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程监管环节

四、全程监管环节

(一)风险评估

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科学上的卓越性,即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向欧盟的风险管理者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应当具有最高质量的科学性。

1.科学上的卓越性原则

为确保科学上的卓越性原则得以实现,《食品安全基本法》及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内部指引与其他政策规范主要规定了三种机制:一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聘请到最高水准的科学专家组成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以从事风险评估工作;二是使用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来确保风险评估结论的可靠性,为了持续地确保其所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建议具有最高科学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内部专门从事风险评估的科学委员会建立了一种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三是建立高效的信息和数据交换体系网络。为了增强其工作的卓越性,欧盟委员会建立了服务于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食品安全信息和数据交换体系网络。例如: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建立了就成员国之间关于食品问题的科学上合作的制度。根据这项制度,成员国中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有义务支持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工作,通过这项科学上的合作制度,成员国向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提供科学数据,从而为科学的风险评估作出了贡献。

2.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是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第二项基本原则,与科学上的卓越性原则不同,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第37条特别规定了独立性原则,根据该条的规定,独立性原则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应当根据公共利益独立采取行动;二是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成员必须独立于任何外部影响而采取行动,特别是独立于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三是在行政上,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独立于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者的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当然,作为欧盟的一个机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依然要接受欧洲议会的监督,因为至少其经费由欧洲议会所提供。在行政上的独立性也被学者们称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分离,这是欧盟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3.透明性原则

透明性是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第三项基本原则,与独立性原则一样,该原则为《食品安全基本法》第38条所明确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透明性的含义是指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和透明。具体而言,以下七方面的事项不能延迟公开: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议程和时间;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采纳的意见也应当包括少数人的意见;科学意见的基本信息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董事顾问;论坛成员与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成员每年作的利益声明;在议程会议中对相关项目作出的利益声明;科学研究结果,比如就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而言,一项科学研究的进展情况以时间表的形式公布在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为感兴趣的人提供与秘书交流的机会。

4.公众协商性原则

公众协商性是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第四项基本原则,虽然与其他三项基本原则相比,公众协商性原则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但是这也是为《食品安全基本法》所明确规定的原则。该法第42条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局应当与消费者代表、生产者代表、加工商和其他利益团体进行有效联系,且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已经通过实践执行了该原则,从而积累了一些经验。就当前而言,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公众协商性原则主要规定在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科学意见的公众协商方法的指引之中。

根据该指引的规定,该原则中的公众包括学者、非政府组织、行业和所有其他潜在的兴趣和受影响的各方公众。协商的对象主要是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制定科学意见的过程,具体而言,在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自己施加风险评估任务的情形之中,协商涉及定义任务的范围和原则,在评估过程的初步阶段也就是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专家或成员刚开始制定科学意见时,为了能够为科学意见提供最佳的方法和数据,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通常就一个特定科学主题向公众寻求信息数据和观点。当一项科学意见的草案已经列举出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就一个科学问题的最初主张时,作为一项原则,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会开展公众协商,目的是确保科学草案的最后版本具备完整性、正确性和清晰性。

(二)应急事故处理

针对食源性或饲料性健康风险的应急处理,由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委员会建立了一个快速预警的网络体系,由欧盟委员会执行。

1.快速的预警体系

当某一成员掌握有关食源性或者饲料性的直接或间接的高健康风险时,应立即通过快速预警体系将这一信息告知欧盟委员会,然后由欧盟委员会将这一信息转告给工作网络中的其他成员。欧盟食品安全局应补充相关的科学或者技术信息,从而便利成员国开展快速、适宜的风险管理行动。

2.针对共同体生产或第三国进口的食品或饲料的应急处理(https://www.daowen.com)

(1)当有证据证实共同体原产国或者第三国进口的食品或饲料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者环境构成风险且相关成员国的措施无法应对这一风险时,欧盟委员会需要根据相关程序规定自行开展或者应成员国的要求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①针对共同体原产的饲料或食品,暂停入市销售或者使用该有问题的食品和饲料;就有问题的食品或饲料确立特殊的条件;采取其他适宜的临时性措施。

②针对第三国进口的食品或饲料:就有问题的食品或饲料,暂停从相关第三国进口,如果适用,可以从第三国转运进共同体;就涉及第三国所有或者部分进口的问题食品或饲料,规定特殊条件;采取其他适宜的临时性措施。

(2)在应急中,欧盟委员会可以在向成员国咨询后临时采取第(1)款所规定的措施并且告知其他成员国。

(3)根据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要求,欧盟委员会应尽快或者最多在10天以内,对采取的措施作出确认、修改、取消或者扩大的决策并且就相应的理由告知公众,不得推迟。

3.其他应急措施

(1)当成员国正式告知欧盟委员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但欧盟委员会没有按照第一条规定的内容行事时,成员国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此时,应该及时告知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

(2)在10天之内,欧盟委员会应该根据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要求把相关的事宜告知相关部门,以此决定针对成员国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是扩大、修改还是取消。

(3)成员国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可以一直实施到欧盟委员会有相应的措施为止。

思考题

1.简述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2.简述《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3.简述欧盟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制度。

4.简述欧盟食品进口相关法律制度。

5.简述欧盟应急事故处理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