出的法律意见,那么欧盟委员会便会顺理成章地根据其制定的相应法律,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而言,主要涉及8个方面:欧盟通用食品法、食品链生物安全、食品链毒理卫生与安全、食品进口要求和控制、动物营养、转基因食品饲料和环境风险、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以及植物卫生。

(二)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

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DGSANTE)是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其目标是“为了使欧洲成为更健康、更安全的地方,在这里市民可以很安心,因为他们的利益得到了保护。社会不会是零风险的,但我们正在做的是尽我们所能为我们的公民减少和管理风险”。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的工作旨在:①保护及提高公众健康;②确保欧洲的食物是安全并且有益健康的;③保护农畜的健康和福利;④保护农作物和森林的健康。基于以上的目标,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以下三点:①监控欧盟各成员国转化使用欧盟通过的有关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健康等的法律;②征求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③代表欧盟参与成员国当局的活动和提案。

1.发展历程

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的前身是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Health and Consumers,DGSANCO)。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SANCO)下设八个司,分别以英文字母A—G代替,其中B为消费者司(Consumer Affairs)。2014年9月10日,消费者司并入欧盟司法总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Justice),合称欧盟司法和消费者总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Justice and Consumers,DG JUST),原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SANCO)更名为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

2.主要机构和职能

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作为整个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执行机构,下辖六个职能司和一个执行机构,分别是A总务司(General Affairs)、C公共卫生司(Public health)、D卫生系统及产品司(Health systems and products)、E食品链安全司(Safety of the food chain)、F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ood and Veterinary Office)、G兽医与国际事务司(Veterinary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以及消费者、健康、农业和食品执行机构(Consumer,Health,Agriculture and Food Executive Agency,CHAFEA)。

欧盟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的总干事分管A总务司以及消费者、健康、农业和食品执行机构,负责健康的副总干事分管C公共卫生司和D卫生系统及产品司,负责食品链的副总干事分管E食品链安全司、F食品与兽医办公室以及G兽医与国际事务司。

3.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开展审计、检查和相关的非审计活动,确保各成员国能够正确地实施和执行对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植物卫生和医疗设备方面的欧盟法律。由来自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约180位专业人员组成的队伍开展了审计或检查活动,以确保各国当局履行其法律责任。

食品与兽医办公室主要是保证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在各国执行的一致性,对成员国和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遵守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并对有关国家提出改善建议。

(三)欧盟食品安全局

欧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是欧盟的一个机构,其职责是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及交流现有的和新出现的与食品链相关的风险。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于2002年2月,总部设在意大利帕尔马。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地涵盖了食品和饲料安全的所有事项,包括动物健康和福利、植物保护及植物健康和营养。欧盟食品安全局支持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采取的有效和及时的风险管理决策,以确保欧洲消费者的健康与食品和饲料链的安全,并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将其职权范围的所有事务传达给公众。

前文提到,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工作方向是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欧盟食品安全局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评估与食品链相关的风险,另一方面传递和食品链相关的风险,以便提高欧盟地区的食品安全,建立公众信心。

1.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后期,欧洲发生了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如英国的疯牛病事件和比利时的二图示英事件使得整个欧盟的食品安全都亮起了红灯。于是,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总干事大卫·伯恩在1999年底刚到任就着手建立新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在2000年发布的《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就已经提出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建议。经过两年多的讨论,欧盟内部对加强欧盟食品安全控制的观念已趋于一致。出于使欧盟的消费者每天都能得到最安全的食品的考虑,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协同合作,为欧洲食品安全局的顺利成立奠定了基础。终于根据2002年颁布的第178/2002号法规第三部分的规定,欧盟食品安全局得以成立。

2.主要机构和职能

欧盟食品安全局总部在意大利帕尔马市,由管理董事会(Management Board)、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顾问团(Advisory Forum)以及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Scientific Committee and Scientific Panels)四个机构组成。

(1)管理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设定预算,审批工作方案,并负责确保EFSA成功地与在整个欧盟及其他的合作伙伴组织共同工作。为确保食品安全局的独立性,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从欧盟委员会拟定的名单中任命,包括14名成员和1名欧盟委员会代表,其中5名成员必须具有处理食品行业消费安全问题的具体经历和经验。

(2)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欧盟食品安全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管理,起草和实施工作方案,并落实所通过的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决定。执行董事由管理董事会根据每5年提前在欧盟食品安全局杂志或别处通过公开招聘、公开竞争而推荐的人选名单中确定。确定之前管理董事会推荐的候选人应在欧洲议会演讲并回答议会成员提问。管理董事会多数票即可弹劾执行董事。

(3)顾问团。顾问团为执行董事提供建议,特别是对于起草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工作方案。顾问团由执行董事带领,由15个代表各自成员国食品风险评估机构的代表组成。顾问团的组建为欧盟食品安全局和各成员国相关机构之间交流提供了平台,从而保障了风险评估工作在欧盟层面的统一性。

(4)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负责食品安全局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委员会和小组成员均是经公开评选的专家,且具有风险评估的经验和学术工作成果。委员和组员由理事会指派。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专家来自大学、科研机构和成员国主管机构,每3年更新一次。食品安全局还建立了外部专家库,必要时会邀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风险评估。

3.使命和任务

欧盟食品安全局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同,虽然欧盟是多国组织,不能行使国家主权,而且食品安全局也没有规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是该局可以对欧盟各国的食品链进行监控,然后根据科学的证据作出风险评估,为欧洲议会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具体而言,根据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第27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局主要有以下任务:

①按照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和其他相关事宜,如动物健康/福利、植物健康、转基因和营养等方面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并将此建议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②在其职责范围内促进与协调综合风险评估方法的发展;③在其职责范围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持,应需要对风险评估结论作出解释和分析;④行使其职责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⑤搜集、整理、分析及总结其职责范围内的科技资料;⑥采取措施识别或确定职责范围内的风险;⑦在其职责范围内建立并运行一个网络机构;⑧应欧盟委员会需要对委员会实施的食品与饲料危害控制程序措施提供科技援助;⑨应委员会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促进欧盟与成员国之间、欧盟与国际组织间或与第三国间的合作出发,向委员会提供科技援助;⑩保障公众或有关方面能及时、可靠、客观、全面地获得其职权范围内的信息;瑏瑡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结论及主张;瑏瑢负责执行委员会分配的职责范围内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