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责”并非“高位”的附丽——贤能政治纠谬之一
进一步说,贤能政治之所以成为通向特权之路[4],实质上根源于它的起始承诺即颠倒并固化了政治美德与政治参与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这种政治上的贤能资格制“致力于选拔和擢升拥有出众能力(ability)和美德(virtue)的领导者”[5],它明确将关于政治主体的注意力集中于领导者而非全体公民,强调先有美德后有政治地位,有美德才有关键政治资格,并要求保障德才卓越者充分的政治履职机会,却同时以此作为将据信不够胜任的共同体成员排除在政治事务之外的理由。
这样一来,经由贤能选任(meritocratic selection)和贤能资格(meritocratic entitlement)而形成的能力精英阶层(meritocratic elite)也就顺理成章地兴起,并自我赋予了可辩护性。严格来说,在贤能资格制这种美德政治理想中,真正的政治主体只是那些能力与美德出众、被确认为胜任者的少数。除此之外的共同体成员尽数被排除在真正的政治生活之外。
晚近贤能政治理论中一种最直白的相关表述是:最理想的“儒家贤能资格制式宪政秩序”应当反对“所有个体拥有平等政治参与的资格”;恰恰相反,须确保的是有着彼此各异的美德、能力和兴趣的人们“应当有着各异的参与机会”。这样一来,既然很多人根本“没有兴趣学以成君子”,那么普通人应有“一种勿受打扰的权利”(a right to be left alone)。[6]
随着概念使用越来越混乱,贤能政治的理论取向却越发清晰起来:“贤者宜居高位”[7],不肖者不宜参政;政治上的平等参与资格应当受到否定,机会应当依据现成的能力而有不同的分配。这对于任何一个将平等视为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的当代国家共同体来说,都是很难公开吁求甚至很难公开支持的立场。
图景的另一面则是,晚近贤能政治论说的其他版本却无不通向这类最坦率的结论:政治参与资格不应平等,政治参与机会不应普遍化。毋宁说,如果所有贤能政治理论家都能如此这般直白融贯,学术辩论将会有效率得多;作者们却往往采用更少争议的表述,把真实的冲突与挑战遮蔽在很多似是而非的取舍之间。
贤能政治辩护者的一种典型理论柔化,是刻意澄清政治上的贤能资格制与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贤能资格制有着根本不同,暗示可以一边持守经济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平等原则,一边唯独只是支持政治上的贤能资格制[8]。但一方面,就可欲性来说,这带来了明显的理论不融贯,因为政治上的贤能资格制也具有一般贤能资格制的所有缺陷和不公正;另一方面,就可行性来说,在一些典型缺乏民主问责的社会,由于政治本位等一系列原因,支持因能力而异的政治参与机会,同时坚持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尤为不可能。(https://www.daowen.com)
例如,对中国政治与社会现实的讨论值得充分倚重本世纪初成型的一项社会阶层研究:它恰好依照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三类益品的占有衡量每种社会角色的地位,其中“组织资源”恰好充分反映了能力—资格原则下不平等机会的现实结果,而阶层排序最高的正是“拥有组织资源”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9]。阶层及其分化的事实形成意味着纯然政治的贤能资格制也并不例外地通向罗尔斯的自然自由制、自然贵族制、自由式平等、民主式平等四分法中的“自然贵族制”[10]。
上述可行性疑难已经暗示了贤能政治辩护者的另一种典型理论柔化,即为了自身可辩护性而刻意淡化了位高权·重——包括权力与特权的集中——带来的问题,转而说明一种“位高责·重”的情形,并试图以后者(“责重”)证成前者(“权重”)的合法性。这样一来,就既回避却加强了旧挑战,也带来了新挑战:被回避的旧挑战在于,以任一时间的能力—美德现成状况作为政治参与资格的依据,将被认为不够胜任的人排除在政治机会和政治美德机会之外,将形成普通大众的无美德—无机会—无法历练能力—持续无法胜任—根本远离美德—陷入无机会常态这一恶性循环,造成了道德资源和美德实现状态方面的马太效应。
政治行动与政治生活本身是政治美德形成的前提,这是至少自亚里士多德起即予以强调的要义:《尼各马可伦理学》的最初几页(1095a3-10)即称,年轻人不适于“听”政治学这门“目的不在知识而在行动”的学问,因为他们对人生中可能发生的种种行动(actions)尚缺经验,从而“道德稚嫩”“不能自制”,以致“知等于不知”。[11]在这一意义上,贤能资格制无异于将政治共同体中的一部分乃至大部分人恒久束缚于道德稚嫩境地,而摆脱不成熟状态、过上一种有政治美德的生活对这部分人来说总是并非可期的行动前景——作为这种压制了政治美德的美德政治,贤能政治自始至终所面临的最根本挑战正在于此。
而一旦仓促地以“位高责重”证成“位高权重”,附带产生的新挑战即在于就连重责的真正承担也不再有可靠保障了。根本上说,问责之所以不彰,是因为选贤并不保障贤治,贤者政治(politicalmeritocracy)并不是贤能治理(meritorious rule)——以选拔和擢升政治领导者为焦点的贤能资格制并未力图,也并不能够解决贤能选任之后的美德践行问题。无论如何,在选任贤能之后确保接受选任者继续充分践行其能力与美德是一项难度并不低于最初有效识别和选择贤能者的任务,那么,制度的设计者就有充分理由在以下两种制度性程序的先后次序方面进行熟虑和调试:其一是依据某种原则确定政治参与者和政治决策者的范围,其二是确保这些参与者和决策者是贤能的(能够变得贤能并保持贤能)。
就两者关系来说:一方面,前一问题的恰当处理未必要以后一问题的预先解决为前提;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又皆须对这两方面问题予以妥善处理——由此,如果出于公权力有效运转并真正服务于全体共同体成员,而非仅服务于统治集团的角度,任何一种政治模式就其宗旨而言就都不仅仅是以贤能治理为承诺,而且自身就是一种直接的或间接的选贤与能式政治。这样一来,贤能政治真正的识别性特质就不在于它的优势,不在于承诺并实践选贤与能,而恰恰在于它的劣势,在于重选贤而轻贤治,在于无法针对被选任的贤能者形成有效问责——在于将共同体中一部分人排除在美德可能性之外后,在根本上也无法确保美德在曾被认定有美德的少数人那里不致发生堕落。
至此,美德在相应政治共同体中的全面堕落的前景,意味着特定“美德政治”模式对“政治美德”的全面压制。本节借助对贤能资格制所倚重的美德机会特权的根本质疑,将对贤能政治的最根本批评落脚在位高责重无法证成位高权重这一实质判断。与之相应的纠谬,是割断权重与责重之间的关联。一旦如此,会即刻发现共同体中的真正重责未必是附丽在地位和权力上的那些义务,换句话说,并非当然的是政治领导者承担的那部分任务。为了进一步说明上述实质判断,下节简要处理能够支持该判断的一类重要表相,以解释将辩论焦点从对领导力(leadership)的狭隘关注上移开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