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德性论本体的自然
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学从属其宇宙论。伦理生活的意义总是建立在对人性与宇宙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之上。斯多亚学派有强烈的泛神论倾向,认为神是真实的存在,人们的行动合乎宇宙的规律,受宇宙法则支配。整个宇宙都由神圣理性控制并管理,德性的生活就是理性的生活,可以从自然的生活寻求根源。自然的即理性的,合乎自然的生活就是合乎理性的生活。人能够认识到自己所遵循的规则和律令,德性的行动就是能够自觉遵守宇宙规律的行动。以宇宙论与伦理学相一致的思路,斯多亚学派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整个自然是神圣理性体现并贯穿于其中。自然法就是合乎理性,自然的生活就是理性的生活。
德性是合乎自然本性的正确性情,而这里的自然指向事物的动力性的原则(pneumatic principle)。作为性情,德性与自然保持一致。泰德·布伦纳(Tad Brenna)将德性视为一致性的性情(consistent disposition)。但这里的自然,不只是人与其他动物一样均享有的本能自然,更是人性自然(human nature)和宇宙自然(cosmic nature),即人性与宇宙法则。宇宙中的一切事物均由理性支配,受制于自然规律,但只有人才能算是特殊的存在,区别于其他事物。人和万物一样均为神圣的宇宙创造物的一分子,是自然的一部分,但人不同于其他动物之处,就在于人有理性选择的能力,能够做出道德判断,进行意志选择。朱丽叶·安娜斯(Julia Annas)在表达德性的时候指出,德性是一种具有伦理价值并表现稳定性、习惯性特征的性情,实践推理居于核心的地位。[6]在此,实践推理源于人的理性本质,并根本上指向人性自然(human nature)。就此来说,人的自然不仅指向生命自然,而且体现人独有的理性存在。
在泰德·布伦纳看来,“自然”概念在斯多亚德性论中的位置甚至超过德性、正当行为和幸福等地位,具有奠基性地位。[7]也就是说,“自然”成为斯多亚学派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是人在现实生活中从事道德行动的动力和准则。在此,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显然已经深深地影响了斯多亚学派对幸福、德性、理性等问题的判断。斯多亚学派对自然的诠释不仅“包括人的两重属性(身体与灵魂),以及人们作为与自然一致的存在所具有的必然发生的自然动机”,将“价值与自然联系起来”[8],而且赋予自然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为彻底的理论地位。斯多亚学派的代表人物克吕西坡(Chrysippus)在《论目的》中指出:“我们[人]的自然是宇宙自然的部分,故目的当是依照自然生活,亦即依照自己本身的自然和宇宙的自然,不做任何律法禁止的,也就是正确理性渗透所有事物……”[9]这里可见斯多亚学派对自然做出的典型区分:人性自然和宇宙自然,前者是人的理性能力,后者则指向宇宙运行的自然法则。但两者又并非决然无关,人性自然是宇宙自然的一部分。威廉·斯蒂芬斯(W.O.Stephens)指出,斯多亚学派的代言人(spokesman)爱比克泰德在五种意义上使用“自然”概念:(1)本性、本质、品质(如贫困、流放或死亡的本质);(2)宇宙被视为由结构与法则决定的和谐秩序,在这个意义上,爱比克泰德视自然为神(宙斯);(3)特殊自然,个体有机体所包含用以塑造自身的自然法则(如一只狗、一条蛇或一棵树的自然);(4)人性自然,仅仅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具体自然,因为它对所有的智人群体而言是一样的;(5)作为个体的一套独特特征(如爱比克泰德的“自然”是一个释放的奴隶和受人尊敬的老师)。[10](https://www.daowen.com)
在斯多亚学派看来,德性是人的行动合乎自然的状态,至于人如何获得自然进而转换为内在的德性,便涉及斯多亚学派最有特色的Oikeiôsis理论。该理论尝试为伦理学提供自然主义的基础。就事物的本性来说,无论是人类还是其他动物都有自我保足(selfpreservation)的本能,可以说,事物的正当性正是以自我保足的本性为出发点。Oikeiôsis是个内涵宽泛的概念,而且很难有对应的现代翻译。不过,Oikeiôsis关涉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东西是属于我自己的’以及‘别人如何同自己相似或一致’,作为动词的Oikeiôsis关乎‘使某物变为己有’的过程”。[11]就其意思而言,大抵可以等同于“appropriate”“endearment”“reconciliation”等英语词汇。中国台湾学者将之翻译为“视为己有”[12],意思大致为“自我占有”“转入”“占有”等,与之相对的意思是“转移出去”。
按照斯多亚学派提供的Oikeiôsis,人们“转入”“占有”自然是人的天性,是人的自然倾向,也是指理性的人“占有”对自己来说合适的东西。作为理性的存在物,人以自己的意志选择或挑选符合自然的存在物,这既包括自我保足,也关乎理性选择,“追求对一个人来说适当的或合适的事物的自然倾向”。[13]克里斯托弗·吉尔(Christopher Gill)认为,Oikeiôsis是在描述人性发展的问题上,将人的发展过程的自然性(naturalness)[14]展现出来。人的成长是一个从婴儿到成熟人性的过程,这是一个不断的“占有”(appropriation),获取应有人性状态的自然过程。在此,Oikeiôsis总是与人的目的(telos)紧密相关。对斯多亚学派来说,人的目的无外乎是“与自然相一致地生活”(life in accordance with nature)或遵循自然(following nature),在实现理想生活的过程中,不断地把握或占有各种自然事物,进而做出合适的选择。经由Oikeiôsis,人得以趋近自然,占有自然,进而实现人的自然化,并最终成为有德性的人,过上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
斯多亚学派进一步认为,人的Oikeiôsis存在诸多与众不同之处,人不仅是理性的存在物,人还有社会性的一面。即是说,人不是独居的、孤立的,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意识到他人的存在。“人性具有社会性面相(social dimansion) 。人除了照顾自己自然状态的需要,追求个体的最终幸福,人还要将他人的福祉视为自己的责任。”[15]从而,Oikeiôsis不仅有自然性(人性自然与宇宙自然)的向度,也内蕴了人的社会性内涵(当然,斯多亚的人性自然概念已经能够为理性人的普遍交往提供依据)。在玛格丽特·葛丽芙(Margaret R.Graver)看来,Oikeiôsis反映人性固有的心理天赋,不仅关乎自我照料,而且具有“指向他人的自然倾向”[16]。到了斯多亚学派的晚期,对人的设定已经不再囿于希腊式的城邦人,一种具有普遍意识、走向更为广阔社会空间的世界公民(citizens ofworld)思维已经初露端倪。这样,Oikeiôsis呈现出自我与他人的双重面相,将保存自己应该有的自然,同时将他人的善也纳入自身之中。“肯定自己自然状态中的一切为自己拥有的,并将自然世界与他人的善视为己有。”[17]这样,经由对他人善的合理关照,Oikeiôsis不仅把握了人性自然的多重维度,而且为往后伦理学拓展到普遍化的道德责任,进一步影响近代自然法观念埋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