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继承编调整对象的规定。从性质看,本条不属于裁判规则,但属于法律适用的指引性条款。
与《民法典》的其他各分编相同,继承编也在“一般规定”的第1条规定了本编的调整对象,其规范意旨在于明确继承编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范围。继承编的调整对象是“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是总则一般性规定在继承编中的具体体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