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制事实

三、机制事实

这里所要辩护的“理解”的能力理论既借鉴了海曼对“知识”的能力定义,同时也有赖于引入“机制”(mechanism)的概念:

(UM)理解是一种以“机制事实”为理由而做事情的能力。

机制性联系对“理解”来说并不陌生,常识意义上的“理解”往往意味着对某些机制性关联的把握。如果消防队员案例中的认知者只知道接线错误是起火的原因,而对这一原因导致大火的中间机制不甚了了,那么似乎就很难说他获得了真正的“理解”。而认知者一旦掌握了其中的机制,他似乎也因此获得了某些在仅仅知道“起火原因”时所不具备的能力。正如上一节所讨论的,这种新能力也不是去做某些特殊活动的能力,而是应该被首要地看作是某种做事情的特殊方式,即以“机制事实”作理由而行事。

“机制”的概念主要来自当代科学哲学的讨论,其中的理论脉络纷繁芜杂,但举其要点,其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生成性条件:“机制”要求所理解的现象是被生成的。把握机制意味着厘清现象在时空上如何发生的实际过程,譬如生成这一现象需要由哪些实体来完成,它们各自需要参与什么样的活动,等等。[30]

(2)系统复杂性条件:机制的组分之间有系统整合,而与环境之间存在清晰的界限。从某种意义上说,机制的生成性特质也体现了其系统复杂性,要求其中的组分在时间和空间上有序排列,同时从整体上又作为一个“自然的单元”而区别于外部的环境要素。[31]

(3)层次性条件:机制不仅有时间或空间上的结构,而且有宏观层次与微观层次之间的层级秩序。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往往不是因果关系,而是构成性的关系,即微观机制并不是导致宏观机制现象的原因,而就是构成这一宏观机制的组分。[32]

(4)模型的理想化条件:机制意味着某些相对稳健的联系,但并不是毫无例外的普遍过程。机制的模型通常都是对实际生成过程的理想化处理,而不是对现实的事无巨细的描述,其中总是会省略掉一些无关宏旨的细节。(https://www.daowen.com)

总而言之,生成性、系统复杂性、层次性和模型的理想化是“机制”概念通常具备的主要内涵。从这四个特征上对机制性关联内容的具体陈述就是“机制命题”,而使“机制命题”为真的东西就是“机制事实”。很显然,机制事实是一类特殊的事实,它与一般的、不涉及上述四个机制特征的事实区别开来;而这种区别很容易用于界定“理解”与普通知识的差异:在海曼的能力理论中,“知道”是以事实作理由的能力,而“理解”之所以区别于普通的知识,乃是由于它不是以一般的事实,而必须是以机制事实作理由的能力。

机制事实是作为机制命题的使真者而被定义的。但在命题层面,还存在一些虽与“机制”相关,却并未对机制性关联的内容作具体陈述的命题:一是存在性命题,例如“这里有一个机制”;二是对机制的性质归属作分类的命题:“X是一个物理的/化学的/生理的机制”。这两类命题是当我们意识到某个机制的存在但仍处于黑箱状态时最常用到的。对应于这两类命题的事实可称之为“相关于机制的事实”。不难看出,对那些“相关于机制的事实”的把握,还远远不是对机制事实的把握。即便我们对某个机制的生成性、复杂性、层次性与模型理想化等诸特征一无所知,我们也还是有可能作出与机制相关的存在性或分类的判断,即对“相关于机制的事实”有所把握。

机制事实与“相关于机制的事实”之间的区分,还体现在以两者作理由的能力差异上。譬如,认知者打开一个开关箱,并且也知道其中的每一个开关都有着具体的功能,控制着某一类线路。因此,他也能推论性地知道,在开关箱与这间房屋的电器设备之间存在着某种机制。或许通过咨询某些可靠的证言提供者,他甚至还能获知机制的某些细节。那么现在我们说,他所把握的究竟是机制事实还是“相关于机制的事实”呢?显然,在对机制作出存在性判断的意义上,认知者已经“知道了”机制,他也具备了把“这里有一个机制”的存在性命题作理由的能力。仅以相关于机制的事实作理由,认知者能够在开关箱出故障时找专业电工来修理,却并不能自己动手来修理——即便他尝试想自己动手解决问题,他这样做的理由也并非出于任何事实,而只是自己的某些可能并不正确的信念。但是,被请来修理开关箱的专业电工却不仅在存在性判断的意义上,而且也在生成性、复杂性、层次性和模型理想化特征的意义上“知道了”机制,那么原则上说,这就不仅能以相关于机制的事实作理由,而且也具备以机制事实作理由的能力。因此,电工可以自己来修理开关箱而无须求助于他人,并且当他这么做时,作为理由的正是机制事实本身,而并非仅仅是关于机制的信念。

按照UM,上述例子中认知者与专业电工的区别就在于,认知者对开关箱的机制是“知道但欠缺理解”,只能以相关于机制的事实而非机制事实本身作理由行事;而专业电工则理解开关箱的机制,因为他具备“以机制事实为理由做事情的能力”。这提示我们,通常说“知道一个机制”是有模糊性的。对机制的知识既可以是把机制保持为一个“黑箱”——例如存在性命题或分类性命题所做的——也可以是把“黑箱”打开,具体呈现其生成性、复杂性、层次性与模型理想化的特征。按照海曼的能力理论,即便是在保持黑箱的意义上“知道一个机制”,也意味着某种“以事实作理由做事情的能力”,只不过这只是以“相关于机制的事实”作理由而行事的能力。与此相比,在打开黑箱的意义上“知道一个机制”,则意味着所把握的就是机制事实本身,而以其为理由做事的能力则就区别于以其他类型的事实,特别是“相关于机制的事实”作理由的能力。这正是“理解”与普通知识的区别。一言以蔽之,UM揭示了“理解”在能力理论上与“知道”的区别与联系:“理解”不同于普通知识,因为前者要求以“机制事实”这种特殊类型的事实作理由而行事的能力;“理解”也不等同于“知道一个机制”,因为这里的“知道”有可能仅仅是以“相关于机制的事实”而非机制事实本身作理由;当然,如果认知者是在“打开黑箱”的意义上具有机制的知识,即能够具体把握机制的生成性、复杂性、层次性和模型理想化等诸特征,那么他实际上也已经获得了“理解”——即在UM的意义上,“理解”就是“打开黑箱”的机制知识。

以UM定义“理解”的能力理论,需要回应两个可能的反驳:首先,UM引入了机制的概念,应该主要适用于对自然现象的“理解”,但除此之外,“理解”还有更广阔的应用范围,就未必符合UM的能力理论。尽管这一批评不无道理,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UM定义所蕴含的要求“打开黑箱”才能“理解”的直觉,有可能扩展到其他类型的“理解”上去,从而并不妨碍其作为“理解”的一般规定性。例如,“遵从规则”意义上的“理解”意味着“以规则事实为理由做事情的能力”,而这又要求打开规则的“黑箱”,具体把握其内在的规范性意义、实例合乎规则与否的复杂性等,从而区别于那种保持规则“黑箱”的知识,亦即区别于那种仅仅对“相关于规则的事实”的把握;文本诠释意义上的“理解”意味着“以文本意义为理由做诠释的能力”,这要求打开文本的“黑箱”,把握其内在的诠释学关联和文本复杂性,从而区别于保持文本“黑箱”的知识,譬如那种“知道”文本里有某种意义存在但欠缺“理解”的状态;对他心的“理解”意味着“以他人心智事实为理由解释其行为的能力”,这也要求打开他心的“黑箱”,把握从他心到外显行为的机制生成性、复杂性等特征,从而区别于保持他心“黑箱”的知识,亦即区别于那种仅仅对“相关于他心的事实”的把握……一言以蔽之,尽管“机制”概念及其生成性、复杂性等特征需要在“理解”的其他类型中重新诠释,但类似于“机制事实”与“相关于机制的事实”的区别却是共通的:“理解”意味着打开黑箱的知识,区别于那种保持黑箱的知识,仅仅是“以相关事实作理由的能力”。

其次,机制的生成性、复杂性、层次性和模型理想化的特征往往依赖于科学的发现与理论的建构,因此UM所定义的“理解”就大多是专家的事情,特别是需要依赖科学才能达到的;而实际上我们有大量的例子表明,普通人也能够在常识意义上拥有很多“理解”。对这一批评的回应需要分两个层面:一方面,UM意义上的“理解”的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能力,而它的获得通常需要经由专门的训练与经验的积累,从而的确有常人与“专家”的区分。事实上,就日常生活的要求而言,具备“以相关于机制的事实作理由”的能力已基本足够了:我们只需知道关于机制的存在性命题与分类性命题,就已经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求助于具备哪些“理解”的专家,从而能够应付生活中的诸多问题,而无须在“理解”上亲力亲为。这实际也不仅限于对自然现象的理解,在遵从规则、文本诠释和他人心智的“理解”上,我们也常会求助于某些更有经验、更有洞察力的“专家”。

另一方面,我们之所以承认那些“专家”拥有比我们所知道的东西更深刻的“理解”,乃是由于他们在把握机制事实、规则事实、文本意义或他人心智方面胜于我们,具备以这些特殊事实本身作理由行事的能力,而并不是因为他们拥有描述这些特殊事实的“科学理论”。就UM所定义的“理解”而言,机制事实是使那些打开机制“黑箱”的命题为真的东西,但仅仅相信并能复述这些命题并不等同于“理解”;类似地,仅仅相信并能复述对规则、文本或他心特征的命题也不等同于相应类型的“理解”。所以,这里所说的“专家”并不总是与科学理论知识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基于UM定义的能力理论并不否认有大量常识意义上的“理解”。即便是在看起来最依赖科学理论的对自然现象的“理解”方面,以机制事实本身作理由的能力也并非仅靠命题知识就能获得,还必须要有专门实践的训练与经验积累。譬如,仅仅掌握书本知识的电工学徒能够从命题上描述开关箱机制的诸特征,但却还不能自己修开关箱,因为他尚不具备“以机制事实作理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