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食品法律制度的历史

一、新加坡食品法律制度的 历史

(一)新加坡食品安全立法的背景

基于对人们身体健康、安全的考虑,新加坡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建设了一套符合自身发展实践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1.气候地理因素

新加坡位于赤道以北136.8千米,属热带海洋性气候,常年高温、多雨,相对湿度较大,年平均降雨量2 415毫米。四面环海,气候变化不大,年平均气温约27℃。

新加坡由新加坡岛和附近的63个岛屿组成,陆地面积704平方公里。四面环海,其中集水区约占据了有限土地资源的50%,但因其地处马来半岛南端、马六甲海峡南口,地理位置优越,成为中转贸易和邻近地区商业的中心。

湿热高温的气候条件,极易导致食品的腐烂变质,新加坡对食品的卫生安全要求严格,卫生和安全的保证条件极为苛刻。国土面积的狭小、自然资源的匮乏,使新加坡大部分食品依赖进口,虽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使食品来源多元化,保证了国内食品的供给,但也同时导致食品安全管制措施复杂、要求严格,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急需完备周全。

2.人文社会环境

新加坡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全国共有20多个民族。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华人、马来人和印度人。其宗教文化构成复杂,多种宗教并存,主要是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印度教。这种民族和宗教信仰的多样化,使新加坡的饮食文化具有多元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点,也使新加坡的食品安全保护具有复杂性和协调性的特点。

新加坡国民素质优良,崇尚法治和秩序,民主和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方面提倡全民积极参与,广泛开展各种社会运动,如“绿色清洁周”“反对乱丢垃圾运动”。在“让我们一起保持食物安全”计划中,着重强调了饮食业、工商业人士及消费者所扮演的角色,社会大众共同负担食品安全的保证。这种全民参与、尊重人权、注重德治的人文社会理念促进了新加坡食品安全法治的建设,形成了相得益彰、良性循环的模式。(https://www.daowen.com)

3.产业机构及发展政策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农业基础一直非常薄弱,农业产值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足总量的0.1%。全国注册的农场和耕地面积2009年分别为248个和734公顷,主要种植高附加值的热带兰花、饲养观赏用的热带鱼等。全国消费的禽、蛋、鱼和蔬菜绝大部分都要从国外进口。这种农业薄弱和主要食品依赖进口的国情使新加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异常艰巨,也促使食品流通和餐饮环节监管的倾向性偏斜。

4.食品工业发展的特质

新加坡食品工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新加坡食品安全立法提供了契机和可能。截至2009年,全国共有食品加工企业845家,其中95%以上是中小型企业。为了适应日益全球化的食品加工业,食品加工企业越来越以出口为导向,2009年该行业创造了61亿新元的产值。

餐饮业也对新加坡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其蓬勃的发展支撑了新加坡作为国际风味大都会的地位,使其与香港、澳大利亚齐名成为亚太地区的美食城市。餐饮业因低准入门槛而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2009年,共解决25 984个就业岗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7.02万新元,GDP贡献率0.7%。

(二)新加坡食品安全立法进程

新加坡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规范是《食品销售法》(Sale of Food Act)、《环境公共卫生法》(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及其附属性条例。食品安全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农粮与兽医局(简称农粮局,AVA)、国家环境局(NEA)的国家环境公共卫生部(简称公共卫生部,EPHD,下同)及其下属的食品&环境卫生处(EHD)和小贩中心部(DH),有关食物中毒和污染事故由卫生部(MOH)和农粮局负责。

《食品销售法》于1973年根据第12号法令制定,并于1985年、2002年和2005年进行了修订,其立法宗旨为:“一部确保食品纯洁而有益于健康并且确定此种标准,避免销售、处置、使用有害并且危及健康的食品的法律”(《食品销售法》前言)。其执法机构由原来的国家环境局食品管理处(1985年版第3条)移交至农粮局(2002年版第2条)。

《环境公共卫生法》于1987年根据第14号法令制定,并于1987、1989、1992、1996、1999、2002年进行修订,其立法宗旨为:“一部旨在加强公共环境卫生及相关事宜的法律”(《环境公共卫生法》前言)。《环境公共卫生法》是一部国家环境局主管公共环境卫生的综合性法律,第四部分是对食品设施、市场和商贩的相关规定。其执法机构是国家环境局(2002年版第2条),具体执行机构是公共卫生署及其下属的环境卫生处和小贩局。

除这两部法律及其附属性条例外,《进出口管理法》《必需品控制法》《消费者保护法》也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