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参与法典活动的情况
1984年,我国正式成为法典委员会会员国。1994年,中国担任一次亚洲区域协调员。2006年,我国成功申请成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国际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的主持国。2011年,我国成功当选亚洲区域执委,2013年连任,任期至2015年。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工作实践,我国参与法典工作已逐渐从被动转为主动,在酱油中“氯丙醇”限量、食品添加剂法典标准中“豆制品分类”等多项工作中凸显了我国的作用,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一)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工作规则
1.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立和发展
1984年,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和外交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我国参加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请示》并得到批准,中国成为CAC的成员国。1986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了“CAC国内协调小组”,对外称National Codex Committee of China。CAC国内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商业部、原轻工部、原化工部、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标准局7个部门组成,卫生部和原农牧渔业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负责食品法典的国内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专业职能分别承担CAC各下属专业委员会的牵头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秘书处起草并通过了协调小组工作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与义务,规定了法典标准草案的审议程序和参加法典会议的规定,落实了各分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原中国食品法典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了较大的变化。为保持食品法典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各部门的联络和合作,推动我国食品法典工作的进一步开展,2004年秘书处对各成员单位的成员及联络员进行了重新确认。确认后的成员单位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务部、全国供销总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加入)9个部门。经2004年年会一致通过,将“CAC国内协调小组”名称与英文统一为“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
2005年秘书处对原协调小组工作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根据现有成员单位重新落实各分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同时,将成立CAC专家分委员会,密切跟踪本专业涉及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动态、讨论中的标准议案,组织相关的研究调查,提出我国技术政策和对外立场,以便更好地协调国内食品法典的工作。
2.《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4年6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以国卫办食品函〔2014〕489号印发《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该《规则》分总则、协调工作要求、参加法典活动、附则4章22条。颁布此《规则》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程序、规则、工作分工和保障措施,规范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
(1)总则
总则规定了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职能、组成及分工。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国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以下简称CAC)各项工作。
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主管司局、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单位组成。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委员会主任单位,负责国内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工作的组织协调;农业部为副主任单位,负责对外组织联络。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他成员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委员和联络员代表成员单位参与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组织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下属分委员会开展的各项食品法典活动、组织审议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草案及其他会议议题、承办委员会工作会议、食品法典的信息交流等。
委员会设联络处,挂靠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外联络,对外参会报名和提交正式意见。
(2)协调工作要求
协调工作要求规定了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以协商确定为主。
委员会重要事项由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遇有重要或复杂议题需由委员会协商应对时,秘书处、联络处可提请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协调统一意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
(3)参加法典活动
参加法典活动一章规定了组织代表团参加法典活动的诸多事宜。
联络处负责将CAC会议邀请转发给成员单位。联络处统一对外报名参会。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代表团参会,指派代表团团长,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
(4)附则
附则规定了经费来源及“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委员会共同协商议定”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二)法典标准相关活动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标准与法规在食品监督管理和食品贸易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食品法典工作的逐渐深入将推动我国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为我国食品贸易发展、建立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保障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我国食品法典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审议和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草案、组织参与CAC及其下属机构所开展的各项食品法典活动、食品法典的信息交流、与CAC共同承办食品法典会议、定期举办工作会议商讨法典工作的具体问题等。在2007年成为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和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的主持国后,我国食品法典工作增加了组织这两个法典委员会的各项会议等活动。
1.我国采纳法典标准情况简述
我国对于CAC活动的参与和国际食品标准的采标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观察和参照阶段(从1983年中国作为CAC的观察员到1984年正式成为CAC成员阶段)。该阶段我国应邀参与了CAC大会和某些分委员会的活动,但是无权参与CAC国际食品标准的制定,对我国食品标准的采用工作暂未开展。
第二阶段,参与和有选择地采标阶段(从1984年正式成为CAC成员到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的阶段)。该阶段我国全面参与了CAC所有大会和各分委员会的活动,也参与了CAC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活动,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阶段,深入参与和全面采标阶段(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至今)。该阶段我国全面参与CAC的各种活动,并成为两个分委员会的主持国。同时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在食品标准方面要与国际接轨,我国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清理,同时尽量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接纳或转化CAC国际食品标准。
2.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2006年,我国在CAC第29届大会上成功当选为农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两个委员会的主持国。
中国作为唯一承担国际食品法典专业委员会主持国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已经成功主持了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及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第39—47届会议,对国际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中国继续承担这两个法典委员会的主持国工作,将对体现中国积极承担国际义务,参与食品安全国际事务、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和促进我国的食品进出口贸易发挥积极的作用。
(1)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
我国自2007年起,已经成功举办了9届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会议。2015年4月13日,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第47届年会在北京隆重开幕。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乔雄梧博士主持会议。会议共设13项议题,审议了食品和饲料中500余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讨论了特色作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修订了食品和动物饲料分类,制定了农药优先评估列表。来自55个国家和地区,10个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等282名代表参加会议。
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现任主席为我国的乔雄梧博士。2000年以来,乔雄梧博士积极参与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先后主持制定了我国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及风险评估等基础文件,参与我国涉及农药残留的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卫生协议框架下的官方评议工作,先后代表国家出任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副主席和主席,组织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国相关利益关系,为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声誉和国际地位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国自担任CCPR的主持国以来,密切关注CAC农药残留的进展,利用大会交流的机会维护我国农产品贸易利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CCPR第39、40届大会上,我国代表团对取消茶叶中硫丹残留限量、谷物中三唑磷残留限量的提议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将法典限量再保持4年时间,得到大会主席的支持并成为大会决定。这样每年可避免我国茶叶出口和国内三唑磷生产企业的巨额损失。第41届CCPR会议中,我国重点关注了水稻中的乙酰甲胺磷、茶叶中氯氰菊酯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经过我国代表团的努力,将乙酰甲胺磷列入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优先评估名单,为下一步CAC制定水稻中乙酰甲胺磷的限量标准奠定了基础。同时将茶叶中氯氰菊酯的残留限量标准保留4年,对我国扩大茶叶出口、维护贸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农药的再残留限量保留在CAC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中,为我国部分农产品出口赢得了时间。
(2)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
自2007年起,我国已经成功举办了9届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2015年3月23日,第47届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陈君石院士主持会议。本次会议重点讨论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GSFA)、食品添加剂编码系统(INS)、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次级食品添加剂等议题。来自51个成员和1个成员组织(欧盟)及31个国际组织的2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现任主席是陈君石院士。陈君石是我国食品毒理学学科的创始人之一,是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营养和食品安全专家。现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2005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2009年12月,陈君石出任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国际食品法典活动中,陈院士以充分的数据,挫败了欧洲国家制定酱油中氯丙醇限量标准的动议,捍卫了我国的利益,开创了由我国牵头起草国际食品标准的先河,并为我国“入世”后应对食品进出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自担任CCFA的主持国以来,对食品添加剂领域法典标准的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CCFA在2007年之前制定的4条法典标准(除辐照食品法典标准)均在2012年后做了修正或修订;此外,中国推动了《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名单》(CAC/MISC 6—2015)、《香料使用准则》(CAC/GL 66—2008)及《用作加工助剂物质的准则》(CAC/GL 75—2010)3条法典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中国也在建设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数据库,逐渐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工作的各项内容。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也在逐渐增多,中国作为主持国制定和修订食品添加剂的法典标准,与时俱进,保障了消费者健康,促进了国际食品贸易的公平。
3.起草标准和其余活动
中国参与了“竹笋标准”“腌菜标准”“干鱼片标准”及二曝英和丙烯酰胺等热点污染物的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充分保护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保障了消费者健康。在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中,我国参加了控制食品中沙门菌、单增李斯特菌、大肠杆菌,控制婴幼儿食品中阪崎肠杆菌和微生物危险性管理原则与指南(草案)的起草工作组。还推动了《豆制品分类标准》的修订工作,维护了我国的利益。
目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正承担着多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订工作。2002年,中国首次牵头《预防和降低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生产规范》,并于2005年发布。2004—2008年,中国积极参与了《婴幼儿配方粉卫生操作规范》的制定,为合理制定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粉中阪崎肠杆菌的限量标准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5年,中国主动提出制定亚洲区域标准《非发酵豆制品标准》,用于协调豆腐等豆类食品的区域贸易,并已在2015年CAC第38届大会上通过。2007年和2009年,中国分别提出修订茶叶中的硫丹、氯氰菊酯和稻米中乙酰甲胺磷及其代谢产物甲胺磷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已上升为国际食品法典标准。2010年,中国与澳大利亚共同牵头农药残留分析方法电子工作组,制定了《农药残留测定结果不确定度评估导则》法典标准。2011年,中国牵头《预防和降低大米中砷污染操作规范》的制定,得到了法典成员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参与,该项标准将作为国际食品法典控制食品污染物的重要规范之一。自2012年起,中国作为执委,代表亚洲参与了2014—2019年国际食品法典战略规划,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法典工作、提高法典标准的科学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同时,注意到提供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析数据是确保我国在国际会议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基础,我国先后开展了茶叶中硫丹残留限量、谷物中三唑磷残留限量、莱克多巴胺在猪体内的残留消除试验等风险分析工作,并得到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认可,对维护我国产品的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