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法律发展历史

二、美国食品 安全法律发展 历史

美国早期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是从英国继承下来的。1202年,英国第一部食品法——《面包法》颁布,规定严禁在面包里掺入豌豆粉或蚕豆粉造假。1880年,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彼得·科利尔对掺假食品进行调查后,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该议案当时被驳回。随后的25年中,国会提出100多个关于食品和药品的议案,并不断有单项法律获得通过,如1897年通过了《茶叶进口法》,1902年通过了《生物制品控制法》。国会还拨专款给政府化学局,研究防腐剂和色素对健康的影响。这些研究引起人们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通过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支持率大大增加。

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当天,还通过了《肉类检查法》。由于当时肉类加工厂卫生条件差,食品中含有有毒防腐剂和染料,这类法律适时出台,迎合了市场的要求。此后,不断有修正案获得通过。同时,按照《农业拨款法》,将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简称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1933年,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建议彻底修正已过时的1906年出台的《食品和药品法》。193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包含许多新条款:管理范围扩大至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要求新药上市前必须被证明是安全的;开创药品监管的新体制;对不可避免的有毒物质,要规定安全限度;授权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和容器制定标准;授权对工厂进行检查等。

1944年,国会通过了《公共健康服务法》。该法涉及的健康问题十分广泛,包括生物制品的监管和传染病控制。1945年,通过《青霉素修正案》,要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验并保证所有青霉素制品的安全性。后来,修正案将该要求扩展到所有的抗生素。1983年,由于抗生素控制已无必要,该法案被废除。此后,《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出台,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日臻完善。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是对美国1938年颁布实施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案》的重大修正。该法案包括四篇共42节,涉及的内容较多,整体上理念先进,科学性和操作性较强。在2010年,由于美国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性的怀疑,于是提出了食品安全修正法案,对已实施70年的《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DCA)进行一次彻底的修改。美国东部时间2010年3月18日,美国参议院健康教育劳动保障部(HELP)委会员完成并通过针对美国主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授权修改的《食品现代化法》(S510)议案听证讨论,最终扫清使该食品安全修正法案成为美国食品安全补充法律的主要障碍。2011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FSMA),使该法案成为第111届国会第353号法律(Public Law No:111—353)并付诸实施。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全体食品行业FSMA启动会上,FDA宣布2015年为“FSMA年”,相关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逐步开始实施,其中率先实施的法规要求:根据美国法院的裁决,2015年8月30日为人类和动物食品的预防控制法律实施的最后期限,2016年5月31日为故意掺假规则实施的最后期限。2016年4月,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对《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人类和动物食品卫生运输规则的最终规则中针对饲料行业增加了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也增加了部分不协调的豁免规定。

从制定第一部法律至今,美国的法律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改变,制定或修订合理的法律法规,而且它们大多能够得到严格、认真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