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兽药残留

四、农兽药残留

1.农药残留相关标准

《农药残留分析良好实验室操作准则》(CAC/GL 40—1993)对于农药残留分析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农药残留标准所测定的农药分析结果的可靠性。与之相关的内容有:分析者的要求、分析实验室的要求、取样及其保存的要求等,目的就是结合农药测定标准,使得农药残留分析更为可靠、确信。

《应用国际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并开展分析的商品部位》(CAC/GL 41—1993)将商品分成了33个类别,包括:根与块茎类蔬菜、鳞茎类蔬菜、叶菜、甘蓝类叶菜、茎菜、豆类蔬菜、果菜(皮可食)、果菜(皮不可食)、柑橘、梨果、核果、小型果和浆果、杂果(皮可食)、杂果(皮不可食)、谷物、秸秆类作物、豆科油科种子、豆科动物饲料、坚果、含油种子、热带种子、香草、调味料、茶叶、肉、动物脂肪、肉类副产品、奶、乳脂、禽肉、禽脂、家禽副产品以及蛋。该指南说明了国际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的使用范畴,在多数情况下采用国际贸易中流通的特定完整的未加工农产品表示。在一些情况下,附有一项限制性条件,对应用最大残留量的未加工农产品的部位进行说明,如去壳的杏仁和去荚的豆类。在其他情况下,未提供此类限制性条件。因此,除非另有要求,应用最大残留限量,并用于制备测定农药残留量的分析样品的未加工农产品的部位。同时,针对不同分类,对其未加工农产品部位进行了明确说明。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性测定的推荐取样方法》(CAC/GL 33—1999)的目的是确保从一批待检物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用于检测样品是否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要求。它对采取的原始样品的最小数量进行了规定,并以表格形式列出,同时采用公式计算的方式进行规定。该程序对大样品的制备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样品分为肉和禽类样本制备程序、植物源性农产品、蛋类或乳制品样本制备程序,以表格的方式对其原始样品与实验室最小取样样品进行了描述。另外,对实验室样品的准备,样品记录,样品的包装和运输等步骤也做了规范。附录Ⅰ为术语定义,附录Ⅱ为取样图示,附录Ⅲ为实例。(https://www.daowen.com)

2.其他标准

《质谱在农药残留定性、确认和定量分析中的应用指南》(CAC/GL 56—2005)详细说明了采用不同质谱技术对于样品的农药残留确认的影响,指南分别从气相色谱/质谱,高效液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质谱等几个常见的分离技术进行阐述。

《结果不确定度评估导则》(CAC/GL 59—2006)针对实验中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此不确定度是指由测量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的“不确定度”。本导则对不确定度的来源进行了如下阐述:不确定度是由多种因素形成的,来源于每一个测试步骤,包括样本采集,而这些影响因素可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一个分析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由于受到了来自该分析结果测定方法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影响而产生的,分别为外部操作、测试样品的制备以及分析。本导则对此辅以数学公式进行了说明。同时,对测量中的误差及其来源进行了分析,对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方法等内容也进行了说明。

《术语和定义词汇表(食品中的兽药残留)》(CAC/MISC 5—1993)详细列举并解释了28项兽药相关的术语,如每日摄取容许量(ADI)、残留范围、生物可利用残留等。另外,针对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食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CAC/MRL 2—2015)详细列举了相关的兽药名称,如阿维菌素、阿苯达唑、阿莫西林等50余种;及其在不同动物不同组织部位中的最大残留量,如阿维菌素在牛的肝脏中最大残留量为100μg/kg;在肾脏和脂肪等不同部位的量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