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能力知识的“理解”:从德性知识论的视角看[1]

作为能力知识的“理解”:从德性知识论的视角看 [1]

徐 竹[2]

【摘要】“理解”与知识的差异与关联是当代德性知识论探讨的热点课题。普理查德把“理解”界定为“理智德性的认知成就”,其中的理智德性乃是获取相应真信念的认知能力。然而,从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出发,理解与知识都应首要地与应用真信念的能力相联系;更具体地,基于海曼的“事实性理由”概念,知识归根到底是以事实作理由行事的能力,而“理解”则是一类特殊的能力知识,是以机制事实作理由行事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作为能力知识的“理解”要比普通知识具有更大的认知价值,要求承担更为充分的认知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理解,能力知识,机制,维特根斯坦,德性知识论

德性知识论(virtue epistemology)的兴起是当代知识论演进的重要成果,知识在其中被看作是认知者发挥自身的理智德性(intellectual virtue)所取得的认知成就(cognitive achievement)。例如,索萨(E.Sosa)论证说,知识要求信念在其为真的意义上是“准确的”(accurate),在其体现理智德性的意义上是“熟练的”(adroit),且必须由于其熟练性而为真,在这个意义上信念乃是“适切的”(apt)[3]。因此,“准确—熟练—适切”就构成了那种能够作为知识的“认知成就”的核心要义。但由于对“理智德性”的界定不同,德性知识论也常被认为存在两种立场。索萨和格莱科(J.Greco)等人认为理智德性就是认知者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包括知觉、记忆、直觉等,这被称作“德性可靠论”(virtue reliabilism)的观点;而在蒙马奎(J.Montmarquet)和扎克泽博斯基(L.Zagzebski)等人看来,理智德性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认知能力,而是某些卓越的、具有价值善好性的品质,譬如谦虚谨慎、善于“举一反三”等,作为评价认知者是否具备相应认知责任的依据,因此也被称作“德性责任论”(virtue responsibilism)。

通过把知识界定为体现理智德性的认知成就,德性知识论试图回答知识的价值问题。这一问题源自柏拉图的《美诺篇》:为什么知识比一般的真信念更有价值?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盖梯尔(E.Gettier)问题的提出,知识论学者又关心另一个更进一步的价值问题:与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相比,真正的知识究竟有何独特的价值?如果知识是一项成就,那么毫无疑问是有价值的,但困难在于如何说明价值的独特性,即便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也不能具有的某种东西。在这个问题上,柯万维格(J.Kvanvig)的《知识的价值与理解的寻求》改变了讨论的方向。他提出,认为知识具有某种独特价值的假定也许从一开始就错了:真正有独特价值的不是知识而是理解。“我们没能找到知识的独特价值,但这失败不过是对更成功地寻求理解之独特价值的注脚。”[4]在德性知识论看来,理解也应是发挥理智德性取得的、通常比一般知识的价值更大的认知成就。

“理解”的认知价值还与其作为能力知识(knowledge-how)的意义相关。例如,维特根斯坦评论说:“‘知道’一词的语法显然与‘能够’‘有能力做’紧密相关,但同时也与‘理解’紧密相关(‘掌握’一门技艺)。”[5]赖尔(G.Ryle)后来进一步提出了能力知识与命题知识的区分。从作为能力知识的意义上看,对理解的评价着眼于其应用,就是要看是否能够取得实践上的成功;但从德性知识论的角度来说,对理解的评价着眼于其形成,就是要看它在认知上的成功——获得真信念——是否源自某些理智德性的发挥。通常说来,对“理解”的这两个概念直觉各有道理,但却未必是连贯的。基于能力知识与命题知识的区分,那些能够保证实践成功的“理解”未必是由理智德性的发挥而取得的真信念,而作为认知成就的“理解”又未必是能够保证实践成功的能力知识。因此,如何与作为能力知识的“理解”相协调,就成为德性知识论的“理解”理论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需要首先从“认知成就”的概念讲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