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概念界定与判摄标准

一、“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概念界定与判摄标准

整个哲学和科学在中世纪中晚期的复兴及其后来的境遇都和拉丁世界与亚里士多德的全部著作相遇有着莫大的关系。在12世纪之后的数百年里,以亚里士多德的名义复兴起来的知识渗透到西欧教育的各个学科之中,学习和运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成为当时极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当学者在使用“亚里士多德主义”或者“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标签来对这一影响加以说明时,多少存在着模糊性。这不仅是因为“亚里士多德主义”(Aristotelianism)并没有对应的拉丁词,该术语直到16世纪才被确定下来,同时也因为亚里士多德学说在中世纪的广泛影响,学者几乎无法对“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确定内涵进行严格界定。不仅像大阿尔伯特(Albertus Magnus,1200—1280)这样乐于接受亚里士多德的学者使用着亚氏的理论;波纳文图拉(Bonaventure,1221—1274)、司各脱(John Duns Scotus,1265—1308)这些对亚里士多德并不十分友好的神学家也多少借鉴了亚氏的理论;然而在奉亚里士多德为哲学权威的阿奎那那里,亚氏的哲学原则却并没有被严格地贯彻到底。因此,奈德曼(Cary J.Nederman)认为中世纪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具有一种矛盾的性质:“它无处不在,同时也并不在任何一处。”[4]由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成为中世纪大学文学院(Faculty of Arts)的基础课程,几乎所有中世纪的饱学之士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影响。爱德华·格兰特(Edward Grant)也指出:“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本质处于一套基本的一般原理的核心,所有的中世纪自然哲学家都赞同这些原理,没有人对此提出过挑战。这就是使他们成为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东西……不幸的是,很难确定中世纪自然哲学家认为什么是亚里士多德的核心原理。”[5]究竟什么是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核心原则,判断一个思想家是否是“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标准又是什么?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该问题,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方法和相应的判摄标准。部分学者认为,鉴于亚里士多德的文献和学说对中世纪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应该依程度不同而区分为宽泛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和严格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应该依照中世纪知识的门类和学科的划分分别给出相应学科内对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判摄标准而非仅仅从总体上做出模糊的界定。保罗·奥斯卡·克里斯蒂勒(Paul Oskar Kristeller)从文本学的角度提供了评判标准,他指出:“亚里士多德传统……包括各种各样的思想者和观念,它们由于共同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而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哲学学科中阅读和讨论的基本材料。”[6]阿兰·葛维慈(Alan Gewirth)给出了一个和克里斯蒂勒相似但并不相同的概念界定标准:“‘亚里士多德派’这个表述……仅仅指那些使用亚里士多德任何概念或学说的作家。因此它是一个包容性的术语,并不意味着对亚里士多德的解释进行正确性和权威性的判断。”[7]这两个标准都强调文本的价值,使用亚里士多德的文献和术语是判断中世纪学者是否为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一个必要前提,二者的区别在于克里斯蒂勒仅仅强调对亚氏文献的引用,而葛维慈强调将亚氏的文献和学说作为权威来引用。这类标准虽然非常直接地强调了文本的重要作用,但是纯文本的考察并不能提供有效的判断依据,很多经院学者在其作品中部分地遵循着亚里士多德,一边又用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原则反对他别的结论,仅从文本运用方面无法断定其立场。更重要的是,在13世纪翻译运动兴起之前,亚里士多德的主要作品并不为拉丁世界熟知,很多学者是借助西塞罗和波爱修等人的文献间接地遵从和运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的,仅仅文献层面的判摄标准不足以界定这类学者的思想。这也说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和学说并不是“空降”到拉丁世界的,在此之前,学者们通过其他文献知晓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并为随后的复兴做好了准备。所以相较于直接的文本,基于核心概念的判摄标准似乎更有说服力。麦金太尔指出,阿伯拉尔(Pierre Abélard,1079—1142)在其《伦理学》中用来界定善恶的美德概念正是来源于波爱修所传授的亚里士多德关于美德的论述,他强调:“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传统内(无论希腊样式还是中世纪样式)的道德论证却至少包含了一个核心的功能概念,即被理解为具有一种本质的本性和一种本质的目的或功能的人的概念。”[8]人性(human nature)、自然(nature)确实是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可是麦金太尔的标准仍旧只能在宽泛的意义上指出亚里士多德式道德论证的基本要素,却不能仅仅根据这些讨论涉及自然或人性的积极功能就将其断定为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毕竟这些概念不是为亚里士多德所独享的。

采取分学科的而非整体性的方式界定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学者似乎更有成效,效法爱德华·格兰特在自然科学领域给出的标准,奈德曼提供了中世纪实践学问中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判断标准。《尼各马可伦理学》的第一个译本出现在12世纪,但只涵盖了第二卷和第三卷(Ethica Vetus),第二个译本,仅仅包含第一卷(Ethica Nova)以及一些段落,直到13世纪初才出现。[9]比起考证文献和概念的历史,他更关注于实践学科本身的构成部分,并援引11、12世纪的资源对其立场加以说明。“实践可以分为独居的、私人的和公共的;或者将其分为伦理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或者再次分为道德的、行政的(dispensativam)和公民的……当我们将伦理学称为实践的一个分支时,我们应该把这个词用在个人的道德行为上,这样伦理的知识和独居的知识是相同的。”[10]这段来自圣维克多的雨果(Hugh of Saint Victor,1096—1141)的论述表明,一种不同于奥古斯丁式道德哲学描述[11]的实践哲学划分方式已经受到关注。多明我·冈迪萨林(Dominicus Gundisalvi,Dominicus Gundissalinus,1115—1190)对此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论述:“公民科学(Civil Science)探究行动的类别,和有意志的受造物的习惯;探究导致这些习惯性行动的品质、道德以及运作;探究这些行动的目的;它教导这些应该如何存在于人身上,以及以何种方式在人身上被固定和塑造……它在那些运作的和通过计算和演绎的方式发生的行动之间做出区分,在那些能带来真正幸福和不能带来幸福的行动间做出区分。”[12]可见,以亚里士多德的方式来思考实践知识的主题和内容的想法绝非偶然地出现在了前经院哲学的中世纪拉丁学术里。据此奈德曼认为,其他学者未能清晰地界定“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原因,在于他们并未真正意识到中世纪亚里士多德学说在被中世纪学者运用时所拥有的独特哲学意义。即便没有阅读过亚里士多德的原始著作,这些中世纪学者仍有意识地采纳了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划分方式并在实践学科中强调对公共领域的关注,这才是判断一种实践学说是否为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奈德曼关于实践学科中的“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界定方法的启发之处在于他让研究者从知识的构成方面来考虑这一术语的界定标准,然而用此标准来评价经院学者的立场时则会遇到新的困难。自13世纪起,几乎所有知识精英都熟悉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不论是大学在俗教师还是各修会的学术领袖都深受其影响。即便像波纳文图拉这样的保守主义神学家也综合了奥古斯丁和亚里士多德对于知识的分类方式。[13]虽然承认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科目表,但波纳文图拉坚持认为所有自然知识都只能以启示之光为前提才有意义。这不仅意味着在奥古斯丁主义神学家那里,哲学并没有其独立的真理性根据,更重要的是当哲学原则和神学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类神学家必然会牺牲哲学来捍卫信仰的真理性。天主教传统对实践问题有一套独立的理解模式,虽然亚里士多德被经院学者视为自然理性的权威,但这位大哲学家并没有成为智慧和幸福的终极权威。严格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肯定会认为关于人的幸福只能以亚里士多德的方式实现,伦理学和政治学的理论研究以及相应的实践必能切中目的;神学家却教导人们恩典和拯救才是人生至福的真正所在。

因此,关于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宽泛却也恰当的判断标准可能是:一种中世纪的实践学说是亚里士多德式的,那么在处理幸福及其实现的探讨中必须包含亚里士多德提供的方案,必须肯定人的独立价值,肯定理性、德性和政治共同体在幸福的实现中所起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据此我们或许可以在中世纪伦理学的范围内给出一份有代表性的名单:以布拉班特的西格尔(Sigerus de Brabant,1240—1284)和达契亚的波埃修(Boethius de Dacia)为拉丁阿威罗伊主义者,由于捍卫哲学独立的地位而更像严格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但丁凭借其政治学著作《论世界帝国》(Monarchia)而跻身这一行列;大阿尔伯特[14]和阿奎那[15]因其对亚里士多德作品的评注以及在他们的实践学说中充分考虑亚里士多德思想的重要性并且承认哲学和人的完善之间的必然关系,可以被视为温和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虽然也运用了亚氏的学说,但是波纳文图拉、司各脱和奥卡姆(William of Ockham,1285—1349)这些方济各会的大师则是立场鲜明的反亚里士多德主义者[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