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辐照食品

二、辐照食品

1.《辐照食品通用标准》

2003年修订的《辐照食品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6—1983,Rev.1—2003)从范围、辐照过程一般性要求、辐照食品卫生要求、技术要求、重复辐照、辐照后验证以及标签7个方面对电离辐照处理食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出除确有必要达到合理的工艺目的外,接受辐照加工的食品的最大吸收剂量不应超过10 k Gy(k Gy:千戈瑞,辐射吸收剂量单位)。实际上,为高剂量食品辐照奠定了国际法规的基础。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照处理食品的过程,可与适宜的卫生规范、食品标准以及运输规范同时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基于检查目的而暴露于测量设备辐照的食品。辐照过程的一般性要求包括:辐照源的类型、吸收剂量的要求、辐照过程的设备和控制(其中包含设备设计要求、过程控制要求等)、辐照食品的卫生要求(包含辐照食品的制备、加工和运输过程)、技术要求(分为一般性要求与食品质量和包装要求)、重复辐照(使用的条件以及接受的最大累计吸收剂量)、辐照后验证以及标签(库存控制、用于直接消费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

2.《食品辐照加工推荐性国际操作规范》(https://www.daowen.com)

《食品辐照加工推荐性国际操作规范》(CAC/RCP 19—1979,Rev.2—2003)规定了完成有效的辐照加工应执行的基本操作,以维持食品的质量并生产出安全和适于消费的食品。监管辐照食品的目的在于:①确保食品产品的辐照加工以安全、正确的方式实施,并符合所有相关法典标准和卫生操作规范;②建立辐照食品产品的配套文件系统,以便在后续的加工、贮存和上市过程中能够将辐照因素考虑在内;③确保进入国际贸易的辐照食品产品符合辐照加工的标准,并有正确的标签。

本规范涉及应用γ射线、X射线或加速电子加工的食品产品,其目的是控制食源性病原体,减少微生物污染和虫害,抑制块根农作物发芽以及延长易腐产品的保质期。同时包括用某种设施进行辐照加工的要求,还考虑了其他方面,如初级生产和采收、收获后加工、贮存和运输、包装、辐照、标签、辐照后贮存和处理,以及培训。对食品辐照、辐照食品等术语进行详细定义,并对辐照前处理、包装、设施(设计、设备和控制)、控制操作、辐照源等内容进行详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