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添加剂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典标准有:《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2—1995)、《食品添加剂分类名称和国际编码系统》(CAC/GL 36—1989)、《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名单》(CAC/MISC 6—2015)、《食品添加剂摄入量单一评价准则》(CAC/GL 3—1989)、《香料使用准则》(CAC/GL 66—2008)、《用作加工助剂物质的准则》(CAC/GL 75—2010)以及《食用盐法典标准》(CODEX STAN 150—1985)。

1.《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1)标准的发展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2—1995)经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修订,是较为重要的通用标准,该标准对将近400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了规定,但是未对香料和加工助剂作具体规定。

(2)标准的组成

本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前言、附录、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附录A是制定有数值型JECFA ADIs的添加剂最大使用量的指南;附录B是食品分类系统列表,用于制定和构建本标准的表1、表2和表3,同时也提供每一食品类别和亚类的解释说明;附录C是食品分类系统和Codex产品标准的对照资料。表1特别为每种或每组有数值型JECFA ADI的食品添加剂(按字母顺序)列出了允许使用该添加剂的食品类别(或食品)、每种食品或食品类别的最大允许使用量及其工艺作用。表1也为某些非数值型ADIs的添加剂限定了最大使用量。表2的信息与表1相同,但按食品类别号排序。表3列出了某些未规定或未限定JECFA ADI值的添加剂。

(3)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通用标准涵盖内容广泛,包括范围、标准中所使用术语的定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原则等。所包括的范围是指,只有在本标准中列出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方可用于食品;只有经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的评估,赋予其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值或基于其他标准认为是安全的,而且具有法典指定INS编码的食品添加剂方可列入本标准。

(4)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按照本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则应认为工艺上合理。同时,规定了可以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并规定了在各类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无论这些食品是否已经被法典标准化,法典中标准化的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是基于法典产品标准和本标准所规定的使用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应是食品添加剂唯一的权威性参考标准。法典产品委员会在制定产品标准时,有责任和能力评估和判定食品中添加剂使用的工艺需求。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在制定类似非标准化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时,也要考虑产品标准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如果某食品在产品委员会中未涉及,CCFA将评估其工艺需求。本标准还规定了不得使用或者限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类别或食品种类。制定食品添加剂在各种食品中最大使用量,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添加剂的摄入量不超过其ADI值。

(5)关键术语解释

除以上几点需明确外,本通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中常见的关键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如: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未规定(NS)每日允许摄入量、某种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等。

(6)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的原则

①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a)只有那些根据JECFA现有证据,在拟定的用量范围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险的食品添加剂方可批准并列入本标准。

(b)将某食品添加剂列入本标准时需考虑该添加剂的ADI,或者JECFA确立的等同的安全评估,以及每日所有膳食来源的可能摄入量。在食品添加剂用于特定消费群体(如糖尿病患者、需要特殊医用膳食的人群、需要配方流质膳食的病人)食用的食品时,应该考虑消费者每日可能摄入的食品添加剂的量。

(c)加入食品中添加剂的量应等于或低于最大使用量,并且应是达到预期工艺效果的最低量。(https://www.daowen.com)

②添加剂使用的合理性

只有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方能使用食品添加剂,即其使用是有益的,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明显的健康危害,不会误导消费者,符合CAC所规定的一个或数个工艺作用以及下列从(a)到(d)所阐述的要求,而且这些目的不能通过经济和技术方面可行的其他手段实现。

(a)保持食品的营养质量;在(b)所表述的情况下,以及食品不是日常饮食中的主要食物时,才允许有意降低食品的营养质量;

(b)为了给特殊膳食消费群体加工食品提供必要的配料或成分;

(c)为了提高食品的质量或稳定性,或者改进其感官特性,但不得以此改变食品的性质、成分或者质量而欺骗消费者;

(d)为了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包装、运输或者贮藏,但不得借助添加剂以掩饰因使用有问题的原料而产生的结果,或者掩饰在上述过程中因不合乎要求(包括不卫生)的操作或工艺而产生的结果。

③食品添加剂的带入

此通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带入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指出除了直接添加外,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从食品原料和配料中带入食品:

(a)根据本标准,允许该添加剂用于食品原料或其他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

(b)用于食品原料或其他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剂用量未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c)被带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量,未超过在良好技术条件或生产规范下使用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或配料中带入的水平。

如果一种食品原料或成分专门用于生产某食品,那么这种原料或成分可以按照本标准中所生产食品的规定使用或添加食品添加剂,包括不能超过适用于该食品的最大用量。在婴儿配方、较大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婴幼儿辅助食品中不宜带入食品添加剂。本标准采用的是食品分类系统进行食品添加剂的定位,适用于所有食品,但是其表述既不是法定的产品名称,也不用于产品标签。

2.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典标准

《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名单》(CAC/MISC 6—2015)列出了除包括GSFA中已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外,还包括了2 000余种香料,其中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香料的物质在两个名单中重复列出。但是涉及具体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时,需要参照JECFA的具体规定,可以通过FAO网站进行查询,网站地址如下:http://www.fao.org/food/foodsafetyquality/scientificadvice/jecfa/jecfaadditives/en/。

《香料使用准则》(CAC/GL 66—2008)规范了调味品(包括天然和人工)的使用准则及卫生要求,同时强调了减少其安全风险的管理措施。《香料使用准则》为JECFA已评估过的且CODEX已采纳的香料提供了使用准则。

《食用盐法典标准》(CODEX STAN 150—1985,Rev.2012)适用于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或用于食品生产的食品组成用盐,也适用于作为食品添加剂和营养物质载体的盐类。在本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为满足特殊需要也可以采用更为具体的要求。作为化工业副产品的盐类,不适用本标准。对于食用盐,本标准作了非常全面详细的规范,包括:食用盐的定义描述,基本组成及质量因素,作为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的最大限量,食品卫生规范,预包装的标签、非零售容器的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分析和抽样方法等内容。附录详细介绍了用于测定氯化钠的食盐抽样方法。

《加工助剂存货清单》(CAC/MISC 3)旨在建立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的物质的信息整理规范,确保食品加工助剂的安全性。而《用作加工助剂物质的准则》(CAC/GL 75—2010)则详细阐述了作为加工助剂的物质安全性和在食品及食品成分中残留量的安全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