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遗嘱无效情形的规定,在本条规定的情形范围内,本条形成针对民法一般规则的特别法,具备本条规定情形的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是指即便在继承开始之后亦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发生效力的情形。
(1) 刘庆:《遗嘱意思自由对遗嘱形式限制的矫正》,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第58页。
(2) 张萱、陶海荣:《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载《法学》2007年第9期。
(3) 梁分、刘文革:《打印遗嘱效力探究》,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1期,第66页。
(4) 庞伟华:《打印遗嘱的法律问题探析》,载《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第33页。
(5) 庞伟华:《打印遗嘱的法律问题探析》,载《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第34页。
(6)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3页。
(7)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363页。
(8)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3页。
(9) 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
(10)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4页。
(11) 叶某1与叶某4等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1338号民事判决书。
(12) 王某、高某1继承纠纷再审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申4510号民事裁定书。
(13) 梁分、梁小红:《完善遗嘱见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81页。(https://www.daowen.com)
(14) 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人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遗嘱继承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
(15) 李贝:《民法典继承编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问——兼论现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载《法学家》2019年第3期,第85页。
(16) 田某1等与林某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1127号民事判决书。
(17) 吴某、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书。
(18)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358页。
(19) 李贝:《民法典继承编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问——兼论现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载《法学家》2019年第3期,第90页。
(20) 苏成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特留份制度之重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98页。
(21) 杨立新、和丽军:《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151页。
(22) 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5页。
(23)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367页。
(24) 杨环、陶钟太朗:《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40页。
(25) 刘诚:《遗嘱继承若干概念的辨析与重构》,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32页。
(26)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