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伦理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学类型吗?

四、 美德伦理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学类型吗?

这既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内部问题,在伦理学史上也是一个外部问题。从内部来讲,每一个当代的美德论者都试图将美德伦理作为一个完整的伦理学类型,让它成为与现代康德道义论的义务论体系和功利主义后果论体系相提并论的三种规范伦理之一。但实际上,无论是对这样一种伦理体系特征的表述,还是对其规范特征的表述,都存在严重的内部分歧。正如赫斯特豪斯所言:

美德伦理学被描绘成许多样子。它被描述为:(1)一种“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的伦理学;(2)它更关心“是什么”,而不是“做什么”;(3)它着手处理的是“我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我应当采取怎样的行为”;(4)它以特定的德性概念(好、优秀、美德),而不是以义务论的概念(正确、义务、责任)为基础;(5)它拒绝承认伦理学可以凭借那些能够提供具体行为指南的规则或原则的形式而法典化。

我之所以列举上述清单,是因为对美德伦理学的这些描述实在太常见,而不是因为我觉得它们很好。相反,我认为,就其粗糙的简短性而言,这些描述存在着严重的误导性。[25]

对于任何一个完备的伦理学体系,行为者和行为,关心他能够“是什么”和他应该“做什么”,美德和义务,等等,都是不可分割的,而美德伦理学一味地为了显示自身的独特性,强行把它们分割并对立起来,势必造成这种理论过于做作、狭隘和碎片化,其实究其根本什么问题都不可能获得彻底的哲学阐明。因此,笔者曾经著文对此提出了强烈批评,[26]而我的批评实际上也只不过是分析哲学内部如弗兰克纳(William Frankena)对规范美德伦理学批评那样的一种延伸而已,他认为,“如果我们想要给美德一个明确的、较为客观的定义,我们就会发现,我们要么成了利己主义的美德论者,要么成了功利主义美德论者,要么成了义务论的美德论者。每一种美德的定义都依赖相应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因此,美德伦理学理论上没有自身的独立性,最多只能是其他伦理学理论的补充”[27]。但就是这种“补充”强行想把自己建构成独立的体系与其他理论对立起来,而又没有自己独立的存在论、知识论和价值论的基础阐明,这势必给人造成“霸王硬上弓”之感。我们只需设想一下,当代美德论者只把“美德”突出为中心以取代道德规范概念,但有的是依赖于亚里士多德,有的是依赖斯多亚主义,有的依赖休谟,有的依赖尼采,如此等等,所有这些“美德”赖以成立的“哲学体系”确实完全不同,甚至相互对立,如何可能在这些相互对立的基础和主张之上形成一种美德伦理学的独立类型呢?因此,弗兰克纳的第二个批评就是:美德伦理学根本无法为我们提供正确行为的指导原则,而这却是一门伦理学应有的或主要的职责。而如果美德伦理学想要完成伦理学应有的这项职责,那么“美德依然只从属于义务和规则”。[28]

这才非常到位地与康德道德哲学连接上了。美德论者把康德当作批判的靶子,但他们根本不知道,“德性论”作为与为行动立法的法权规范论相对的伦理学,实际上最早是由康德正式提出来并做出了系统地论证:

伦理学在古时候意味一般伦理学说(Sittenlehre:philosophia moralis),人们也把它称之为关于义务的学说。后来人们发觉,把这个名称只用于伦理学说的一个部分是适宜的,亦即转用于单独关于义务的学说上,这些义务是不服从于外部法则的(人们在德语中恰当地给它找到德性论这个名称),于是,现在总的义务学说的体系就被划分为能够有外部法则的法权论(ius)体系和不能有外部法权的德性论(Ethica)体系。(MS:Metaphysik der Sitten,in Lmmanuel Kant Werke Band LV,S.508[29]

康德在这里首次把“古代”(他实际上指的是希腊化时期斯多亚主义的“古代”[30])作为一般规范论的“义务论”伦理体系,区分为为行动立法的外部规范(外部法则),区别于它是不能有外部法则的“德性论(Tugendlehre)”,并强调这是伦理学的“一个部分”,这一“德性论”的“伦理学”试图论证,一个有美德的人是如何确立自己行动的道德性的,这种具有“道德性”的“美德”体现为一个人的为人处事的原则上,这个原则就是行动以可普遍化的法则为自己主观的准则立法,继而把这种自律的德性法落实为自己的义务上践行:对自身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等。所以,不从行动的立法原理出发,“有美德的人”如何能成为一种“规范”是根本说不清楚的。

同样一直批评康德伦理学的德国古典哲学家、神学家施莱尔马赫后来明确把一门完备的伦理学体系区分为“描述的伦理学”“哲学的伦理学”和“应用的伦理学”。而“哲学的伦理学”也称之为“真正的伦理学”,以“研究人类行为的整体为对象”,“指明历史中的那些法则”如何使“人的本性通过理性而灵性化”(Beseelung)。任何一门伦理学都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必须包含三个各自独立的部分:“诸善论”(Güterlehre,相当于后来新康德主义提出的“价值论”)、“德性论”(Tugenglehre)和“义务论”(Pflichtslehre)。“德性论”和“义务论”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德性和伦理存在是通过合乎义务的行为才变得能够存在”,也就是说“每种合乎义务的行动都以德性和伦理存在为前提”,德性和义务对于伦理学而言是相互的、对应的,体现于人的品质为德性,而德性品质必须体现为行动原则所具有的伦理性,即出于义务而尽义务的德性,所以两者不可分割,不可对立。但从分殊的角度,它们鉴于从属于“至善”原则下可各自分述为一个体系。[31]

从康德和施莱尔马赫丰富的哲学伦理学中,我们十分清楚地看到,任何试图拒绝道德、义务等规范概念的哲学根本不可能阐明“德性”,而缺失“德性论”的伦理学根本就不是“实践”伦理学,伦理学的实践必定是指向人自身“成人”,即伦理理念和道德原则内化为自身的德性品质。把两者对立起来、分割开来的伦理学显然是作茧自缚,不可能成功,因而也是没有前途的事业。因此,国内现在也有论文对美德伦理展开了批判。[32]有鉴于此,我们认为,美德伦理学要能在现代取得成功,能够真正成为与义务论和后果论相提并论的伦理学体系,必须继续在实践哲学的基础理论,即实践的形而上学(伦理形而上学)上能够取得突破,并在美德伦理的相关领域进行延伸性的探究。这就是我们《伦理学术》第7期分“美德伦理学”“美德政治学”“美德法理学”和“美德认识论”等栏目深入探讨的初衷。感谢清华大学李义天教授帮我约了其中大部分稿件,感谢各位作者和译者为美德伦理新探贡献了自己的才智与努力。

【注释】

[1][英]伊丽莎白·安斯库姆:《现代道德哲学》,谭安奎译,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1页。引者并不清楚,如果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1943—2017)教授看到了这一评语会不会找她算账?

[2][英]伊丽莎白·安斯库姆:《现代道德哲学》,谭安奎译,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年第页译文稍有修改,2007,42。。

[3]同上书,第53页。

[4]Philippa Foot:Tegenden und Laster,in:Tegendethik,Herausgegeben von Klaus Peter Rippe un Peter Schaber,Philipp Reclam jun.Stuttgart,1998,S.69.

[5]李义天:《美德伦理学与道德多样性》,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第6-7页。

[6]中文已经有两个版本,分别是龚群译的《德性之后》(商务印书馆)和宋继杰译的《追寻美德》(译林出版社)。

[7]高国希,叶方兴:《当代德性伦理学:模式与主题》,《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1期。

[8][新西兰]赫斯特豪斯:《美德伦理学》,李义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第9页。

[9]参见高国希,叶方兴:《当代德性伦理学:模式与主题》,《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1期。

[10]中文版由徐向东、陈玮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出版。

[11]“尽管美德伦理学以往从未获得普遍承认,而且一直遭到排斥,但我认为这是正确的策略,而且是斯洛特在《从道德到美德》一书中孜孜以求的策略。”[新西兰]赫斯特豪斯:《美德伦理学》,李义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第8页。

[12][美]迈克尔·斯洛特:《从道德到美德》,周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7年,第109页。

[13][新西兰]赫斯特豪斯:《美德伦理学》,李义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第9页。

[14]参见李义天:《美德伦理学与道德多样性》,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第180页。

[15]就我所见,国内学界最早介绍这位伦理学家思想的是陈真的《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斯旺顿的美德目标中心论”),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88-290页。现在有许多论文提到或研究了她的美德伦理学思想,见高国希,叶方兴:《当代德性伦理学:模式与主题》,《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1期;童建军,刘光斌:《化德性为规范:西方的理论尝试及其批评》,《现代哲学》,2009年第4 期;文贤庆:《美德伦理对正确行为的说明》,《哲学动态》,2009年第3期;[新西兰]拉蒙·达斯:《美德伦理学和正确的行动》,陈真译,《求是学刊》,2004年第2期等。

[16]参见本期陈晓曦的文章:《沙夫茨伯里的美德观念:以伦理学演化史为视角》。

[17][美]利奥·施特劳斯:《关于马基雅维里的思考》,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5页。

[1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34-36页。

[19]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459-467页。

[20][美]卡尔·贝克尔:《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何兆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94页。

[21][美]卡罗尔·布拉姆:《卢梭与美德共和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前言i页。

[22][美]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61页。

[23][美]卡尔·贝克尔:《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何兆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79页。

[24]中文译文《德行的复苏》(引文中的“德性”均为引者由“德行”改来,特此说明),刘小枫选编:《舍勒选集》(上),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711-713页。

[25][新西兰]赫斯特豪斯:《美德伦理学》,李义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第27页。

[26]邓安庆:《分析进路的伦理学范式批判》,《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4期。之后,在2016年,《哲学动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对此展开了深入讨论。

[27]转引自陈真:《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1页。

[28]同上书,第276页。

[29]Metaphysik der Sitten,in Lmmanuel Kant Werke Band Ⅳ,S.508.中文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2页。

[30]参见邓安庆:《论康德的两个伦理学概念》,《伦理学研究》,2019年第4期,该文也论证了康德的“德性论”伦理学概念的来源和在其伦理学体系中的地位。

[31]关于施莱尔马赫的伦理学思想的系统研究,请参阅邓安庆:《施莱尔马赫》,台北:东大图书印行公司,1999年;《启蒙伦理与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德国古典哲学的道德事业之重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00-331页。

[32]江畅:《再论德性论与伦理学的关系》,《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韩燕丽:《也谈德性伦理学的基本概念》,《道德与文明》,2019年第2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