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环节

三、经营环节

(一)食品标签和其他标识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统一的食品标准法典《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中的“标签和其他信息要求”对食品标签的通用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分为三大类:通用标签标准、产品标签标准和过渡性的食品标签标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签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两国还制定了详尽的纵向食品法规和标准。例如,澳大利亚《贸易(商品说明)法》包含对某些进口产品的通用标签规定,新西兰《Wine Regulations 2006 (SR2006/147)》对新西兰酒类标签作出了具体规定。

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2有明确规定,具体类别产品的标签规定包含在具体食品标准中。该部分内容规定了适用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签使用和其他一般的信息要求。包括一般食品和部分特殊食品的标签和信息要求,以及在食品销售时必须提供消费者知晓的信息,覆盖食品包括零售食品、非零售食品、餐饮业销售食品的标签和信息,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此外,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用户指南部分(User Guides to the Food Standards Code)中,对食品标签、可读性要求、警示或建议声明、日期标识、营养标签、配料和成分百分比要求,以及酒精饮料标签都有具体说明和供使用者参照的范例。这部分内容分11个小节,分别为:1.2.1标签应用和其他信息规定;1.2.2食品定义要求;1.2.3强制性警示语和建议性声称;1.2.4配料标识;1.2.5包装食品日期标识;1.2.6使用和存储指南;1.2.7营养、健康及相关声称;1.2.8营养信息要求;1.2.9易读性要求;1.2.10特征性配料和食品成分,以及1.2.11原产国要求。分别从不同方面规定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销售的食品在一般标签和营养标签方面应符合的要求。

目前,澳大利亚对零售和餐饮用的食品标签主要有以下要求:

①必须贴有英文标签。澳大利亚所有食品都必须贴有英文标签。有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标准要求;另外,对某些食品标签文字的大小规格、告诫或建议类的说明都有特殊的规定。

②有正确的食品名称描述。澳新食品标准除对某些食品名称有统一的规定外,其他没有统一规定名称的食品,其标签上必须有恰当的标示名称,该名称必须能够清晰地表明食品的特性,不应产生混淆和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③标明食品原产地。标签必须标明食品原产地。如果海外制造商的地址及国家名称都已标明,就无须再标明原产地。同时,标签必须注明制备或包装食品的厂家名称和地址。

④注明批量代码和使用日期。批量代码是指24小时内在同一条件下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代码或标识由生产商自行确定,对形状、大小及颜色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必须注明包装日期和使用期限。对使用期限低于两年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最低限度使用日期,以便对其适当储存,保证质量。

⑤完整的进口商信息。进口食品的标签必须注明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以确保退货渠道畅通。但从新西兰进口的食品标签上,只需注明食品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⑥食品成分表。澳新食品标准要求大部分食品在标签中注明食品成分。食品成分表中成分的顺序应按重量由大到小顺序排列。如果水是食品的成分,或按重量大小顺序排列,或放在成分表最后,并注明“添加了水”字样。一般来说,食品成分应提供标准名称,如果没有通用标准名称,可用适当的代名称,或提供相当于某一类成分的名称。

⑦禁标的内容。食品标签中禁止表述的内容有:治疗和预防功用;有医药建议内涵的文字、陈述或设计;与疾病或生理相关的名称;特殊规定食物用途和减肥功效等。

⑧告诫或禁示用语。根据澳新食品标准要求,某些食品成分须在标签中注明告诫或建议用语。如转化糖类食品要注明各种碳水化合物的成分;酒精类饮料必须注明乙醇含量;含糖精、苯基丙氨酸等成分的食品必须标有告诫提示;含甘糖醇成分的食品则应提示使用过多会引发轻度腹泻等。

(二)食品进口

1.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法规要求

澳大利亚的食品进出口是由澳大利亚农资部规管。农资部负责对出口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物残留进行监测,还负责管理进口食品检验计划(IFIS),对进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进行监测,确保该食品满足澳大利亚公共健康和安全要求并符合法典规定。

澳大利亚进出口食品相关法案包括《进口食品管理法》(1992)、《进口食品管理条例》(1993)、《进口食品管制》(2001)、《出口控制法案》(1982)、《乳及乳制品出口控制条例》《蛋及蛋制品出口控制条例》《肉及肉制品出口管理条例》等。《进口食品管理法》要求所有进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包括食品添加剂。

澳大利亚通过制定进口食品检验计划,对进入澳大利亚的食品进行检验和控制。根据IFIS,FSANZ为农资部提供与食品相关的公共健康卫生风险建议,农资部则负责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和抽样调查,以保证其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澳大利亚对食品按其风险程度分三类进行检验,即风险食品类、监督食品类、合规协议食品类。风险食品类指经FSANZ检验具有潜在微生物和化学危害的中高级风险的食品,监督食品类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低的食品,合规协议食品类是指进口商与农资部签订食品进口合规协议的食品。每种类型食品的检疫方式和检验频次不同。

进口商可以与农资部建立进口食品合规协议(FICA),在该协议下,大多数进口商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已经建立,经FICA确认,只需根据IFIS做选择性的检查,而不必做常规抽查。农资部会与国外出口到澳大利亚当局的政府建立政府间的许可认证,该许可认证进一步保证了进口食品符合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拥有国外政府认证书的出口商检查频率会降低,出入境过关程序也会减少。

对于首次未通过检验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可以对食品进行如下处理:对食品加以处理使其符合标准;如果可以的话,把食品降级;把食品送出境外;销毁食品。在进口食品检查之前,根据农资部颁发的食品检验证书,进口商能够确认进口货物是否需要控制令,具有控制令的食品在通过检查或检验分析之前是不能通关的。

2.新西兰进口食品法规要求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法》(2014)、《动物产品法》(1999)、《农兽药法》(1997)以及根据《食品法》(2014)制定的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满足《澳新食品标准法典》(FSC)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要求,如《食品标准(高风险食品)》(2007)、《新西兰(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食品标准》(2013)、《进口卫生标准》《新西兰食品(食品补充剂)标准》(2013)等。进口的食品样品均应按照销售用进口食品的同等要求进行管理,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其不用于消费。(https://www.daowen.com)

食品进口商必须满足新西兰食品进口商标准,包括《食品标准(进口商名录)》(2008)、《食品标准(进口商基本要求)》(2008)。为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新西兰MPI对食品进口商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只有在进口商名录内的食品企业才能经营进口食品。进口商按照要求填写完申请表并通过邮件的形式提交给MPI即可成为食品进口商。进口商所采购的食品应在合规环境下生产,能提供食品安全、卫生、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进口商应向MPI提交企业的相关详细信息,如公司名称、营业地址、联系人姓名和通讯地址、贸易商名称和通讯地址等。同时做好销售用进口食品的记录管理,记录应证明进口食品符合所有新西兰法规,注明进口食品的生产方式、运输方式、储存方式、销售记录和相关供应商信息。

(1)进口食品限量要求

污染物和天然毒素限量:重金属、非金属污染和天然毒素应符合FSC设定的最大限量水平。

农药残留和化学污染物限量:新西兰国内销售的食品和所有进口食品(澳大利亚除外)应符合新西兰食品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具体列明的化合物残留限量一律要求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MRL)为0.1 mg/kg,或进口食品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有关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FSC的规定。新西兰食物源性疾病重点关注单增李斯特菌、弯曲杆菌、沙门氏菌这三类致病菌。

(2)进口食品的具体要求

新西兰初级产品部(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MPI)利用边境联合管理系统的货物H.S编码归类列明了高风险食品清单,并对进口高风险食品(包括动物源性食品)实施许可证管理(来自澳大利亚的高风险食品有特别规定)。许可证有一次性许可(single use permit)和多次核销(multiple release permit,MRP)两种形式,对于经常进口高风险食品(6个月内进口5批以上货物),且证明能很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历史表现良好的进口商,MPI可以应进口商申请签发多次核销放行许可证。

①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要求

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应符合《动物产品法》(1999)和《生物安全法》(1993)的规定,满足《供人类消费的特定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卫生标准》。在进口前要取得进口动物产品检疫许可证,许可证的签发还应符合《危害物质和新生物法》(1996)的规定;进口时需要随附出口国官方证书,证书内容应符合双方相关协定要求。

(a)新西兰原产动物源性产品再进口的要求

进口时必须在口岸实施生物安全检查,满足生物安全规定和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要求,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再进口动物产品的详细信息;出口时新西兰MPI签发的所有证书材料;出口时的货物提单复印件;国外政府机关或船长签发的退回新西兰的原因证明文件;再进口产品的预期用途(如再加工或直接转口);自离开新西兰后途经的港口、转运港口的详细运输记录;改变了出口时的包装形式或封识等,应提交相应的详情。

对于已经在国外通关的动物产品,还应提供国外官方签发的如下证明材料:无使用证明,即国外官方证明未开启过产品包装或产品封识和海运集装箱封识完好;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由国外政府机关签发的拒绝进口的证明文件,如证书、通知或其他确认函。

(b)来料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和转口贸易的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要求

符合生物安全清关程序要求后,应立即在口岸实施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申报的用途,核对货物信息与国外官方签发的证明材料信息的一致性。符合要求的转运到新西兰MPI许可的储存场所。对MPI官员决定改变产品用途的,需要在口岸或许可场所整改后方能放行。对于需要从进口口岸调离到许可场所的货物应立即隔离转移。

(c)从加拿大、欧盟、墨西哥和美国进口猪肉及其制品的要求

2011年3月18日,新西兰制定了从加拿大、欧盟、墨西哥和美国进口食用猪肉及其制品的进口卫生标准,列明了三个进口条件。第一,获得进口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第二,输出条件:所有进口的食用肉类及其制品必须来自进口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地区,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肉必须来自输出国国内繁殖、养殖并在注册屠宰厂宰杀的猪只,要在证书上标明出口国;进口肉类应随附输出国的兽医卫生证书;进口肉类必须直接运入指定的检疫隔离库内,但符合以下措施之一除外,加热产品中心温度和时间应与121℃3 min等效;熟化肉类符合以下要求,p H≤5;发酵后固化(lactic curing)p H<6.0;经过21天以上的熟化;随附官方证书;经过与12个月固化过程相等效的熟化;直接零售供消费者食用的包装分割肉类(不包括碎肉、头部和颈部,不超过3 kg/包),应去除以下组织:腋窝、内侧和外侧骶髂、股(腹股沟)、乳腺(腹股沟浅淋巴结)、浅深腘、背颈浅淋巴结、腹颈浅淋巴结、中间颈浅淋巴结、臀、坐骨淋巴结以及在处理期间遇到其他肉眼可见的任何淋巴组织(如淋巴结淋巴管)。第三,文件要求:应随附输出国官方签发的完整的兽医卫生证书;证书必须采用英文签发,可以使用双语;进口商负责确保提交的所有文件是原件并清晰合规,符合进口卫生标准要求,否则将造成延误清关或拒绝进口;如果证书上未加盖官方印章,兽医卫生证书应采用具有兽医官方部门印章的纸打印,签名的颜色应不同于打印字体。

②来自澳大利亚的高风险食品

2013年4月,新西兰MPI、澳大利亚农业部、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在《跨塔斯马尼亚合作协议》(Trans Tasman Cooperation Arrangement)框架下调整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要求。除了从澳大利亚进口牛肉类食品、双壳类软体类甲壳类动物(BMS)以及经澳大利亚过境的食品需要申请进口许可证、进行进口检验外,其他14类高风险进口食品只进行检疫,不再进行检验。

③其他食品的进口要求

膳食补充剂类食品、转基因和含转基因成分食品、辐照食品、即食类木薯片(含中国转关进口)不属于高风险食品,但应符合新西兰相应的特定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