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革命的美德
[美]弗雷德里克·G·韦兰[1](著)
王贵贤[2](译)
【摘要】人们通常会根据抽象的道德标准,比如平等、规范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来判断马克思是否是道德哲学家,而且一般会给出否定性的回答。但是,判断马克思是不是道德哲学家的依据不应该是纯粹理论的,更应该是实践的,即他会根据实践需要,尤其是政治实践的需要而不是纯粹的理论建构来提倡道德。马克思显然拥有自己的道德理论,因为他一方面为了追求革命成功、团结工人阶级,会强调革命英雄主义式的美德,另一方面为了建设未来社会主义,会要求工人们拥有诸如同志式美德,并采取具有“一般性和自发性的意愿”的行动。
【关键词】马克思,美德,革命,社会主义
在提出了一种关于道德(或各种道德)本质和来源的理论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是一位道德哲学家,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更具争议的问题是,马克思是否提出了一个他自己的规范理论,并且,如果是的话,他捍卫的是哪种道德判断和价值观念。众所周知,在后者的意义上,马克思的著作缺少完备的理论。此外,他还有意避免论述一种伦理学说(或者说可能是一种特定的伦理学说),因为他认为这样一种企图要么在哲学上具有误导性,要么从工人运动实践需要的角度看在策略上和修辞上是错误的,抑或是二者兼具。最后,对马克思的某些解释者来说,道德理论的缺席与马克思的道德理论似乎才是一致的(甚或说它对马克思道德理论而言是必需的)。如果马克思坚称,所有的道德信仰和实践完全是由生产系统的历史演进所决定的,或者坚称所有道德概念都是意识形态的——也就是说,党派的观念伪装成了公正的真理——那么(可能要论证的是),他试图为所有他可能持有的道德观点或道德感情提供辩护就是没有意义的。
然而,人们不能根据马克思拥有一种可能与其学说的其他内容不相符的观点,就推断他没有道德理论。此外,对马克思的非道德解释(nonmoral interpretation)与这样一种强烈印象是不相符的,即马克思的读者感受到了从他的著作中经常流露出来的道德情绪,包括倡导和愤怒的态度。马克思的第二、三代的追随者为保障他的思想地位而坚守着科学的客观性主张,对某些人而言,现在看起来掩盖了一个“真实”的马克思:“毫无疑问,尽管马克思被伪装成一个科学家,但他本质上是一位道德理论家……”[3]近期,这一领域的研究关注的主要是试图揭示其正义观点的相关文本,而且它倾向于重申那种更古旧的非道德解释。即使我们接受了主流(但并非无异议)的研究结果,即马克思没有正义理论,但是,我们也不能推断马克思缺少一种伦理学说,尽管评论者们倾向于这么做。[4]正义是一个似乎对社会理论家或政治哲学家而言最重要的道德概念,但它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唯一道德概念;正义理论也不是唯一可能的道德理论类型。情况可能是,马克思拥有一种不同的道德理论,或者至少暗含着一种(道德理论)。
理查德·米勒(Richard Miller)的论文包含的最值得关注的主题是其对马克思某些观点的简要评论,这些观点是关于马克思论无产阶级革命者的特殊美德的,或者是关于马克思建议应该推崇和培养的理想型的道德品格的——而且他暗示这些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市民的道德品格。这些是人们在马克思本人的著作中能够发现的论题,而且它们在随后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特定思潮中还很突出。米勒注意到,马克思赞赏某种品格,并赞颂了工人在他们的斗争中体现出来的英雄主义,他还说,正是这一点部分地让马克思的理论似乎具有了道德属性。而且,米勒不愿意认为这些判断构成了一种道德理论,关于它们,毋宁说是处在道德和自我利益的中间地带。然而,他持这种立场仅仅是因为他武断地规定了,要解释一种道德理论,某种学说必须与之相符的过于严苛的标准。然而,美德是一个道德概念,而且一种学说成为一种道德理论,它要么勾勒出了那些被理解为优秀品格的特点或品质,要么勾勒了人们称羡和赞美个人品格(由此引发的人的行为)的基础。至少,这种理论提议贯穿于大多数社会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者的和苏联的)的文献,而且在马克思本人那里也有说明。
米勒为那些会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道德理论,或者“道德”,或者“道德观”的东西设定了三条标准;它们是平等、规范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或者是普遍的合理性)。平等似乎是基本标准——平等对待所有的人,或者(在态度上)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人。米勒把马克思的实践理论看作是与道德不同的理论,他的主要理由是,它无可争辩地把阶级利益指定为政治行动的合法性基础,而这与米勒把对每个人平等关心的道德要求相矛盾。总之,对米勒来说,一个道德理论必须是由一整套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人并规定平等对待所有人的规则或原则组成,而且它可以得到辩护的理由是,所有理性的和不偏不倚的人都能接受它(除非就相关事实提出不同意见)。在我看来,这种作为一种正义理论之典型特征的道德解释是似是而非的,这种正义理论要么只是一种道德理论,要么可能构成了一种完备道德理论的部分内容,但它的确不能与道德整体相提并论。在道德观念中,人们通常认为正义要么在逻辑上与(某种意义上采用的)平等观念相关,要么规定的是一些平等对待观点。一种正义理论典型地包含某种一般性的规范,能够指导大局性的(large-scale)社会制度的设计(但是因为其一般性,它经常也能用于解决个人道德选择中的两难问题)。最后,正义规范通常是以形式的(formal)方式表达(为他的应得、权利的平等、差异原则等)表现出来,以至于它们似乎体现出了一些总体性的或者是合理性的原则。
马克思可能没有一种与这些标准相符的理论(不管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总结说他没有一个正义理论。这个论题在有关马克思的文本中得到了强有力的论证;在其他归于马克思的独特论证中也能够证实这一点——这些论证包括:(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学)不可能存在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特殊的阶级利益无关的道德观;根据资本主义时代使用的道德观(例如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们(像以前时代的道德观一样)有保守的偏见,并且具有维持现状的功能;社会主义正义的设定标准目前仍太弱了,以致无法为有效批判当代制度提供基础;无论如何,道德化只会鼓励这样一种幻想,即道德信念和道德信念的变化能影响唯物的历史的变化,这是一种能够对推动变革的策略产生误导的幻想。米勒的论文中提出了诸如此类的论点,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方法是更形式化的;他总结说,马克思不是一个道德主义者,主要是因为他的理论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标准。然而,马克思拒绝诉诸道德,这一结论更常见的理由似乎更适合正义理论而不是其他的道德观念。马克思通常把正义概念看作是司法观而不是一种道德观——实际上是实定法的正义——关于此观点要比这种纯粹的道德观更加似是而非,即假定它(道德观)与特定的社会秩序和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5]然而,我们不能总结说,既然马克思缺少或否认所有正义理论,因此在这个词的其他重要意义上他就不是一个道德思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