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环节
(一)澳大利亚生产规范
以下的内容只适用于澳大利亚,不适用于新西兰,新西兰有自己的食品卫生加工要求。《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3章“食品安全标准”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意义不同,澳大利亚所指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是其食品加工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规范。这部分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3.1.1释义和运用、3.2.1食品安全项目、3.2.2食品安全规范和通用要求、3.2.3食品厂房和设备以及3.3.1易感人群食品供应的食品安全计划。
1.基础要求
(1)释义和运用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3.1.1对适用于第3章其他各节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术语和运用条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目的在于保证澳大利亚食品的安全和适当。内容分为释义、安全和合适食品的释义、食品安全标准的一般性运用,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遵守四个部分。
“释义”部分对标准中提及的多个术语进行了说明,包括食品安全标准(仅指澳新食品法典本部分规定的标准,即食品加工生产规范)、适当的执行机构、执行官员、清洁、污染物、污染、食品企业、食品设备、食品操作者、食品厂房、初级食品生产等。“安全和合适食品的释义”部分规定了食品被认为不安全的状况判定,同时也规定了食品不能被认为不安全的情况,标准还对“不适当”食品的判定,以及不能判定食品为“不适当”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一般性运用”部分规定了《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于澳大利亚的所有食品企业,但不适用于新西兰。“食品安全标准的遵守”部分规定食品企业必须保证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规定(特殊情况除外)。
(2)食品安全计划
保障“食品安全”的最佳途径是通过在食品生产、加工和处理过程中对危害进行识别和管理,《澳新食品标准法典》3.2.1“食品安全计划”正是建立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这部分内容也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采纳的HACCP体系中所描述的。因此,本标准就赋予了澳大利亚各州和行政区域政府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Codex的HACCP原则的权力,而不仅仅依赖于终产品的标准。食品安全计划由食品企业执行和审议,而具有一定资质的食品安全审查官员负责定期审核。
标准内容分为“释义和运用”及“食品安全计划”两部分,“释义和运用”部分对审核频率、食品安全计划、食品安全审查员、监督等术语进行了定义和说明,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企业类别。“食品安全计划”部分规定了食品企业的通用要求,以及食品安全计划审查中,食品企业应满足的要求;标准还规定了食品安全计划的框架性内容。
2.食品安全要求
(1)食品安全规范和一般要求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3.2.2“食品安全规范和一般要求”对食品企业和食品操作人员规定了特定要求,以保证澳大利亚食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标准规定了食品处理和评价过程的每个步骤应符合的特定过程控制要求。一些要求也与食品的接收、储存、加工、展示、包装、处理和召回等有关。其他也有与食品操作者及监督者的经验和知识、食品处理者的健康和卫生,以及厂房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和维持等相关的内容。本节分为“释义和运用”“一般要求”“食品处理控制”“健康和卫生要求”“清洁、卫生和维持”以及“其他”六个部分。
“释义和运用”部分对“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计划”“潜在有害食品”“加工”“即食食品”“温度控制”等术语进行了说明,在本部分也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企业和操作人员。“一般要求”部分对食品处理人员的技术和知识应满足的条件、食品企业在执行食品操作时应向执法机构通报的信息进行了规定。“食品处理控制”部分规定了食品企业对所生产的终产品应满足的条件、应向执法者提供的信息,本部分还规定了食品储存要求,以及在储存潜在危害食品时食品企业应该达到的要求。另外,对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企业应采取的措施和满足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对食品在放置时可能危害的控制,以及食品包装和运输、不合格食品的清理、食品召回等提出了要求。第四部分“健康和卫生要求”规定了对食品操作人员的健康和卫生要求,以及食品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保证食品操作人员的健康和卫生、操作人员的总体责任。“清洁、卫生和维持”规定了食品企业在保持厂房环境的清洁、特定设备的清洁和卫生以及食品设备的维护方面应该满足的要求。“其他”部分的内容规定了在处理潜在危害食品时食品企业应该具备的温度控制设备,另外对动物和害虫的控制等方面也进行了规定。
(2)厂房和设备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3.2.3“厂房和设备”规定了食品生产的厂房和设备的要求。本节目的在于保证厂房的设计应将食品污染的机会降至最小。食品企业应该保证其厂房、固定装置、设备和运输车辆保持清洁和卫生,还必须保证厂房有必要的水供应设备、废物处理设备、光照、通风、清洁和人员卫生设备、储存空间和卫生间。该节分为“释义和运用”“食品厂房的设计和建设”“地板、墙和天花板”“固定装置和设备”以及“其他”五个部分。
“释义和运用”部分对水分的充足供应、饮用水、保证安全的卫生措施以及污水等术语进行了说明,对食品企业的运用进行了说明。“食品厂房的设计和建设”规定了食品厂房设计建造需符合的一般性条件、企业用水的要求、废水处理、垃圾处理、通风和照明的要求。“地板、墙和天花板”部分规定了除就餐区等公共区域以外的食品处理、清洁、卫生等区域应该符合的要求。“固定装置和设备”部分规定了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条件,另外还专门针对洗手设备进行了规定。“其他”部分对储存设施、厕所、食品运输车等进行了规定。
3.易感人群食品安全要求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3.3.1“易感人群食品供应的食品安全计划”规定了生产、加工敏感人群食品的食品企业应执行书面的和审议的食品安全项目。针对医院病人、老年人护理机构、幼儿园以及接受其他服务敏感人群的食品企业,如果生产食品供应6个或6个以上敏感个体食用,则一般应符合本节规定。同时本节也对服务于敏感人群的机构进行了分类和定义。
澳大利亚FSANZ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导则,供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的州、区域的相关机构使用,对《澳新食品法典标准》中3.1.1、3.2.2及3.2.3强制性的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标准3.1.1对适用于第3章其他各节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术语和运用条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目标在于保证澳大利亚食品的安全和适当。
(二)新西兰初级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生产规范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inistry of Primary Industry,MPI)负责制定《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除第一、第二章之外的仅适用于新西兰的标准,包括初级农产品标准和食品加工规范、食品标签、食品安全程序、审查和检验,以及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等。
新西兰自行制定初级农产品及食品加工生产规范,在新西兰生产或出口产品到新西兰的企业应该遵守《食品卫生法规1974》(Food Hygiene Regulations 1974),或者采纳一项食品安全程序(Food Safety Programme,FSP)。FSP是确认、监测和管理食品企业内部危害的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采纳FSP的企业就可豁免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但是,在新西兰境内生产销售或出口澳大利亚的乳制品加工者,以及在新西兰市场销售水产品的初级加工者必须采取FSP,其他企业可通过风险管理程序(Risk Management Programmes,RMP)来管理食品安全危害,新西兰MPI对不同类别的食品企业均规定了不同的程序。企业实行FSP必须制定合适的计划并经过MPI审批,并且可监督它的有效性。企业建立各自的FSP必须以HACCP系统为基础,遵守HACCP体系的原则。
1.乳品初级生产及加工标准
MPI对所有挤奶、生产、储存、运输或出口的乳制品均规定了要求,总体上讲,乳品操作应符合《动物产品法(APA)1999》及其法规、通告、规格等的要求。MPI对挤奶、加工、生产阶段的乳制品应该符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另外,对出口及供应国内市场的企业分别进行了规定。
原NZFSA通过了奶牛场动物产品标准,标准共7部分,分别为:基础条款、奶牛场相关规定、产奶动物健康、奶牛场水质量、原奶接受标准、记录和报告以及奶牛场评估。另外还通过了乳品加工通用标准,规定了乳品HACCP计划、乳品成分和营养强化、污染物和农兽药残留的控制、乳品安全性的保证,以及加工体系的确认等内容。乳品的储存和运输也需要符合相应的RMP等过程控制的规范。
2.水产品初级生产及加工标准
捕捞和加工水产品的企业首先必须遵守《食品产品法1999》及其下属的多项法规。MPI对不同阶段的水产品捕捞和加工均规定了相应的内容。
MPI对水产品是陆地加工还是海洋加工有不同规定,对于陆地加工的水产品企业,不管是水产品的初级加工者还是二次加工者,都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法规中的一项:①《动物产品法1999》,登记的风险管理程序(RMP);②《食品法1981》审批的食品安全程序(FSP);③《食品卫生法规1974》。实际上,几乎所有的陆地加工的水产品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都必须有登记的风险管理程序(RMPs)。《动物产品(豁免和纳入)指令2000》豁免了一些水产品加工企业。
可以豁免执行风险管理程序(RMP)的水产品加工者,根据具体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程序(FSPs)或食品卫生法规(FHR)的要求。企业如果进行初级加工并按FSP执行,则可豁免《食品卫生法规1974》的要求。一些较小型的水产品加工操作可在区域委员会通过的FHR下执行。MPI对出口和非出口产品的不同加工阶段应该符合的规范进行了规定。
3.禽肉初级生产及加工标准
MPI将对禽类养殖人员、初级加工者(屠宰和脱毛)、所有二级加工者、既是初级加工者又是二级加工者的人员分别规定了必须遵守的法规。
禽类初级加工人员必须执行经过MPI审批的风险管理程序(RMP),必须遵守人类消费标准,执行禽类宰杀前后的检查,根据国家微生物数据(National Microbial Database,NMD)必须执行的弯曲菌、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的加工过程采样。
禽类二级加工者可以执行批准的食品安全程序(FSP),或者食品卫生法规(FHR),如果同时是初级加工者,初级加工必须有注册的风险管理程序(RMP),二级加工必须有FSP或者遵守FHR,如果出口则必须有登记的RMP。不管是初级加工还是二级加工的禽类产品都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法典中关于禽类产品的标准。MPI对所有禽类加工规定了禽类操作规范,以方便企业执行RMP等相关规定。
4.畜肉初级生产及加工标准
新西兰通过了肉类手册,肉类手册中对企业应遵守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标准2“设计和建造(MISC)”以书面形式规定了厂房的构造导则等,包括场地位置、供水、洗手和消毒设施等的规定;企业标准3规定了企业内部的卫生控制,包括设施、通风、排水、工作区域的清洁等;企业标准4“动物食品的采购”规定了动物食品的采购和屠宰前处理的原则;企业标准5“屠宰和脱毛”则规定了牛、猪、羊、马的屠宰和脱毛的相关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澳新食品局较多地引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标准。对于标准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相应的食品添加剂应该符合标准要求;对于标准中没有制定具体质量规格要求的,则应符合JECFA或者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制定的质量规格要求。对于上述中都没有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澳新食品局规定了一系列其他可以参考的质量要求。例如,规定添加剂规格须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出版的《食品和营养报告52》中的食品添加剂规格汇编第一、第二卷,包括附录1—7的相关要求;或者《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FCC)》第四版及其增补版的规定以及本地区制定的规格标准,如果上述标准中没有关于该添加剂的规定,则必须符合英国药典、美国药典、国际药典、美国联邦法规、日本添加剂标准等10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准规定。政府的管理政策是尽可能将添加剂的品种和数量保持在最少,例如,标准中明确规定“当2种或2种以上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在一起使用时,每种添加剂的用量与其最大允许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和矿物质、加工助剂作为单独的类别归属于“食品中的添加物质”。标准法典1.3规定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对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和加工助剂)进行了定义。确定只有标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维生素与矿物质和加工助剂才能添加到食品中,并且加工过程必须符合良好的生产规范(GMP),标准1.3.4规定了各类食品添加剂的规格要求。
食品法典的第一章“食品标准通则”中1.3.1“食品添加剂及其附表”规定了食品中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高倍甜味剂的要求、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相同功能的添加剂、添加剂的带入原则、用于制备其他食品的食品、装饰用食品添加剂、色素及其铝淀和钙淀、添加剂残留物、色素、合成香料等规定。
标准1.3.2规定了食品中允许使用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声称。也规定了诸如标准2.1.1关于面包中强制添加维生素B1和叶酸(仅适用于澳大利亚)以及面包生产中强制使用碘盐的规定,标准2.4.2关于餐桌食用油和人造奶油中维生素D的添加,标准2.6.4咖啡因配方饮料、标准2.9特殊用途食品以及标准2.10.2特定盐产品中碘的添加。标准1.3.3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加工助剂的使用及食品中的禁用条款,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工助剂涉及的功能包括消泡剂、催化剂、漂白剂、酶制剂、净化剂、过滤剂、吸附剂、脱水剂、离子交换树脂、润滑剂、抗结剂、溶剂和稀释剂、萃取剂等。
标准1.3.4“特性和纯度”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维生素和矿物质及其他添加营养素的特性和纯度规格,生产、使用、销售的添加剂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在新西兰,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除了应遵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3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要求之外,还需要另外遵守新西兰特别规定的添加剂和其他物质等多项标准的规定,包括《新西兰补充食品标准2010》《新西兰允许叶酸强化食品标准2012》《新西兰蜂产品警示语声明——膳食补充剂食品标准2012》《新西兰食品蜂蜜中吐汀内酯标准2010》及其修订等多项标准中关于膳食补充食品、叶酸强化规定、蜂产品中膳食补充剂的要求等各项规定。
(四)食品产品标准
按照食品类别,该章分为谷物、肉蛋鱼、蔬菜水果、食用油、乳制品、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糖及蜂蜜、特殊用途食品、醋盐和胶基等其他食品10个亚章。各项产品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定义、成分组成及标签要求,这是各产品标准不可缺少的内容。部分产品标准(如特殊用途食品的标准)中会包括具体指标要求。该章内容同时适用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1.谷物和谷类产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1.1对由谷物制成的一系列产品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术语“面包”的使用,在该标准中还规定了在澳大利亚生产的面粉中强制性强化维生素B1和叶酸,以及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范围生产的面包强制使用碘盐。标准分六个部分:释义、面包的定义、面包的组分、术语“面包”的使用、制作面包用的小麦粉和面包中碘盐的强制添加。解释了各类谷类产品的定义,规定了面包可含有的其他配料等。标准还规定,一些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声称的某些特定物质条款见标准1.2.3“强制性警示语和建议声称”。
2.肉蛋鱼及其产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将肉、蛋和鱼及其制品在同一亚章进行规定。标准2.2.1介绍了肉及肉制品的定义、组成和标签要求。加工肉制品,包括发酵碎肉制品的加工要求在标准1.6.2中进行规定。澳大利亚农业和资源管理理事会(Agriculture and Resound Management Council of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ARMCANZ)制定了适用于澳大利亚的供人类食用动物产品标准的卫生屠宰强制性标准,但该标准不适用于新西兰。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2.2规定了蛋与蛋制品的定义,蛋制品的加工要求及与裂壳蛋销售相关的加工要求应同时符合本标准及标准1.6.2的要求。标准分为术语和定义、蛋制品加工和裂壳蛋销售三个部分。标准规定,零售的蛋制品必须经过巴氏杀菌或进行过等效处理,以保证蛋制品符合标准1.6.1的微生物限量标准要求。如果蛋制品非供零售,而是将与其他食品同时经过巴氏杀菌或等效措施处理时,蛋制品可不必单独进行巴氏杀菌。标准规定,裂壳蛋不得用于零售或餐饮,而是必须经过巴氏杀菌或等效处理,以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6.1关于微生物限量标准的要求。
标准2.2.3“鱼和鱼制品”对术语“鱼”进行了定义,并对鱼和鱼制品中的组胺进行了限量规定。标准还规定了生鱼的特定烹调指导条款。标准未对鱼的特定名称进行定义,澳大利亚对鱼类产品名称通过澳大利亚鱼类名称标准(AS SSA 53002007)进行规范,新西兰对鱼类产品名称见动物产品第32款2005年通告。
3.水果与蔬菜及其制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3.1规定了水果和蔬菜的定义,按照标准1.3.1的分类标准,本标准还包括坚果、香辛料、真菌、豆类和籽类。标准分为“释义”和“组分”两部分。“释义”部分对水果和蔬菜、削皮或切块的水果和蔬菜,以及表面处理的水果和蔬菜分别进行了说明;组分部分对经过盐渍、油渍、醋渍或水泡的水果和蔬菜(商业无菌的水果和蔬菜罐头除外)的p H值进行了规定。
4.食用油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4.1规定了食用油标准,该标准中规定了食用油的特定标签和组成要求。
标准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中规定了食用油的定义;第二部分规定了食用油中可含有少量游离脂肪酸、非皂化成分及其他脂类,包括天然树胶、蜡和磷脂;第三部分规定,在使用油类特定名称时,含油脂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包括描述改变食用油脂肪酸组成的加工方式(如氢化处理)性质的声明。
5.乳与乳制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5.1、2.5.2、2.5.3、2.5.4、2.5.5、2.5.6及2.5.7分别规定了乳品、奶油、发酵乳制品、奶酪、黄油、冰激凌、干乳和炼乳的标准。在这些章节的相关内容中,乳及乳制品的加工要求仅适用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的乳及乳制品加工要求另外在《动物产品法(Animal Products Act)1999》和《食品法(Food Act)2014》,包括《新西兰食品(乳及乳制品加工)标准2007》中进行了规定。
(1)乳及乳制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5.1包括五部分。“术语和定义”部分对乳和脱脂乳分别进行了定义;“牛乳组成”部分规定了零售包装牛乳产品中乳脂肪和蛋白(以粗蛋白计)的指标要求以及乳成分调整的相关规定;“脱脂乳组成”规定了来源于牛的脱脂乳中乳脂和蛋白(以粗蛋白计)的含量要求;4.2.4“加工乳”规定了乳的加工要求,但本条款不适用于新西兰;“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则是关于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的添加规定。
(2)奶油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5.2对奶油进行了定义,并对组分进行了规定。本标准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释义”对奶油进行了规定,奶油是一种相对富含脂肪的乳制品,以从乳品中分离获得的脱脂乳与脂肪混合形成脱脂乳包含脂肪的乳化物。第二部分“奶油组分”规定了奶油中乳脂肪的含量要求,从乳中分离的奶油最终组分可通过添加乳或乳制品进行调整。
(3)发酵乳制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5.3对发酵乳进行了定义和规定,包括酸奶的组成要求。标准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释义”对发酵乳和酸奶分别进行了定义,明确了酸奶是发酵乳的一种,是专门由产乳酸微生物发酵成的发酵乳;第二部分规定了发酵乳及其添加的其他组分,规定了发酵乳及发酵乳制品的发酵乳部分中的蛋白质含量要求、p H值要求以及使用菌种量的数位要求;“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部分规定了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可添加的食品类别,目前仅可添加到酸奶中,标准还同时规定了酸奶应符合的总脂肪含量要求、包装形式要求以及添加的总植物甾醇等同物含量要求。
(4)奶酪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5.4规定了奶酪的定义和组分要求,对再制干酪进行了定义。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奶酪和再制奶酪进行了定义;第二部分规定了奶酪生产中可添加的其他成分;标准还另外规定了可添加植物甾醇妥尔油(Tall Oil Phytosterol Esters)的奶酪和再制奶酪应该符合的质量要求,包括总脂肪含量、包装形式,以及规定了奶酪和再制奶酪中植物甾醇妥尔油可添加的水平。(https://www.daowen.com)
(5)黄油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5.5规定了黄油的定义和组分要求。标准分三部分,首先对黄油的定义进行了规定;“黄油组分”部分规定了黄油中乳脂肪的含量要求;“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规定了黄油生产中可添加的其他食品,包括水分、盐、产乳酸微生物以及调风味的微生物。
(6)冰激凌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5.6对“冰激凌”进行了定义,并对产品的特定组成进行了规定。标准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释义”对冰激凌进行了定义,第二部分“组分”规定了冰激凌中乳脂肪及固体成分的含量要求。标准1.2.4“配料标签”对冰激凌中动物油脂的声称要求进行了规定。
(7)干乳制品和炼乳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5.7对干乳制品和炼乳进行了规定,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对甜炼乳、乳粉和炼乳进行了定义。第二部分“组分”规定了乳蛋白占非脂乳固体的比例要求,另外还规定了该标准覆盖各类产品的乳脂肪以及水分/乳固体的含量要求。标准同时规定在不改变乳清蛋白和酪蛋白比例的前提下,干乳制品和炼乳产品可通过添加或去除某些乳成分来达到对蛋白质和脂肪含量的调整,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第三部分“允许配料”对炼乳可添加的成分进行了规定。
6.非酒精性饮料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6规定了各种非酒精性饮料的各项条款。包括2.6.1“果蔬汁”、2.6.2“非酒精性饮料和酿造饮料”、2.6.3“卡瓦(Kava)”和2.6.4“咖啡因配方饮料”。
(1)果蔬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6.1对水果和蔬菜汁进行了定义,制定了产品的特定允许组分以及对混合果汁的特定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标准文本分为释义、组分和混合果汁的标签三部分。释义部分对果蔬汁和混合果汁的定义进行了规定;组分部分对蔬菜汁和果汁中可添加的组分以及用量进行了规定,包括糖、香辛料等;第三部分对混合果汁包装的标签应该包括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可豁免的果汁品种。
(2)非酒精性饮料和酿造饮料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6.2制定了包装水及含有食品添加剂(特定情况下可含营养物质)的水基饮料,标准定义了包装水、电解质水、酿造饮料和配方饮料的特定组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允许在包装水中自愿添加氯。针对包装形式的电解质饮料和水的特定标签规定在本标准中进行了规定。
(3)卡瓦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6.3规定了在食品法规框架下,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销售的植物卡瓦属的限制性使用,标准还规定禁止卡瓦作为食品配料使用。在澳大利亚,本标准和《海关(进口限制)法规1956》以及各州、区关于卡瓦供应限制的法规是同时有效的,以此将卡瓦滥用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本标准即对在允许使用卡瓦的前提下,还补充了限制性规定。
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对卡瓦的凉水提取物进行了定义,第二部分“禁止条款”规定,只有从卡瓦属植物Piper meth ysticum削皮的根或根茎获得的水提取物制成的饮料,或者削皮的根或根茎的干制或生的食物形态才可销售,同时规定卡瓦不得作为食品配料。卡瓦酒或卡瓦必须标签“应适量饮用”和“可能引起嗜睡”的声明,卡瓦酒包装上必须标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与“应适量饮用”和“可能引起嗜睡”的声明必须同时标签。
(4)咖啡因配方饮料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6.4规范了为提神生产的非酒精性水基风味咖啡因配方饮料(Formulated Caffeinated Beverages)。标准包括释义、组分和标签三个部分。“释义”部分规定了咖啡、咖啡因配方饮料等名词的定义;“组分”部分规定了咖啡因饮料中咖啡因含量应符合的要求,以及咖啡因配方饮料中可含有的其他物质,包括维生素B1、B2、B6、B12、尼克酸、泛酸、牛磺酸、葡萄糖醛酸内酯和纤维糖(肌糖)等,另外标准规定了咖啡因配方饮料不得与2.6.2定义的非酒精性饮料混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3.1食品添加剂部分的规定;“标签”部分规定,咖啡因配方饮料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该包括每份和每100 m L饮料中咖啡因的含量,以及添加的营养物质含量,而咖啡因和添加的营养物质的含量信息应和产品的营养信息标签明显区分开,且应明确标示。
7.酒精性饮料
(1)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的标签规定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7.1对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规定了标签要求。标准分为以下六部分:释义、酒精度数的声称、标准饮料标签、低酒精度的表述、“非致醉”的表述,以及不能声称“非酒精”的含酒精食品。
第一部分“释义”解释了标准饮料的定义(20℃下含有10 g乙醇的饮料体积)。第二部分“酒精度数的声称”分别对含酒精超过体积浓度1.15%的食品(包括酒精饮料)、酒精体积百分比不超过1.15%的酒精性饮料、酒精体积比不低于0.5%的饮料中酒精度数的标示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规定了酒精含量超过0.5%体积比的饮料或可作为饮料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声明标准饮料的大致数量及其标示方式。第四部分“低酒精度”和第五部分“非致醉”对这两种声称的使用条件进行了限制。第六部分规定了含酒精的食品不能声称或者暗示产品不含酒精或称为非酒精饮料。
(2)啤酒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7.2对术语“啤酒”进行了定义,并对生产过程中特定配料的添加进行了规定。本标准分“释义”和“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两部分。标准规定啤酒的生产过程中可添加谷类产品或其他碳水化合物、糖、盐和香辛料等成分。
啤酒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见标准1.3.1,加工助剂的规定见标准1.3.3,啤酒的标签应符合2.7.1“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的标签”的有关规定。
(3)水果酒和植物酒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7.3对水果酒、植物酒及其制品、蜂蜜酒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了定义,并对这些产品的成分要求进行了规定。标准分“释义”和“组分”两个部分,“释义”部分对由苹果和梨为原料制成的苹果酒和梨酒、其他水果酒和植物酒及其制品、蜂蜜酒进行了定义。另外,对水果酒、植物酒和蜂蜜酒可含有的食品配料进行了规定,包括果汁及其制品、植物汁液及其制品,以及糖、蜂蜜、香料、酒精和水等。
这类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见标准1.3.1,加工助剂的规定见标准1.3.3,产品标签应符合2.7.1“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的标签”的有关规定。
(4)葡萄酒及其制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7.4规定了葡萄酒及其制品的一般性定义,并对葡萄酒生产中特定食品的添加进行了规定。标准分“释义”和“葡萄酒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两个部分,对葡萄酒生产中可添加的食品配料进行了规定,包括葡萄汁及其制品、糖、白兰地或其他蒸馏酒等。
澳大利亚对葡萄酒生产的要求见标准4.5.1。另外,这类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见标准1.3.1,加工助剂的规定见标准1.3.3,产品标签应符合2.7.1“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的标签”的有关规定。
(5)蒸馏酒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7.5对白兰地、利口酒、蒸馏酒进行了定义,并对蒸馏酒和白兰地的允许组分、白兰地在生产中允许添加的特定配料进行了规定。本标准还规定了地域保护条款。白兰地应该符合的质量规格标准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4.5.1“葡萄酒的生产要求”中进行了规定。
酒类产品的生产过程要求见标准4.5.1,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见标准1.3.1,加工助剂的规定见标准1.3.3,产品标签应符合2.7.1“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的标签”的有关规定。
8.糖和蜂蜜
(1)食糖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8.1对食糖及相关产品进行了定义,标准还对白糖制定了组分要求。蜂蜜的标准在2.8.2中规定,标准1.3.1规定了高倍甜味剂。
标准分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糖霜、食糖和白糖(纯化结晶蔗糖)的定义,并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出现的食糖所指的几类糖进行了列举,另外还规定了白糖中蔗糖应符合的比例。
(2)蜂蜜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8.2对蜂蜜进行了定义,并对产品进行了组分规定。标准分三个部分,规定了蜂蜜的定义;对蜂蜜中还原糖和水分含量要求进行了规定;标准同时还规定“蜂蜜”应为指定名称(prescribed name)。
9.特殊用途食品
(1)婴儿配方类食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9.1对代替母乳使用的食品,即“婴儿配方类食品”规定了组成和标签。本标准适用于不同形态的婴儿配方类食品,包括粉状、液态浓缩或即饮等多种形态。本标准还规定了产品的特定营养要求。本节标准在文本最后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的指导原则,该导则并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三大部分:一般性条款、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第一部分“一般性条款”对婴儿配方类产品规定了一般要求,包括“术语和定义”“计算方式”“组分通用要求”,以及“标签和包装通用要求”等方面。“计算方式”对产品中能量、蛋白质、潜在肾溶质负荷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能量的转换因子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2.8进行了规定,蛋白质含量的计算规定将来源于乳蛋白及部分水解产物和其他来源的蛋白质按照不同的计算公式计算;“组分通用要求”中对婴儿配方类食品中允许使用的营养物质和使用量进行了列表规定,另外,标准对5′-磷酸核苷酸、乳酸、菊粉来源物质以及牛乳寡聚糖等特定物质的使用限量进行了规定。“标签和包装通用要求”规定了婴儿配方类食品必须标示的警示语和声称、使用指导用语以及其他说明。
第二部分“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包括组成成分,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和电解质四项内容。标准对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规定了能量、蛋白质和脂肪的含量应符合的范围,另外对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规定了潜在肾溶质负荷应符合的含量值规定;“蛋白质”项下产品中组氨酸、异亮氨酸、亮氨酸、赖氨酸、半胱氨酸、胱氨酸、蛋氨酸、苯丙氨酸和酪氨酸、苏氨酸、色氨酸和缬氨酸应该符合的要求进行了规定;“脂肪”项下对中链甘油三酯、亚油酸和α-亚油酸比例,并以列表的形式规定了必需脂肪酸、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总反式脂肪酸和芥酸的含量应符合的要求,对含有omega-3和omega-6系列脂肪酸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两类脂肪酸的比例应符合的要求进行了规定。“维生素、矿物质和电解质”项下规定了允许添加的维生素、矿物质和电解质的形式及用量,还规定了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每克多不饱和酸中维生素E的含量要求,以及钙磷比例和锌铜比例要求。
第三部分“特殊膳食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三个部分,“早产或低体重婴儿配方食品”项下包括组成和标签、附加标签规定两项内容。“代谢性、免疫性、肾脏、肝脏和吸收障碍婴儿配方食品”包括组成、声称要求、不含乳糖和低乳糖配方的组成、不含乳糖和低乳糖配方相关的声称要求;“基于蛋白替代物的特殊膳食用途的婴儿配方食品”项下包括组成成分要求(包括能量、蛋白质和脂肪)、氨基酸的含量要求,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要求(铬和钼的含量要求),以及中链甘油三酯的相关规定。
婴儿配方类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3.1要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6.1的规定,产品中允许添加的核苷酸和营养素的规格应符合1.3.4的规定,而营养物质的定义在《澳新食品法典》1.1.1中进行了规定。
(2)婴儿食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9.2对婴儿食品(除外母乳和婴儿配方食品)规定了组成(包括营养组成)和标签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见标准2.9.1),也不适用于肉类配方代用品和配方辅助食品(见标准2.9.3)。
本标准考虑了婴儿食品的质地、婴儿消化能力、肾脏功能以及快速生长对高能量和高营养摄入的特定要求。标准还考虑了婴儿的特定微生物和免疫敏感性,包括潜在食物敏感性。
标准分11个部分:“术语和定义”部分对谷基食品、婴儿食品、水果基食品、婴儿、RDI、食糖等术语进行了定义;“一般组成规定”部分规定了该类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产品中食糖的含量要求,乳酸、菊粉来源物质和半乳寡聚糖的含量要求;特定婴儿食品中钠的含量要求;“谷基本食品组分的补充规定”部分规定了不同类型谷基食品中的铁含量要求、电解质含量及可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要求;“非谷基食品组分的补充规定”部分规定了蔬菜汁、水果饮品和凝胶中维生素C的最低含量和以水果为基础的食品中维生素和叶酸的含量要求;“标签”部分对产品的标签和声称要求进行了规定;“特定营养素和能量信息相关的标签要求”部分规定了该类食品蛋白质来源的标签和标示;“维生素和矿物质声称”部分规定了该类产品进行特定声称的限制性条件;“营养信息”部分规定了食品营养信息的展示形式;“脱水或浓缩食品”部分规定了该类食品应标示的使用指南;“储存要求”部分规定了婴儿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拆包装以后的储存指南。
婴儿食品的一般标签要求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2进行了规定,配料标签要求见《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2.4,包括婴儿食品中组成成分声称。微生物限量应遵守的标准见《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6.1。
(3)配方餐食替代品和配方辅助食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9.3规定了配方餐食替代品和配方辅助食品的组成和标签规定。另外,本标准还规定了1~3岁幼儿的配方辅助食品的组成和标签。
标准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术语定义”对配方正餐替代品、配方辅助食品、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允许形式以及食品的“份”进行了解释。第二部分“餐饮配方替代品”、第三部分“配方辅助食品”、第四部分“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对该类产品的组成成分和标签进行了规定。
(4)配方辅助运动食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9.4定义和规范了旨在帮助运动人群获得特定营养需求或目的而专门配制的食品的组成和标签。这类食品只能作为膳食的辅助食品,而不能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营养来源。由于运动人群特定的生理需要,本标准还对配方辅助运动食品中特定微量营养素和其他配料(其他食品中不允许添加)的添加进行了规定。标准文本分为“一般配方辅助运动食品”和“特定配方运动食品”两部分,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组成成分、标签声称要求、成分声称、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使用规定等。标准中所指的“特定配方运动食品”包括高碳水化合物补充剂、蛋白质能量补充剂和能量补充剂。
(5)特殊医疗用途食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9.5规定了特殊医疗用途膳食食品的销售、组成及标签等信息。这类食品经专门调配用于患有某类疾病、代谢紊乱或其他医疗状况病人的膳食管理,需在医师监督指导下使用。该标准不适用于标准2.9.1中定义的婴儿配方食品及用于肥胖或超重膳食管理的配方食品。
10.其他食品标准
(1)醋及其相关产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10.1对醋、代醋制品、混合醋及其他醋制品规定了特定的组成要求。标准分“术语和定义”“醋及代醋制品的组成”两部分。标准对代醋制品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醋和代醋制品中乙酸含量的要求。
(2)盐和盐制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10.2制定了盐和盐制品的组成和标签要求。标准分为七个部分:术语和定义、盐的组成、低钠盐混合物的组成、盐代用品组成、低钠盐和盐代用品的标签、碘盐的组成、低钠碘盐混合物的组成。标准对盐的氯化钠含量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砷、铅、镉和汞的限量和碘盐中的碘含量。低钠盐中钠的信息标示见1.2.8营养信息的规定。
(3)口香糖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10.3规定了口香糖中钙的添加和声称的相关内容。标准分五个部分:术语和定义、钙的允许添加、钙的声称、标签要求和小型包装。标准对“适合添加钙的口香糖”“释放钙”等定义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规定了适合添加钙的口香糖所符合的条件(如残余糖含量要求),以及钙相关声称的条件和特定标签内容,也对小包装口香糖的标签和声称要求进行了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