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新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一、澳新食品 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一)发展历史

20世纪80~90年代,澳大利亚通过联邦与州/区政府协议,将食品标准立法权限过渡给联邦政府,引导食品安全统一立法,实现全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一致。联邦统一负责食品标准、食品对外贸易、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制定,州和领地政府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事务。

1981年,澳大利亚颁布了《食品法》,1984年颁布了《食品标准管理办法》,1989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颁布了与之配套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1991年颁布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令》(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Act 1991),作为两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基础,各州或联邦区根据本区域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的食品法。在《食品标准澳新条例》下,澳大利亚、新西兰制定了《食品标准澳新规则》(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Regulations 1994),作为法令的实施细则。

1996年设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ANZFA),2002年成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统一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FSC)来保证安全的食品供应,保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国民的食品安全与健康,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一个独立的、非政府部门的机构,其制定的食品标准包括食品标准、食品构成、标签和成分,以及各种物质成分的含量。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境内生产、加工、出售以及进口的食品。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的特点是:澳大利亚、新西兰执法机构为各州卫生部门,中央没有执法部门;有健全、有效的部门协调体系,有相对独立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专门负责标准制定;食品标准法是根本法。

(二)标准的修订流程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的日常工作是提出新的食品标准和对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然后报请部长联席会议批准。澳大利亚目前已通过并实施的四个食品安全标准中,有三个为强制性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可接受的食品安全操作,以及食品加工场所与设备的规定。另外一个为非强制性标准,建议食品企业制定明确的食品安全计划,并确定食品加工操作中的有害物。澳大利亚所有相关企业都必须接受这几个标准。

在制定和评估某一项标准的过程中,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全过程的透明度。首先,在得到修改建议或申请后,管理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最终拿出经过3次讨论的草案或评估报告,再公开征求意见。其次,在草案递交澳新食品管理部长委员会批准之前,还要向公众通告内容。最后,标准获准后,业界还将不断提出修改意见,管理局也会根据情况变化不断修改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澳大利亚官方网站上,随时会公布大量、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最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整个修改过程。标准制定后,还要对标准效果定期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