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实性理由

二、事实性理由

实际上,不仅仅是理解,知识同样也能被刻画为在不同情境下应用真信念的能力。例如,维特根斯坦就认为,知识与理解都在语法上类似于能力的概念,其原初语境是要批评那种“认为理解是‘心理过程’”[13]哲学幻象。假如理解或知道某事的确是一种心理过程,那么理解或知识也就要和其他心理过程一样有时间性维度。例如,既然我们可以问“你的疼痛什么时候减轻的?”,那看起来我们也可以询问“你什么时候停止理解那个词的?”,或“你什么时候知道如何下棋的?”之类的问题,而这些实际上都太过荒谬以至于无从回答。尽管像“现在我知道/理解了!”这样的特殊表达,的确包含时间的索引词,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与理解原本就具备时间性维度。

“能力”的语法在这一点上的确相似于知识或理解,也是非时间性的状态。[14]能力应该是一种倾向,当条件适当时就会展现其自身。知识与理解也在相同意义上得到刻画。获得关于某事的知识并不意味着时时刻刻都要展现这种知识,而只是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认知者能够运用这种知识。假如在恰当情境下,认知者不能成功地展现知识与理解,那么他就不能被当作是真正“知道”或“理解”了对象。这正像是说,如果一个人掉到游泳池中后无所适从,他也就不能被认为是真的学会了游泳。一言以蔽之,“应用仍然是理解的标准之一”[15],这其实也是对普理查德理解理论的第一个质疑。

但究竟是哪种能力被归为“知道p”呢?认知者一旦知道某个命题,的确意味着有能力去做很多与该命题相关的活动。例如,知道起火的原因意味着认知者能够回答有关房屋为什么会着火的问题。但无疑这些活动是非常有限的,范围上也过于狭窄,完全不能匹配“知道p”的完整内涵。因此,我们可能还需要考虑某些与命题并非直接相关,但却也受其知识影响的活动。

海瑟灵顿(S.Hetherington)主张一种知识的实践主义概念,把“知道p”定义为做如下这些事情的能力:“准确地相信p,准确地记忆p,准确地断定p,准确地以p相关的方式回答,准确地表征p,准确地感知p,准确地以p相关的方式解释、提出假设、作出推理和行动,等等。”[16]实践主义的知识概念倒不再局限于与命题直接相关的活动,但却又过于宽泛,缺乏教益。一个明显的困难在于,在如此宽泛的定义下,“知道p”与“知道q”的区别如何界定?因为所谓的“以p相关的方式”可能同时也是“以q相关的方式”。根本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还是想找到与“知道p”相对应的某些活动,并以做这些活动的能力来界定“知道p”,那么就总是会碰到要么过于狭窄,要么又过于宽泛的困难。所以,知识的能力理论看起来只能另辟蹊径,就是不再把“知道p”定位于做某些具体活动的能力。

海曼(J.Hyman)由此主张,对应于“知道p”的不是一些具体的活动能力,而是作为一种副词性倾向(an adverbial tendency)的能力,即知识不是做这种或那种事情的能力,它就是以如此这般的方式做事情的能力。这不仅规避了上述太窄或太宽的定义的两难,而且更实质性地抓住了知识的内在含义:新知识的获得往往意味着诸多的改变,其中某些变化并不是直接推动认知者有能力开展新的活动,而是深刻地影响着主体做事情的方式。因此,知识的定义可能并不是在于做某些具体事务的能力,而是在于“以有见识的方式做事情”(to do things knowingly),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行动。对海曼而言,这种特殊方式就是以事实作理由的行动:“合理的一点是,知识是为着作为理由的事实而行动的能力,抑或是为着这样的理由而不做某事,或相信、愿望以及怀疑某事的能力。”[17]同样含义的一个最近的表述是,知识就是“那种能被事实所引导的能力”[18]

这里的“事实”就是指真命题所陈述的东西。“知道p”,当且仅当有能力出于真陈述的内容而非仅是行动者的信念来做事情。通常认为,行动的理由总是行动者的信念、愿望等意向状态。然而,海曼论证说,信念等意向状态如果是行动的恰当理由,那么它就不能仅仅是根据行动者的“相信”态度而执行理由的功能,而必须是根据所相信的事实来解释或辩护行动。因而实际充当理由的并非信念、愿望等意向态度,而是事实本身。倘若行动者的确以其意向态度承担理由的功能,那么这也绝不是“行动的恰当理由”的情况,更不同于通常的“以意向状态作理由”的意义。

把“以事实作理由的能力”当作“知道”的充要条件,这很容易招致下述批评:假如某人缺乏以事实p作理由的能力,我们可以把这种欠缺解释为他“不知道p”,缺乏该事实的知识;但反过来说,假如某人不知道p,却似乎并无道理把他的知识缺乏看作是出于“欠缺以事实p作理由的能力”。一言以蔽之,这里存在着解释的不对称性。[19]海曼回应说,这往往是我们对“解释”“由于”这样的词产生了理解上的歧义。之所以能以“缺乏知识”来解释某种能力的欠缺,是因为这里我们追求的是因果解释;但也正是在相同意义上,我们会觉得不能用“欠缺某种能力”来解释“不知道p”,因为这里并不存在因果解释。然而,不存在因果解释并不妨碍可以存在其他意义上有效的解释,例如构成性的解释:如果“知道p”本身就是由“以事实p作理由的能力”所构成的,那么我们当然能够以此种能力的欠缺来解释相应知识的缺乏了。[20]因而,上述表面上的“解释的不对称性”并不足以推翻知识的能力定义。

这似乎也为“理解”的能力理论开辟了道路。假如理解也能像知识一样被定义为“以事实作理由的能力”,这实际上就响应了“应用是理解标准”的维特根斯坦观点。[21]然而,这样的结论可能太过匆忙了。如果理解也像知识那样被刻画为“以事实作理由的能力”,那么这可能意味着理解是某种特殊的知识。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例如,利普顿(P.Lipton)主张理解只不过是原因的知识[22],或可以更具包容性地界定为“对依赖性关系的知识”[23]。而普理查德的理解理论则提供了相反的例子:“理解”从认知价值和运气的角度上看,都是不同于知识的认知状态。(https://www.daowen.com)

但即便是主张“理解是一种知识”的人也不能否认其中的区分:“理解”至少不同于普通的知识,因而才有可能有知识但欠缺理解。因此,如果“理解”也是一种类似于知识的能力,那么它的能力定义也必须能够使之区别于那种定义普通知识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区别必须基于认知主体视角中的认知责任(epistemic responsibility)才能得到澄清。较之于普通知识,“理解”更进一步地要求主体的求知意图在真信念的获得过程中发挥恰当的因果作用,并因而对相应的真信念负有充分的认知责任。这种认知责任通常体现在认知者视角中可以获致的理由上——真正的“理解”必然要求有根据地持有真信念;但这里的“根据”未必总是认知者的反思性理由:训练有素的科学家可能直接把握了所研究现象的因果关系,而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反思理由;但他仍负有充分的认知责任,因为其真信念的形成乃是求知意图的实现,而他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对因果关系的敏感性与洞察力,这些理智德性就是他得以持有因果关系信念的根据。反过来说,即便认知者真的具备某种特殊的认知能力,且也能使真信念满足安全性条件,但只要真信念的形成并非认知者求知意图的结果,就不会产生充分的认知责任,因而也就算不上“理解”。

最后,在完成上述解释目标的基础上,理解理论还应该解释“理解”何以比普通知识有更大的认知价值(epistemic value)。“理解”与普通知识的差异并非在同一个平面上,而是有着认知价值上的差序关系。知识的价值问题最早体现于柏拉图在《美诺篇》里的追问:知识何以比仅仅为真的信念更有价值?在后盖梯尔时代,人们也开始质疑,尽管知识不等于“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它有无超出“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的独特价值?[24]并非所有知识论学者都给出肯定的答案。例如,柯万维格就认为,知识的价值实际上已为其所有组成部分的价值所穷尽,并无超越于其组分的独特价值;而真正所应当关注的是“理解”,它具有超越于知识的独特价值。[25]正是因为存在着这种价值上的差序关系,“有知识但欠缺理解”才会被看作是一个有待于改善的认知状态:“知道p”远不是认识的终极目标,更有价值的是要理解它。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可以来评价一些“理解”的能力理论。一种思路是主张“理解”比普通知识具有更多的内在融贯性。扎克泽博斯基认为,“理解是对实在的非命题结构的把握状态”[26],但要求融贯的凝聚力达到“非命题结构”似乎是一种过度的要求。相比之下,柯万维格的表述似乎更中道一些:“尽管知识以单个命题为对象,理解却未必如此。情况倒可能是,一旦实现了理解,理解的对象就是整个‘信息块’,而非许多单个命题。”[27]一言以蔽之,理解区别于普通知识的地方是其融贯性维度超越了零散的、无组织的一堆命题的总和。这就直接解释了认知价值的差序关系:显然,对一个具有内在融贯性的“信息块”的整体把握,要比知道一堆零散无组织的命题更有价值。但是,这一思路却不能再帮我们解释更多。“理解”并不会由丰富信息的整体而自发产生,而必须依赖于某些有关信息块内部结构的理由或根据。这其实就是“理解”的认知责任问题:通常正是那些信息在时空上的组织结构为我们对整个“信息块”的理解提供了理由。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认知者能够对其真信念具有充分的认知责任,因为他的真信念导源于其求知的意图,具有理由或理智德性上的根据。而融贯的“信息块”概念本身并不能解释“理解”的认知责任要求。

此外,格林(S.Grimm)代表了理解的另一种能力理论:

理解就是具备某种能力或知道如何做某事。按照我们的观点,“看出”或“把握”都是一种能力,能够看出或把握到某些特定属性(对象、实体)之间的模态关联,就意味着具备回答某一类问题的能力。这类问题就是詹姆斯·伍德沃德所说的“假若情况不同,事情将会怎样?”的问题。这就是要求人们能够看出或把握到,发生在某些项上的变化如何会引起(或不能引起)另一些项上的变化。[28]

格林所说的“把握”的能力的确是“理解”概念的重要内涵。在消防队员案例中,理解起火原因并不只是要求知道实际的起火过程,而是更进一步地要求能够把握某些可能情况中的变化,或者换句话说,就是能够回答那些“假若情况不同,事情将会怎样?”的问题。譬如说,对接线错误是起火原因的“把握”,既要知道火势实际上源自接线错误而起,又要具备回答上述反事实条件设问的能力:假设没有接线错误,那么在其余情况不变的条件下,房子就不会着火。这种“把握”的能力就是厘清那些实际地造成差异(differencemaking)的原因项,并能够以反事实条件的设问检验实际情况中结果对这些原因的依赖关系。这恰恰是为关于相应因果关系的真信念提供了理由,从而也解释了认知者何以能对“理解”状态承担充分的认知责任。然而,“把握”概念的弱点在于不能在“理解”与普通知识之间作出认知价值上的区分。还以消防队员为例,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只有“理解”才要求具备回答反事实条件设问的“把握”能力,而对起火原因的知识就不需要。实际上我们也可以说,如果认知者“真正知道”接线错误与房屋起火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他也同样要具备“把握”的能力。如果是这样,那么“理解”何以还会比普通的知识更有价值呢?认知价值上的差序关系体现在哪里呢?格林的理论似乎尚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29]

总而言之,无论“理解”是不是一种知识,能力理论都需要使之至少区别于普通的知识。这既需要解释认知者何以能够对产生“理解”的真信念承担充分的认知责任,也需要解释“理解”何以能在认知价值上优于普通知识。我们已经看到,既有的能力理论在这两个方向上都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却不能同时解决两个问题。柯万维格的“信息块”概念有助于解释认知价值,不能解释认知责任的来源;格林的“把握”概念倒是有助于解释认知责任,却不能从认知价值上区别“理解”与普通知识,因而也就更不能确立“理解”的独特价值。因此,认知责任与认知价值问题的同时解决有待于新的进路或理论可能性的引入,而我认为这就应当是基于海曼观点的能力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