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

二、日本食品 安全监管权责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

在食品安全纵向监管体系中,日本采取的是典型的集权模式。集权式监管是指中央政府承担监管责任,在各地设垂直监管机构,直接负责当地监管事务,监管立法权也集中在中央政府,不赋予地方立法权。

(一)监管机构设置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制定关于国家及都道府县等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或指导的方针,主要负责风险分析、政策和标准制定以及监督管理和执法指导等事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事务由地方政府负责,他们制定并实施年度都道府县等的监督指导实施计划。日本在全国设有499处保健所,主要负责营业许可、现场检查和监督指导、抽样检验、检查命令、食物中毒等的调查、接受投诉和咨询、食品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

在日本,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一方面在全国设立地方厚生局、地方农政局以及在47个都道府县设立劳动局和农业局,形成“中央—地方—都道府县”三级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还在全国各地区下设检疫所、植物防疫所、动物检验所等派出机构,负责各地区及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根据《厚生劳动省设置法》第17条、《厚生劳动省组织令》第52条的规定,厚生劳动省在地方设7个厚生局,分别为北海道厚生局、东北厚生局、关东信越厚生局、东海北陆厚生局、近畿厚生局、中国四国厚生局和九州厚生局,并在47个都道府县设劳动局。

根据《农林水产省设置法》第18条的规定,农林水产省在地方设立7个地方农政局和1个农政事务所,分别是东北农政局、关东农政局、北路农政局、东海农政局、近畿农政局、中国四国农政局、九州农政局以及北海道农政事务所。

(二)法律体系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都道府县等地方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的授权,或者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相应条例,在辖区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