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责任与认知价值
任何“理解”的理论都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解释“理解”的认知责任,与知识相比,“理解”更突出地要求主体的求知意图在真信念的获得过程中发挥恰当的因果作用,并因而对相应的真信念负有充分的认知责任,通常体现为认知者视角中可以获致的理由;其二是解释“理解”何以比普通知识有更大的认知价值。我们还看到,不管是柯万维格的还是格林的“理解”理论,都没有能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那么,基于UM定义的“理解”的能力理论是否能做得更好?
首先来看“理解”的认知责任。按照UM的定义,“理解”就是在“打开黑箱”的意义上对机制事实的把握。但我们也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陈述“机制事实”的命题是认知者碰巧偶然得知的,或可能得自某个专家的证言,抑或是来自某个甚至不为自己知晓的特殊认知能力——总之,在获得对机制事实的真信念的过程中,认知者自己的求知意图并未发挥实质的作用,因此他对所获得的真信念并未有充分的认知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认知者对机制事实的把握还能算是“理解”吗?譬如,假如认知者并非出于自己的求知意图而得知了开关箱与各个电器设备之间联系机制的架构细节,那么这些“打开黑箱”的真信念是否足以使他具备“以机制事实作理由行事”的能力?
答案是否定的。非意图性地获得对机制事实的真信念并不足以造就“以机制事实作理由”的能力。一方面是对所理解之事实的求知意图,另一方面是以所理解之事实为理由做事的意图,两者并非彼此独立:假如对事实的求知意图付之阙如,则以事实为理由的行动意图亦不能独善其身。常识直觉上还有大量其他类型的“理解”的例子印证这一原则。例如,漠视规则的人并不会因为知道规则事实而能够遵从相应的规则行事;如果解释者对文本的意义毫无兴趣,即便从别人的证言中得知了意义关联,也往往不能由此把文本诠释得饶有趣味;如果我缺乏对他人心智的求知意图,根本对他人漠不关心,那么即便我有某些心理学知识,我也并不因此能理解他人,或以他心的事实解释他人的行为。换句话说,“理解”之所以比知识更加明确地要求充分的认知责任,是因为它作为一类特殊类型的行事能力,需要与之相匹配的行动意图,以及与该行动意图相联系的求知意图。我们或许能非意图性地“知道”某一机制事实,但我们绝不能在相同意义上获得“理解”:缺乏对机制、规则、文本与他心的求知意图,我们也就不可能完整地具备以这些事实为理由的行动意图,从而从根本上丧失了“理解”的可能性。
然而,我们真的能非意图性地“知道”机制事实吗?假如我对消防员案例中的房屋起火原因没有任何求知兴趣,而通过可靠的证言告诉我是由“接线错误”导致的,那么我就非意图性地获得了起火原因的知识。但对于机制事实,情况却复杂得多。如前所述,对机制事实的把握既要着眼于系统复杂性特征——组分之间的系统整合及在时间空间上的有序排列,又要澄清层次性特征——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层级秩序与构成性关系。而要把握机制的系统复杂性与层次性,没有相应求知意图的参与几乎是不可能的。诚然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幅图景:你对开关箱如何联结到各个电器设备的机制毫无求知意图,但有个可靠的专家在你耳边喋喋不休地讲解这一机制的各个细节,它的复杂性与层次性特征。由于你有博闻强识的记忆力,能够完全复述出那些“打开黑箱”的真信念,而非仅仅是存在性或分类性的命题。所以这里所关涉的并非“相关于机制的事实”,而就是机制事实本身。那么你是否对此拥有知识呢?
德性可靠论的答案无疑会是肯定的。即便如此,这也只能是非常单薄意义上的“知道”,而不会由此具备以机制事实作理由的能力。但我想强调的是,常识上有非常强的直觉告诉我们,这里其实并没有对机制事实的知识。因为知道一个机制事实与知道“接线错误是起火原因”不同,它需要认知者能够条分缕析地把握机制的系统复杂性与层次性,能够从中提出具体的理由作为相应行动的参考。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仅能够记住证言并复述出来并不能确保认知者的确形成了表征机制复杂性与层次性的真信念,进而也就不能说他真的“知道”这一机制事实。反过来说,假如认知者真的“知道”机制事实,那么他就必定能从机制复杂性与层次性特征中提炼出行动的理由,而这就要求认知者的意图参与其中,包括对机制事实的求知意图与以之为理由的行动意图,从而认知者就要对其真信念负充分的认知责任。一言以蔽之,机制的系统复杂性与层次性特征为“理解”所要求的认知责任提供了解释。对于这种厚实意义上的“打开黑箱”的机制知识,求知意图与认知责任乃是题中应有之义;因而具备这种知识也就是具有“理解”,即以机制事实作理由行事的能力。
机制的系统复杂性与层次性特征与认知责任问题相联系,而机制的生成性与模型理想化特征却解释了“理解”之区别于普通知识的独特认知价值。正如UM定义所表明的,“理解”之所以区别于普通知识,就海曼意义上的能力理论而言,就是由于“理解”所要求的不是以普通事实作理由而行动的能力,而是以一类特殊事实——机制事实作理由的能力。如前所述,机制是生成性的,即它并不满足于把握诸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而是要求厘清现象在时空上发生的实际过程;机制性的关联是在不同情境下都能保持相对稳健的联系,但对它的模型描述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效,理想化的处理是把握跨情境有效的关联的合适手段。机制的这两个特征对于人类的认识活动而言都极其有价值。人类的认识目标有高低之分。就高的目标而言,认识不仅要抽象地把握变量间的相关性,而且也着眼于具体把握现象的实际生成过程;不仅立足于澄清现实中发生的事情,而且还要以理想化模型把握现象的模态含义,也就是要考虑其在相邻可能世界中的情况。而UM所定义的“理解”通常就意味着这两方面的含义,它因而是比普通知识更值得追求的、更有价值的认知状态。
总而言之,“理解”的能力理论立足于对德性知识论的“理解”研究的批判性反思:一是对“理解”刻画应当着眼于应用真信念而非获得真信念的能力;二是需要解释“理解”何以比普通知识要求更充分的认知责任和更大的认知价值。在这方面,基于维特根斯坦哲学脉络的能力理论,特别是海曼基于“事实性理由”的能力理论,能够给“理解”很多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如果我们可以接受“理解是一种特殊类型知识”的观点,那么我们就很容易引入机制概念而构造“理解”的UM定义:以“机制事实”为理由做事情的能力。基于此,利用“机制事实”与“相关于机制的事实”之间的区分,阐明机制的生成性、系统复杂性、层次性和模型理想化特征的理论蕴涵,我们就有理由证明,“理解”何以区别于普通知识,何以比普通知识要求更多的认知责任与认知价值。这恰恰表明,引入机制概念的“理解”的能力理论,能够比既有的“理解”理论更好地应对认知责任与认知价值方面的挑战。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才在《形而上学》的开篇说“人类就其本性而言渴求epistéme”,而epistéme在这里更应当译作“理解”而非“知识”[33]。
Understanding as Knowledge-how:A Notion from Virtue Epistemology
XU Zhu
【Abstract】Virtue epistemology recently focuses up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nderstanding and knowledge.Duncan Pritchard,for instance,argues that understanding is equal to the cognitive achievement from intellectual virtues,which are some reliable capacities in acquiring true beliefs.However,as Wittgensteinian notions,understanding and knowledge should firstly connect to capacities of applying true beliefs.Particularly,John Hyman argues that knowledge is the ability to do things for reasons that are facts.According to Hyman's account,understanding is therefore the knowledge how to do things for reasons that are mechanical facts.That notion of understanding requiresmore epistemic value and more sufficient responsibilities than knowledge does.
【Keywords】Understanding,Knowledge-how,Mechanism,Wittgenstein,Virtue Epistemology
【注释】
[1]本文为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科学哲学的因果理论前沿研究”(项目编号:12CZX016)的阶段性成果。
[2]作者简介:徐竹,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当代知识论、行动哲学与社会科学哲学。
[3]E.Sosa,A Virtue Epistemology:Apt Belief and Reflective Knowledge,Oxford:Clarendon,2007,p.23.
[4]J.Kvanvig,The Value of Knowledge and the Pursuit of Understanding,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185.
[5]L.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2nd ed).G.E.M.Anscombe(trans.).Oxford:Blackwell,1958,p.150.
[6]E.Gettier,“L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1963,23(6),pp.121-123.
[7]E.Sosa,Reflective Knowledge:Apt Belief and Reflective Knowledge vol.2,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135 136.
[8]D.Pritchard,“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in D.H.Pritchard,A.Millar,A.Haddock (eds.).The Value and Nature of Knowledge:three investiga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50.这里普理查德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认知运气。其中,假谷仓案例中的认知运气尽管也会阻碍信念成为知识,但并不会妨碍信念成为认知成就。普理查德在另一个地方把这种运气称为“环境性认知运气”,因为“真信念的运气性完全是由于认知者事实上处于某个认知上不友好的环境”,而不像盖梯尔类型的认知运气那样,是直接“干预了信念与事实的关系”(p.78)。
[9]普理查德实际上主张,知识所应满足的是排除认知运气的安全性条件:“S 的信念是安全的,当且仅当,在那些最相邻的可能世界中,S仍然以与现实世界中相同的方式形成对同一个命题的信念,而这一信念仍然为真。”参见D.Pritchard,“Anti-Luck Epistemology.” Synthese,2007,158(3),p.281。
[10]D.Pritchard,“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p.82.
[11]K.Morris,“A Defense of Lucky Understanding”,British Journal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2012,63(2),p.359.(https://www.daowen.com)
[12]W.D.Riggs,“What Are the‘Chances'of Being Justified?” The Monist,1998,81(3),p.466.
[13]L.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2nd ed.),G.E.M.Anscombe trans.Oxford:Blackwell,1958,p.154.
[14]“想象这样一个语言游戏:用一只计时表来确定某个印象持续多长时间。知识、能力与理解的持续不可能以这种方式来确定。” L.Wittgenstein,Zettel(2nd ed.).G.E.M.Anscombe(trans.).,G.E.M.Anscombe and G.H.von Wright(eds.).Oxford:Blackwell,1981,p.82。
[15]L.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2nd ed.),§146.
[16]S.Hetherington,How to Know:a practicalist conception of knowledge.Oxford:Wiley-Blackwell,2011,p.35.
[17]J.Hyman,“How KnowledgeWorks”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99,49(197),p.441.海曼举例说,“假设罗杰相信他正被安全部门追捕,那么有很多事情他都可以做。例如,他可能会逃到巴西,烧掉信件,抑或是向他的选区议员投诉。但假设他所做的只是去看心理医生……可以这样来解释这种差异:罗杰并不是基于他被安全部门追捕这一事实——至少是假设中的事实——而做出看医生的行动的;因为促使罗杰作出决定并指导其行动的,并不是他所相信的那个事实,而是‘他相信’这个事实”。
[18]J.Hyman,Action,Knowledge,and W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170.
[19]参见T.Williamson,Knowledge and Its Limi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64;K.Setiya,“Causality in Action”,Analysis2013,73 (3),p.511。
[20]J.Hyman,Action,Knowledge,and W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183.
[21]尽管海曼的能力理论出自维特根斯坦主义的脉络,但“作为能力的理解”这一观点并不必出自同一个语境。其他的哲学思想资源也可以导致相同的结论。例如,扎克泽博斯基就指出,从古希腊哲学特别是柏拉图的思想语境中来看,“理解也是从技艺(techné)的习得中获得的状态。人们通过知道如何做好一件事情而获得理解”(L.Zagzebski,“Recovering Understanding”,Knowledge,Truth,and Du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241)。
[22]P.Lipton,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2nd ed.).London:Routledge,2004,p.30.
[23]S.Grimm,“Understanding as Knowledge of Causes”,Ln A.Fairweather,VirtueEpistemology Naturalized:bridgesbetween virtue epistemolog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Springer 2014,p.341.
[24]扎克泽博斯基提出,过程可靠主义的知识价值论证面临“淹没难题”(the swamping problem):正如更有价值的、更可靠的咖啡机并不必然使做出来的咖啡更有价值,产生于可靠认知过程的真信念也并不就比一般的真信念更有价值:“真加上某个独立的价值来源并不能解释知识的价值。”参见L.Zagzebski,“The Search for the Source of Epistemic Good”,Metaphilosophy,2003,34(1-2),p.14。
[25]J.Kvanvig,The Value of Knowledge and the Pursuit of Understanding,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185-186.
[26]L.Zagzebski,“Recovering Understanding”,Knowledge,Truth,and Du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242.
[27]J.Kvanvig,The Value of Knowledge and the Pursuit of Understanding,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192.
[28]S.Grimm,“Understanding as Knowledge of Causes”,Ln A.Fairweather,VirtueEpistemology Naturalized:bridgesbetween virtue epistemolog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Springer,2014,p.339.
[29]在格林看来,所谓“理解”只不过是对原因的或依赖关系的知识,而“理解”的认知价值体现于这一事实:对原因的知识要比对非因果事实的知识更有价值。但是显然我们也可以知道起火的原因但仍缺乏“理解”。所以仍然未确定的问题是:因果意义上的理解是否比对原因的普通知识更有价值?如果我们要确定“理解”的独特价值,这一问题却是不可避免的。
[30]“机制是组织起来的实体与活动,以便产生从初始条件到终结条件之间的规律性变化。”P.Machamer,L.Darden,C.Craver.“Thinking about Mechanisms”,Philosophy of Science,2000,67(1),p.3。
[31]W.Bechtel,R.C.Richardson.Discovering complexity:decomposition and localization as strategies in scientific research,Cambridge,MA:The MLT Press,2010,p.39.
[32]C.F.Craver,Explaining the brain:mechanisms and themosaic unity of neuroscie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166.
[33]L.Zagzebski,“Recovering Understanding”,Knowledge,Truth,and Du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23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