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卑任重的考验——贤能精英的非支配式重责
总的来说,位高权重与位高责重是贤能资格制(meritocracy)的理论与实践的一揽子方案,政治上的“贤者宜居高位”体系也不例外。由此,只强调位高责重既不符合实情,也不能带来贤者担责的真正希望。前文对贤能资格制下贤者担责的可欲性与可行性的反驳,一方面表明贤能资格制不应当将政治共同体中大部分人践行政治美德的机会与可能性排除在外,另一方面表明贤能资格制并无能力确保选贤任能必定通向贤能治理。
以“贤者宜负重责”替代“贤者宜居高位”,如果不停留在充当辩护理由的话,唯一合理的方式是预先割断重责与高位之间的关联,从而确保一方面向能力精英问责,另一方面限制他们的优势地位。那么概括而言,这里带来的真正责任要求即是位卑任重的考验,以及由此有望达成的某时段切面内贤能精英与普通大众之间的无支配关系。
须预先强调的是,破除贤能资格制和支配关系,还有另外两类路径不可不察:一是确保每个人通向美德生活可能性的实质机会,二是破除大共同体对全体成员的支配。本文聚焦于贤者担责问题,故暂把后一方面留待专文处理。关于前一方面,也涉及两类支持性资源,一类来自政治共同体本身,一类来自共同体成员中的能力美德先觉者——本文也把对前一类的见解暂时保留,而把提供后一类支持性资源作为本节向贤能精英所要求的卑位重任的一部分。
至此,我们就达成了关于“贤者宜负重责”的一项抽象原则和一项具体任务,这意味着对作为“贤者宜居高位”的贤能资格制模式的两种矫治:(1)抽象原则在于,在确保总体效率的前提下令贤能精英优先承担位卑任重的工作,以保障优势地位的正当分配;(2)具体任务在于,令政治美德方面的先觉者承担起平等能力教育的任务,以确保落实在每个人身上的实质机会[19]。
笔者认为,比起贤者居高位的贤能资格制模式,这里的根本原则和核心任务才能真正有望确保社会中有能力与美德者为其他成员以及整个共同体承担更多责任。换句话说,这才是真正的作为贤能负责制(meritorious responsibility-taking)的贤能政治。唯其如此,才能有效回答对贤能政治的根本可行性挑战,即:如何一面遏制地位方面的优劣鸿沟的形成,一面确保能力方面的暂时优劣鸿沟能够服务于身处劣势者。这也就是驭使贤能精英服务于其同胞大众的关键。
上述根本原则的实质即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分工思路:从胜任与否的角度看,不同的人以不同的优劣程度胜任不同的工作,例如“能力精英”意味着能力全面,能够广泛胜任不同工作;普通人则能力单一,只能胜任少数工作。与此同时,从选择意愿看,人们往往对地位相对高、责任相对轻的职位趋之若鹜,对另一些地位与责任相对对等的职位只有次要兴趣,而对那些地位相对低、责任却相对重的职位避之不及。
就此而言,为了根本体现有能力与美德者应为同胞与社会承担更多责任这一原则[20],也为了尽可能确保人人有事做和事事有人做,在工作分配或任务指派的过程中,在保证胜任和工作实效的前提下,一种可行的程序即是:令能力精英排序在所有人之后方能为自己做出选择,接受那些其他人挑选之后余下的可选工作或职位。或者根据上述选择意愿描述,令最为贤能者首选地位相对低、责任却相对重的职位,令贤能稍逊者选择地位与责任相对等的职位,而令贤能亏缺但仍刚刚好能够确保胜任和实效的人们获得地位高但责任轻的职位。
这也许会带来“应得”与“资格”意味上的“不公正”。破解这种不公正之论有很多思路[21],此处单从美德角度言之:当然,无论是何种角度,首先都必须承认对腐败、滥用和固化等做出防范的重要性,并为此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诉诸的实质要求是,“贤能政治”之谓“贤能”、美德或卓越,不仅仅意味着能力超群,也同时意味着道德高尚;而道德高尚即意味着更为丰盛的价值资源,在其中,经由能力获取地位、占据特权以至确保受益都不必纳入该主体优先考虑的良善生活选择。(https://www.daowen.com)
反过来说,如果有真正有效的贤能之治,而这种贤能之治要甄选和任用一种真正胜任的贤能之士,那么,拥有如许价值资源并能够先于社会性的分配原则设计而为自己做出如此选择——即把借助自身能力获取地位、特权和利益排除在优先考虑的良善生活选择之外、能够接受甚至能够主动选择位卑任重的工作和责任——的人,才是贤能政治所要识别并倚重的对象。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能力精英身上才真实地发生了责任的承担与地位的优势之间、“宜负重责”与“宜居高位”之间的分离,从而确保他们不致以责任的名义攫取特权——确保能力担责原则不致沦为只是能力资格的辩护借口。
这种分工思路的一个先例是:在《正义论》以克服社会偶然性和自然偶然性两重理由全面否定能力主义社会(meritocratic society)之后不久,罗尔斯的另一美国同行提出了一种自认为完全相容于差异原则的贤能资格制模式。该模式的基本思路与上段所述几乎完全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证成理由,在于作者格外强调他所基于并遵循的原则完全是效率考量和生产力考量。该模式的具体描述可以还原为:当张三与李四都想获得工作甲和工作乙,并同时都倾向于甲;那么即使在无论做甲还是做乙张三都强过李四的情况下,只要令张三做乙、令李四做甲的生产效率更高,就应该采纳这种效率更高的方案,哪怕它意味着对张三很可能据之表达不满的胜任—应得原则的放弃。[22]
这一原则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效率原则,其被作者称为“生产性工作分配原则”(缩写为PJAP)。进一步说,它的发明者认定它虽不那么相容于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但却完全能够相容于更具实质性的差异原则和与之相应的公平的机会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换言之,它能够根本地确保“实质机会”。
不难看出,只要对PJAP原则稍做修订,就得出了我们这里的贤能担责原则:由于被强调为一项效率原则,理论制定者要求PJAP的适用条件是能者低就的生产效率“更高于”能者高就的生产效率。而贤能担责原则的限制条件只是要求确保贤者低就的胜任程度和效用实现“不低于”贤者高就的情形:在一些重要的正义原则看来,这并非不公,况且就美德理论而言,贤者自有价值资源方面的大量补偿。
而由此看来,PJAP原则的真正洞见在于对贤能迷思的破除:就确保整个社会或者其中的政治制度的效用和绩效(performance)而言,并不需要基于一种应得思路确立起能力资格制,并不需要在每个职位(包括意味着优势地位的那些职位)处安放“最为”胜任的人选。在政治共同体之内,为了将有限的x个人选安排在y个位置上,确保总体绩效达标甚或最优的思路,并不总是,甚至常常不是“贤者宜居高位”,而是要通盘考虑所有职位的技能要求和所有人选的胜任情形两相匹配的全部可能性(或者至少是多样可能性)。
相比之下,贤能资格制的思路实质只有一个:首先考虑最优势地位,为之竞争遴选最胜任的若干人选;然后考虑次优地位,在余下的人中为之考虑最胜任的人选。由于一人往往胜任多职,这样单一的程序就会大概率导致整体综合胜任程度和绩效估定并非最佳的结果。在现实之中,尽管选贤任能的真实操作并非如此,但是在向上流动性和向上流动意愿的推动下,精英竞争格局导致的结果却大致与之相当:最优的候选者不会甘于次优的地位,任何稍稍认可自身能力的人都会同时认定自己正在屈尊低就,并找寻一切机会攀登向上的阶梯。
对此,PJAP原则的真正贡献也就在于以对效率原则的重新采纳点破贤能政治的最后一道防护面纱:由此看来,“贤者宜居高位”只是能力精英人士的“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23],因为贤能资格制不仅既有违政治制度的正义和包容力(inclusiveness),又无法确保无腐化的贤能治理,而且甚至往往根本无法确保效率。而相比之下,PJAP原则在要求确保效率和绩效的同时,也通向了某种实质机会,即:总是可以把责任同等但地位较高的职位留给能力稍逊但同样胜任(重要衡量指标是能够确保总体效率)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