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与发展

一、休谟伦理学与 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与发展

休谟美德思想对美德伦理学的最初影响就在于其道德心理学,安斯库姆(G.E.M.Anscombe)等人正是受到休谟道德心理学的启发,对现代道德哲学进行批评,并呼吁伦理学研究应当从建构成熟的心理哲学出发。在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复兴的标志性文献《现代道德哲学》中,安斯库姆对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为代表的现代道德哲学进行了深刻批评,为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按照安斯库姆的观点,现代道德哲学的一个共同特征是通过道德规则来设定个体的道德义务,规定人们在道德上“应该”如何行动。安斯库姆认为,这种意义上的应当“在相关语境下被等同于‘不得不’‘负有义务’或‘被要求去做’,其意义相当于,一个人可能受法律或某种能被法律所要求的东西所驱迫或约束”。[2]安斯库姆认为,这是由于基督教的缘故。因为“基督教从旧约律法中推演出它的伦理观念。……由于基督教为时许多世纪的统治之故,被约束、被允许或被原谅的概念深深地植根于我们的语言和思想中了”。[3]这就形成了我们道德意义上的应当。虽然上帝这一立法者已然不存在,但由之产生的道德应当仍然具有很强的心理效果,不过其意义已不复存在。这就好比“如果一个人认为并不存在一个法官或一部法律,那么判决的观念虽然可能保留着它的心理效果,却不会保留其意义”。[4]因此,在神圣律法概念丧失之后,道德上的应当就失去了原有的内容,只是一种残存物了。

因此,要使得道德上的应当变得有意义,就需要为已经不复存在的神圣法找一个替代物作为外部约束力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安斯库姆从休谟的“是与应当”问题着手。安斯库姆认为,从“是”不能推导出道德上的“应当”,“应当”的来源只能是关于“想要”的判断,她显然是在赞同休谟的动机理论。休谟认为,动机源于情感的冲动,休谟关于行为动机的观点后来被引申为:行为的动机来自诸如“想要”之类的欲望。因而,我们需要对人的行为、意图、动机等事实性的概念进行道德心理学的说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她认为,“从目前来看,从事道德哲学对我们而言是不合算的,除非我们拥有一种令人满意的心理哲学”[5]。也正因为如此,安斯库姆认为休谟的人性哲学“揭露出极为深刻和重要的问题……他仍是一位相当深刻和伟大的哲学家”[6]。安斯库姆的观点为其后的美德伦理学发展和建构奠定了基础。

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通常被视为伦理学上的休谟主义者,这主要是由于他提出的内在理由(internal reasons)理论。他认为义务论和功利主义把可普遍化原则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视为所有个体的在道德活动中的行动理由。但这不合乎我们现实生活的真实情况,我们真实的欲望是实现我们自己特殊的生活计划,这是我们生活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为我们提供的理由会破坏我们生活的完整性,这些理由不是我们内心认可的理由,因而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为我们提出的道德理由只是外在理由。一种好的伦理学为我们提供的外部道德理由应当能够内化为我们的内在理由。[7]威廉斯的主张和休谟的动机理论是一致的,休谟也主张道德行动是由情感和欲求驱动的。

迈克尔·斯托克沿袭安斯库姆的心理学路线对现代道德哲学进行了批评,他表达了和威廉斯相似的观点。斯托克认为现代道德哲学存在一种“精神分裂”:现代道德哲学为我们提供的行动理由与我们真实的动机之间是分裂的。[8]而这种精神分裂会破坏我们的幸福,因为幸福要求我们的行动理由和动机之间是和谐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现代道德哲学忽视了关于人性的事实。这些观点使得当代的美德伦理学家有一个重要共识,那就是伦理学理论应当严肃对待我们实际能成就的精神状态以及我们的认知和动机结构这样一些心理事实。因此,一种伦理学理论如果在心理学上是不能实现的,或者过于苛刻,那么我们就应当从根本上予以反对。[9]

如上所述,休谟伦理学对于美德伦理学家批评现代道德哲学的影响主要是其道德心理学。在这一过程中,休谟伦理学为美德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些重要的观念,如情感和动机的作用及其重要性。而对休谟美德思想的发展主要是斯洛特构建的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也称作新休谟主义美德伦理学,它与当代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伦理学构成了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的两种最为重要的流派。斯洛特对休谟美德思想的发展,一是确立动机和品格的首要性,二是引入休谟的移情概念,以这一概念作为其理论的道德心理学基石,解释他从关怀伦理学中引入的关怀或关爱概念,以此作为伦理学的规范性来源,并将之贯彻到美德和正义领域,形成一个在形式上融贯的美德伦理学体系。

斯洛特认为,在休谟的美德思想中,道德行为的德与恶的性质来源于道德行为主体自身的性格特质和动机,是一种美德动机论,这种观点与美德伦理学更为接近,因而可以为美德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一种很好的思想资源。[10]斯洛特本人十多年以来的论著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基于休谟等情感主义者的思想,发展构建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他说:“德性伦理学的可能性在首要的意义上要归于休谟,……将道德标准和道德行为建立在与人类情感有关的考量和因素之中的可能性得到了更明确的认可,并且……其首要的灵感源泉和中心是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我本人有关德性伦理学的思想受他的影响较大。”[11]在本世纪初出版的《源自动机的道德》一书的开篇,斯洛特指出,伦理学研究要考察的关键问题是道德的来源问题:道德来源于合乎理性的具有一致性的普遍规则,还是来源于人的关怀他人的内在情感?

休谟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道德品质和动机的核心地位,在休谟看来,道德品质和动机优先于行为及其后果。斯洛特的美德伦理学亦是如此,并从理论结构上赋予这些内在特征以首要地位。斯洛特主张,一个行动者的某一行动在道德上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该行动者的品格及其行为动机。用斯洛特的话说,“……一个行动的道德或伦理地位(status)完全派生于动机、品格特征或个体的独立与基本的德性的(aretaic)[与义务的(deontic)相对]伦理特征”。[12]这种对正确行动的解释有一个重要缺陷,即拉蒙·达斯(Ramon Das)指出的,它必然陷入循环论证。由于斯洛特的理论将动机作为行为评价的唯一根据,那么这一理论必须提供一个考察动机的方法,只有确定了动机的道德性质,我们才能据以确定行为是否是道德上正确的。然而,我们似乎只能通过外在行为来认识行为的道德动机,因此,如果对行为动机和品格的认识要依赖对外在行为的评价,那么我们就是在进行循环论证。

斯洛特的理论正是为了避免用外在的行动来规定美德,所以他干脆将美德建立在良好的动机基础上,彻底与外在行为划清界限。但我们如何判断动机的好坏呢?斯洛特的回答是:直觉。[13]他认为,“关于动机的道德判断可以建立在很强的直觉基础上,由于伦理判断必须有个起点,所以我们有理由探究以行动者为基础的伦理学的可能性”。[14]有学者认为,斯洛特诉诸直觉的做法“是一种思想洁癖或理屈词穷的表现”。[15]因此,斯洛特的策略实乃无奈之举,他采取这种策略是迫不得已的,否则其理论就会陷入循环论证。

在心理学基础上,斯洛特则吸收了休谟的基于移情的美德体系。移情概念构成斯洛特整个理论的心理学基础,可以说,“移情机制是其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体系的‘拱顶石’”[16]。在休谟看来,我们对道德行为与品质的理解都需要“同情”(sympathy)这一心理机制。从休谟的文本来看,他所说的同情实质上是现代心理学所说的“empathy”,只是休谟时代的英语中没有对应的词汇,empathy是上世纪初作为新造的德语词“Einfuehlung”的英文对译词而造出来的。[17]斯洛特认为,按照休谟的观点,我们凭借移情能力理解道德要求、产生道德行为的意向。休谟发现移情能力产生的义务感有一种倾向,即与我们关系越亲密的对象,我们产生的义务感越强,而现代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证实了这一论点。道德心理学的最新成果还表明:“我们的利他倾向,或者,更通俗地讲,我们对他人的关心,取决于移情的发展与激发力量。这一假设以及确证这一假设的研究为休谟更深一层的思想提供了支持,即哪里存在着一种感受更强烈移情的倾向,哪里也就存在着一种给他人以更多关心、为他人做得更多的倾向。”[18]

斯洛特不仅借用了休谟的移情概念,而且把它和关怀伦理中的关怀概念结合起来。他认为关怀概念和移情概念对于个体的道德倾向同等重要。移情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我们关怀他人的心理机制的基础,因而对于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来说,移情是一个根本性的东西,是其心理学基础。移情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另一个方面,即它能够说明我们在道德实践层面为何产生关怀他人的动机,并为何能够把道德动机转化为行为。通过移情概念来解释关怀行为,更加符合我们的道德常识和直觉,我们何以能够成为有德行的人,之所以能够在人际交往中按照道德要求行事,移情具有最为关键和核心的作用。

斯洛特对休谟美德思想的发展不仅表现在美德领域,还表现在正义领域。按照现代伦理学的一般观点,正义通常是与社会制度和规则有关的伦理问题,而不是关于个体道德品质的道德问题。因此,以品质为中心的美德伦理与正义理论通常被认为是两个独立的伦理体系。但斯洛特认为:“美德伦理学要成为一种全面性的、能够与义务论或康德主义相提并论的道德学说,就必须能够处理包括正义在内的义务性问题。”[19]

斯洛特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处理与休谟不同,休谟实际上认为作为社会规则体系的正义与美德的基础之间是不同的,美德的价值基础是动机的善,而正义的基础是社会公益。但斯洛特把社会正义领域和私人性的美德领域统一起来,主张正义的基础也在于动机的善。他认为:“对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之正义性的理解,类似于关于个体的(行为和态度)关怀伦理学的理解。移情的关怀伦理对个体行为评价的依据是看这样的行为是否表达、体现或反映了主体的一种具有移情作用的关怀动机……所以,移情的关怀伦理能够说明,如果制度、法律以及社会习俗和惯例反映了那些负责制订和维护它们的人具有移情作用的关怀动机,那么它们就是正义的。”[20]斯洛特分别从政治正义和分配正义两个领域说明了他的主张。

按照斯洛特的看法,基于关怀伦理的根本主张,在政治正义问题上,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精英出于自私和贪婪的动机,想要保有自己对权力和特权的垄断,而不关怀公民的福祉和利益,不想赋予民众基本的政治权利,那么就是不正义的。同样,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如果政治精英阶层出于自私的动机,不关怀残障人、失业人群、贫困者等弱势群体,不设法通过对弱势群体有利的法案,那么这就是分配制度上的不正义。[21]

斯洛特把情感主义贯彻到底,以休谟的移情概念作为道德心理学的基础概念,以此阐释关怀,然后以关怀作为规范性的来源,把它贯彻到美德和正义领域,用以说明美德和正义的规范性。因此,斯洛特是一个彻底的情感主义者。但按照通常的道德观点来看,美德与正义是两种道德体系,前者是私人性的,后者是公共性的。按照休谟的道德起源观点,美德的基础是情感,但正义的基础却是基于协商和约定,更多的是出于公共理性。虽然正义体系中也可以包含关怀等情感因素,但这些因素不是正义理论体系的核心。较为中肯的看法是,美德与正义体系是相互补充的。因此,斯洛特对休谟美德思想的发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他把正义体系也纳入到情感之下,是不够合理的。尽管这一策略可以把美德和正义体系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但这一策略难逃以理论裁剪现实的嫌疑。

可能还有一种对休谟伦理学后果主义美德理论的发展。在《不安的美德》(Uneasy Virtue)一书中,茱莉亚·德来芙(Julia Driver)对传统的美德理论提出了批评,并发展了一种对美德的后果主义解释,它是一种“纯粹的评价外在主义”,即品格特征的道德性质应当由后果等外在于行动者的要素来决定。[22]罗杰·克里斯普(Roger Crisp)评论此书时认为,德来芙“提供了到目前为止最为精致的对美德的后果主义解释,而且是一种休谟传统”[23]。但德来芙的美德理论是否属于美德伦理学是存在争议的。此外,近年来有一些西方学者对休谟的美德观点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如《休谟论动机与美德》[24]《休谟论美德的标准》[25]等。但此类研究只是对休谟的美德观点的碎片化阐释,并未发展出系统的美德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