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食品

三、特殊食品

对于婴幼儿食品,有以下相关法典标准:《婴儿喂养声明》(CAC/MISC 2—1976)、《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CAC/GL 8—1991)、《婴儿和儿童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CAC/RCP 21—1979)、《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物质的参考清单》(CAC/GL 10—1979)。

1.《婴儿喂养声明》

《婴儿喂养声明》强调了母乳喂养的重要性,鼓励尽可能地给予婴儿母乳喂养,以确保给予最好的营养,并避免潜在的营养素缺乏。声明中详细叙述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蛋白质匮乏、母乳缺乏等客观原因,影响提高了婴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的现象已经受到重视。因此,希望借助于婴儿配方食品来解决母乳营养缺乏的问题。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原因,或者身为母亲的人其实并不知道喂养婴儿配方食品的恰当用量、卫生要求等,这可能会使得婴儿缺乏营养素,从而出现疾病症状。因此,本声明旨在提倡采用合理的方式、遵从合理的规范来喂养婴儿,以防止对婴儿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发生。

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主要是为较大婴儿和儿童的配方补充食品上,从营养和技术方面提供相应的指导,包括加工技术、卫生要求、包装规定、标签和说明规定。

3.《婴儿和儿童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https://www.daowen.com)

《婴儿和儿童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适用于所有将要生产制成,或代表,或打算提供给婴儿、儿童的未包装食品。该规范为这类食品提供了最低的卫生要求,使其在生产、准备、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配送和销售过程中确保安全性、健康性和卫生性。

4.《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物质的参考清单》

《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物质的参考清单》中包括了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基于营养目的使用的营养物质。

该清单的使用标准和条件为:①证明其安全,且适合作为婴幼儿的营养来源;②通过合适的动物和人体试验证明这些营养素是生物可利用性的;③营养物质的纯度要求应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特性和纯度质量规格标准,或当没有相关法典标准时,符合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规格标准。如没有国际公认的质量规格标准,也可符合按照FAO/WHO程序或与其相似的程序评估过的国家纯度规定;④ 能够证明所应用的营养物质的稳定性;⑤以上标准的执行能够被一般可接受的科学标准所证明。

此外,营养物质的来源不应使用那些宗教或其他特殊膳食限制使用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