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恶习?
我将转而从对司法恶习的探讨着手。尽管对于什么构成一个良好司法判决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但对于真正差劲的法官的特质是怎样的,却存在相当程度的一致意见。让我们从这些简单的例子开始说明司法美德。
1.腐败
第一个(也许是最败坏的)司法恶习是贪婪或腐败。从经验可知,腐败对法官而言是真正危险的。司法贪婪表现为公然、不加掩饰地索取或接受贿赂,也可表现在更难以察觉的财务利益冲突中。这类冲突可能是使司法判决的结果提前被知悉的交易,或创设一个使法官自己持有股份的公司受惠的先例。[44]当然,腐败并非唯一的司法恶习,但司法腐败是特别败坏的,这是因为法官处在受信任的位置上,也因为司法腐败将使无力保护自身的无辜第三方遭受极度不公。易言之,一个贪婪的判决,会否定被告或当事人的依法应得。腐败在司法品性中是一个尤其可憎的恶习,因为我们期待法官能够模范地展示其对法律的尊重。一个腐败的法官过于重视物质回报或他们能得到的享受,并因为错误的理由而从错的人那里接受了错误的好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对司法贪婪的反对,并不局限于当事人得其所应得。很多司法判决都是自由裁量的。且不论德沃金意义上的“疑难案件”是否包含自由裁量这一具有争议的问题,在很多争点上,初审法官的很多裁定(例如,为特定争点作证的目击证人的数量)并不受规则的严格限制。对这类问题做出的腐败裁定是恶的,即使这类裁定并未否定任何一方有权享有的东西。事实上,这项腐败的判决是错误的,即使实际上它给予了双方在法律上所应得的。因接受贿赂而作出正确判决的法官,也好不到哪里去。
2.公民懦弱
第二种恶习是司法懦弱。我并不是指单一的或主要对物理危险过度害怕的性情倾向。美国与英国的法官很少会因为做出了正式判决,而蒙受遭伤害的巨大风险。也许在其他法律文化中,这类风险会更普遍;例如,在哥伦比亚,毒枭恐怖分子对法官的报复就很常见。即使是在一个安定的社会中,听说有法官遭遇死亡威胁也并不罕见。然而,更为常见的是,法官害怕丢了职位或者丧失升迁的机会。比如,在美国,国家司法体系中的法官选举是很平常的。在某些法律系统中,法官可以通过公务员系统,从基层法院晋升到高层级法院。即便是在终身制的系统中(比如美国的联邦系统),提升到高层级法院或者其他更显赫位置的机会,取决于避免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做出不受欢迎的判决。简而言之,法官可能会担心公众和强势力量的意见,同时也会担心这些意见对他们的社会地位造成的影响。具有公民懦弱这项恶习的法官,过于关心他们的前程和社会声望,因此,他们会基于错误的原因,在错误的场合,为自己的名声考虑而举棋不定。
懦弱的判决是败坏的,与前面得出腐败判决是败坏的这一结论是出于同样的原因。那些因为害怕不能连任,而针对不受欢迎的刑事被告的那些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为他们否定了被告所应得的。更进一步而言,即使判决的结果在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并且事实上这项判决也是法律上正确的,这个懦弱的判决也应当受到批评。良好裁判要求以正当的理由,形成正当的判决。
3.坏脾气(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种司法恶习是坏脾气。尤其是在初审案件跟一般的民、刑事司法过程中,通常都充满了强烈的情绪。刑事被告、当事人与律师很可能不赞成、批评,甚至看不起审判人员。那些很快发怒或者心怀忿恨的法官,会不定期地爆发不恰当的情绪,这就很可能有损司法过程。他们的愤怒会笼罩在他们的判决中,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以偏激的方式运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在不恰当的愤怒并不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结果时,它也会有损司法参与者与公众对法官公正的信心。也正因如此,它削弱了作为冲突解决机制的司法过程的有效性,这种机制本应从当事人那里获得肯定和支持。
4.不胜任
我已经讨论过的三种司法恶习(贪婪、懦弱和坏脾气),都涉及法官情感状态、情绪与欲望上的缺陷。那么,他们理智能力方面的缺陷呢?许多时候,法律是精细和复杂的,一个法官可能因为没能掌握法律而犯错。当法官不能理解法律,那么他们的判决很可能不公正。不能理解复杂规则或细微差别的法官,缺乏可靠地实现目标,即得出法律上正确结果的能力。当然,即使是一个蒙住双眼的弓箭手也可能射中目标,一个不胜任的法官兴许也能碰巧得出一个法律上正确的结果。但如果要求以书面意见的形式来论证这个判决,即使是幸运地猜中了结果,也无从挽救一个没有能力明智地掌握法律的法官。在一个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的法律体系中,一个很差劲的法官意见会导致很多其他案件的不公正,即使是在给出正确意见的案件中,其结果也可能不公正。
尽管法律人都很明白存在知识缺陷的法官的问题之所在,但是涉及这一恶习的公共词汇并不丰富。我们也许可以说,存在知识缺陷的法官不能胜任司法工作,我们也可以采用一个不那么直接的措辞,称这类法官“才能不足”,“有些迟钝”,或者用更轻蔑的说法,“愚笨”。
5.愚蠢
如果一种理智的不足(intellectual failure)同法律的复杂和精细相关,另一种理智上的不足就与缺乏明智的判断力有联系。称一个法官是愚蠢的,可能因为他难以区分什么是可行的,什么是不可行的。一个相关的不足是,没能力区分纠纷中的重要方面和无足轻重的方面。一个欠缺判断力的法官,不能辨别诚实的证人与说谎话的证人,或者不能区别积极辩护与欺诈性交易(sharp dealing)。如果一个法官缺乏常识和健全的实践判断力(sound practical judgment),即使她对法律理论的把握能力很强,还是可能犯严重的错误。
法官在实践判断上的不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司法责任不仅限于弄清楚法律,并将它适用到无争议的事实这一简单任务。也许糟糕的判断力带来的危害的最清晰例证是复杂的禁止令(complex injunction)。当要求法官审查一个复杂的制度——比如一个刑法体系或学区(school district)制度,判断力差带来的后果会是非常严重的。正确地理解法律,能够帮助法官弄明白,持续地审查复杂的禁止令,其法律目的何在,但这还不够。即使在未对法律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一个不切实际的命令或者糟糕的资源分配也将导致骇人的后果。
让我们暂时停下来,去检验我们简单的、并不完整的司法恶习的序列。贪婪的、懦弱的、坏脾气的、愚蠢的或不切实际的法官,很可能在他们的判决中犯系统性的错误。什么样的品性特质能够规避这些缺陷呢?什么样的品性特质能帮助一个法官形成出色的判决?换言之,什么是司法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