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社会资本与实质机会——贤者的教育之责
但由于人们对应得—资格原则的强大信念,PJAP原则和与之相似的以“位卑任重”为要求的能力担责原则就无论如何都显得太过激进了。那么在全文结束之前,我们值得考虑一种更具体、更可行也更少争议的对普通人的实质机会的确保方式,作为对贤能精英“宜负重责”的一种较缓和描述。这种具体可行的贤者担责方案在于教育。在上节的统领式概括中,我们把与PJAP原则相似的贤能负责制视作一项抽象原则,而把贤者的教育之责视作一项具体任务。
而之所以强调教育在确保实质机会中的作用,则有三种来自左翼自由主义的洞见值得参考:第一种是T.M·斯坎伦相当直接的界定。他认为关于平等有两个重要的理解方向,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质机会:程序公正意味着经由某个可辩护、不致招致反对的过程将一部分人选入种种优势地位;实质机会则意味着能够使得尽可能多的人成为上述甄选过程的合格候选人的教育条件和其他条件。[24]第二种是罗尔斯对他的差异原则的某个阶段性说明。如果说斯坎伦简明扼要地直接指出教育作为一种机会平等条件的核心地位的话,罗尔斯则提及了若干层次的具体理由:“差异原则当然不是矫正原则。……但是,差异原则确实会在教育中分配资源,以便改善处境最不利者的长期期望。……不应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估教育的价值。同样重要的(如果不是更为重要的话)是,教育的作用使人们能够享受社会文化,参与社会事务,并以这种方式为每个人提供他关于自我价值的安全感。”[25]
第三种是罗伯特·帕特南近著《我们的孩子:危机中的美国梦》相关章节的故事提示:他对比了五十年前“社区内有良师”的情状和五十年后的今天阶层隔离的居住状况及趋于衰落的邻里关系,指出为了克服眼下的美国“‘我们的孩子’意识”的“全面枯萎”,为了确保养教之责不再只是“一家一户的私人责任”[26],有必要建立优势群体的普遍责任意识,使得“境况更好的美国人”理当“愿意将自己的资源投放在别人家的孩子身上”,理当意识到别人家的穷孩子“也是我们的孩子”并心甘情愿于惠及全体的公益事业——即便“从中受益的主要是别人家的孩子”[27]。
在一种典型的已经被贤能资格制塑造的政治制度下,或者在解除精英对大众的支配、摆脱大共同体对全体成员的支配的过程中,贤能精英人士的一种具体的、同样与重权高位脱嵌的任重道远之责,即可概括为“先知觉后知,先觉觉后觉”[28]。教育在此格外重要,恰与罗尔斯所强调的“使人们能够享受社会文化,参与社会事务,并……(确立)关于自我价值的安全感”紧密关联;而具体到一种美德政治之中,“先觉觉后觉”也是一种有效确保每个人开始训练、生成并践行政治美德的生活机会的关键。
这里所指并不是基于启蒙心态的那种先知先觉地位,而是与帕特南的提醒一致,强调一种“共同体内有良师”的毫无保留地交流重要知识和传授人生经验的状态。当大共同体的阴影尚在,寻求“实质机会”的社会变革方案难以一蹴而就,确保更多人成为竞争优势地位的合格候选人的正式的、制度化的教育条件和其他条件仍待聚沙成塔,那么,由能力精英承担无私的社区教育之责,从而孕育真正有效的“桥接式社会资本”(bridging social capital)[29],就成了一种可望可期的方案。
根本上讲,能力精英的这种担责既无地位所图,因为经由桥接式社会资本而与弱势群体相系,并不能够带来显著或显赫的关系、背景和资源,又在所承担的真正任务上相当可贵——在缺乏制度化的“实质机会”的社会,贤能精英的日常点滴担责就是大众生活处境改进的重要补救方案,因为这样做的实质是确保更多人成为贤能人士的同侪同列,成为他们有效且有力的竞争者,而不是为了垄断优势地位而默许鼓励能力—胜任—美德方面的差异和鸿沟。
相比之下,贤能精英的日常教育任务虽不激进,但也并不轻松。像这样具体而又缓和的“位卑任重”之责还可能有很多。这类缓和方案并不直接原则性地主张对贤者而言的“高位”与“重责”的根本脱钩,并不像最典型的PJAP原则一样同时在美德机会、贤治绩效、制度效率三重意义上彻底颠覆政治贤能资格制(political meritocracy,即“贤能政治”)的合法性,从而倡导为了确保效用(或者只要能够确保效用),分配体系应当相容于(甚或有必要提倡)贤者宜屈就低位。
尽管如此,缓和的方案仍有激进之处,因为它们都根本地指向能力主义所不能内在达成的开放和平等,指向能力精英对自身优势地位及其根基的自我松动和挫败。而更显激进的是,对于现代政治共同体及其精英成员来说,这样做的根本理由不宜出自慈善心念及其所伴生的道德优越感,而应根植于正义义务。正如本文自始至终建基于斯的对贤能资格制的根本挑战立场已经表明的:在一种现代美德政治中,人皆应有训练能力和追寻美德的机会;为了确保这一点,对参与政治行动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的肯认应先于对美德现成状态的考量;为了在政治转型中应对这些挑战,贤能精英群体应真正承担不以优势地位为前提的重任重责。
经由对贤能资格制的两重纠谬和两种矫治,至此本文遂可以下述主张作一暂时完结:晚近任何现成的贤能政治理论,都有必要破除对领导力的狭隘关注,转而接受或者至少考虑以某种修正版本容纳本文所提出的不以重权高位为基础的“贤者宜负重责”主张。否则,相关理论家就应更为坦诚地对待自己的理论遮掩,更为率直地表白自己的理论承诺。
Toward a Political Meritocracy as Decent Virtue Politics:More Burdens and Fewer Benefits for the Meritorious
JLA Peitao
【Abstract】The ideal of“virtue politics” requires political agents to be cultivated for the exercise of necessary political virtues.However,certain types of established virtue politics leads to a self-defeating commitment to the coexistence between virtue and politics by fostering political privileges and reducing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allmemberswithin the political community to become responsible,autonomous and competent political agents.Furthermore,those political privileges are rooted in the reversal of the sequence between possessing political virtues and participating in political life,and therefore limit the supposed inclusive range of political participants and even result in the domination by the few political agents over the non-political members.One recent typical case of that reversal can be observed in the return of political meritocracy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Ln order to avoid (rather than respond) the abovementioned challenges,the recent influential theory of politicalmeritocracy emphasizes more burdens/responsibilities for themeritorious as its fundamental self-defense,while concealing the factof morebenefitsand higher positions for themeritorious in both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f politicalmeritocracy.Following this approach,this article successively argues against twomisunderstandings of“more burdens for the meritorious” and accordingly proposes two morally desirable ways of responsibility-taking of the virtuous.The two misunderstandings include:(1) attaching the heavier burdens to the higher positions; (2) regarding leadership as an original virtue,or confusing socialmobility as equality.The two ways of correction include:(1) assigning the meritocratic elite to jobs with heavier responsibilities and less privileges,so as to ensure the just distribution of advantaged positions and supportive resources; (2) persuading themeritorious/virtuous elite into the belief of the detachmentbetween socialmobility and interpersonal equality,as well as into the duty as educators for narrowing competence gap,so as to ensure Substantive Opportunity.
【Keywords】Political Virtues,Responsibility,Meritocracy,Domination,Equality
【注释】
[1]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霍布斯自由理论及其当代共和主义批评”(项目编号:16ZXC015)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作者简介:贾沛韬,哲学博士,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
[3]笔者认为,“贤能资格制”是对“meritocracy”这个颇难翻译的英文词最恰当的对译。
[4]对晚近贤能政治理论的一种激烈批评认为,它导致了“通往极权之路”。可详参黄玉顺:《“贤能政治”将走向何方? ——与贝淡宁教授商榷》,《文史哲》,2017年第5 期;作者自己在别处反复强调文章原题应为《通往极权之路——贝淡宁“贤能政治”批判》,并将被替换为“前现代”的核心概念重新修正为“极权主义”后刊发于互联网多处,例见http://www.rjwm.sdu.edu.cn/info/1017/1068.htm。这种批评固然犀利,但实则并不准确也不公允:其一,它不恰当地淡化了极权主义与威权主义之间的重要区分,也就并未意识到贤能政治——部分地由于它与绩效合法性的内在关联——更倾向于导致的是威权而非极权;其二,这种批评所倚赖的概念框架和理论要旨皆未越过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1960年代,也就几乎完全外在于它的批评对象所置身的当代英美政治哲学语境,遂难直中要害;其三,更根本的是,以高层权力集中和基层原子化管控为特征的极权主义在欧洲可以说是现代性现象,在中国却完全可看作是秦制“传统”。相对而言,本文只采用一个相当弱的起始论断,认为贤能政治“通向特权”,这是能够从meritocracy概念自身分析出来的。
[5]Daniel A.Bell.The China model:Politicalmeritocracy and the limits of democrac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6,p.2.
[6]Fan Ruiping,Confucian meritocracy for Contemporary China,in Daniel A.Bell and Chenyang Li(eds.),The East Asian Challenge for Democracy:politicalmeritocrac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pp.106 107.着重号为引用者所加。
[7]笔者从陶涛的同题论文中借用了这个概念,认为“贤者宜居高位”恰好也是对“meritocracy”(贤能资格制)的一种精当翻译。它的格外优点是明确关注了优势地位(“高位”)问题,从而能够同时对当代分配正义相关讨论保持敏锐。但它的缺憾在于,“贤者宜居高位”是一个主谓结构,而非名词性结构,在多数句子中无法通顺使用,故不采为定译。同题论文见陶涛:《论贤者宜居高位——略论先秦儒家与古希腊政治伦理思想的异同》,《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5期。需要指出,本文只是借用了这个标题所示的概念,并不涉及对此文的根本回应性评述;后文涉及对“贤者宜居高位”的克服,使用的却只是meritocracy这个概念的本意,而不是《论贤者宜居高位》一文的主张。在该文中,作者的“宜居高位”是与“宜负重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作者主张德应配位,在高位者应有德,无德者不配在高位,从而宜居高位的同时也意味着宜有美德;另一方面,有德之人最好能够入世担责,而不是偏安一隅、独善其身,而支持他们入世的最坚实理由并非志在高位,而是志在高位之责。
[8]Bell,The China model:Politicalmeritocracy and the limits of democracy,pp.5-6,p.200n7.
[9]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10]Cf.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vers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57.
[11]译文使用了廖申白译本,但略有改动,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7-8页。尤其重要的是,参照英译本将廖译的“行为”修订为“行动”。对于亚里士多德传统来说,甚至对于共和主义的当代典型继承人来说,行为(behavior)和行动(action)之间的根本区别都很难一瞥滑过,更不宜混淆。不必说汉娜·阿伦特对有别于“劳动”和“工作”的“行动”的专门强调,哈贝马斯也专门在“社会学的语言理论”的名目下借1971年的一组演讲澄清过“行为”和“行动”之别,其英译本见:Jürgen Habermas,On the pragmatics of social interaction:Preliminary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MLT Press,2002.
[12]Bell,The China model:Politicalmeritocracy and the limits of democracy,Ch.3,esp.pp.110-135.
[13]阐释两种类型的消极自由概念之间的根本差异并非此处的任务,一种既有阐释可详参贾沛韬:《作为无支配的第二种消极自由概念》,《伦理学研究》,2014年第7期。
[14]毛泽东:《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十三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361页。
[15]对此最详尽最具说服力的描述,参见秦晖:《传统十论》,尤参其中《“大共同体本位”与中国传统社会》《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两文,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
[16]中国帝制时代的前现代国家的典型大共同体本位,同时也表明在这一语境中将“极权主义”概念同义替换为“前现代”是恰当无误的。笼统追随汉娜·阿伦特等学者而重复说极权主义是一种现代性现象,就只不过是一种追随欧洲模式的人云亦云。欧洲自罗马帝国直至中世纪的中央权力集中程度和支配程度确实远非“totalitarian”,但中国的大一统帝国却早已如此——在一元化程度、意识形态、社会动员、领导力等几个典型指标方面,传统帝制都足够极权。无论在极权作为现代现象的意义上,还是在强国家作为政治秩序核心前提的意义上,这也都确乎非常现代性。但在这些意义上,秦制现代论其实并未提供太多值得我们因传统而骄傲的恰当理由(值得我们骄傲的恐怕是完全不同于此的另一种传统):道理很简单,如果在遥远的古代建立所谓现代性的非个人化(impersonal)行政管理却只不过是为了巩固一家一姓的高度个人化(personal)的极端权力,那么这样的现代性就完全与其他现代价值互斥。关于评判国家民主或集权程度的上述四大指标,参见Juan J.Linz and Alfred Stepan,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Southern Europe,South America,and post-communist Europe,JHU Press,1996。关于古代中华帝国的现代性以及秦朝官僚体系现代论,见Francis Fukuyama,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From prehuman times to the French Revolution,Farrar,Straus and Giroux,2011,pp.105-127。福山在此甚至将商鞅变法界定为一系列“现代化改革”(modernizing reforms)。
[17]时至今日,这种习惯将成功与幸福诉诸个人努力,也很少将失败与不幸归因于社会问题的原子式倾向仍是普通人中的主导价值观,而且国家政策也强调这一点。一种典型的晚近案例可参考Leslie T.Chang,Factory girls:From village to city in a changing China.Random House Digital,Lnc.,2009。
[18]至此的全部论述也已经表明,为了建立任何一种现代政治制度,都需要不仅“祛魅”贤能政治,而且“纠谬”贤能政治。祛魅论的一篇清晰有力的论述,见刘京希:《构建现代政治生态必须祛魅贤能政治》,《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8期。
[19]此处提及的两个基本“矫治”思路,在笔者的另一篇相关论文中已经简要使用,见贾沛韬:《谁的政治?何种美德? ——如何基于合宜社会语境构设一种美德政治学》,《哲学研究》,2019年第5期。但两文对这两种贤者担责模式的直接采纳理由和对二者之间关系的界定都并不相同。这涉及笔者的自我修订。之所以总是聚焦于这两个要点,是因为笔者的根本关注点在于:(1)责任在社会改善过程中的正当分配和平等(而非流动性)概念的合理意涵;(2)贤能精英在共同体之内社会资本纽带形成过程中的额外义务。
[20]对照于能力资格制,方便起见,或可称之为“能力担责原则”,或使用前文已提到的“贤能负责制”概念。
[21]其中包括破除“应得”概念(因其与社会偶然性密切相关),而只保留条件性的“资格”概念。
[22]Norman Daniels,“Merit and Meritocracy”,Philosophy&Public Affairs7/3,1978,pp.206-223.不难看出,胜任—应得原则恰是贤能—资格原则的内在理由。
[23]“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语出《论语·季氏》。
[24]T.M.Scanlon.Why Does Inequality Matt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53.
[25]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p.86-87.
[26]罗伯特·帕特南:《我们的孩子》,田雷,宋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94页。
[27]同上书,第292-293页。
[28]语出《孟子·万章上》。
[29]帕特南在其早年著作中曾做出了一处重要区分:社会资本依其自身性质而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包容性的(inclusive),一类是排他性的(exclusive)。前者是桥接式的(bridging),后者是黏合式的(bonding);前者是向外(outward)关注的,后者是向内(inward)关注的。或者直接借用词语本身的譬喻:前者如同桥梁,后者如同绑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