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三)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应当明确财产约定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范围包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通过财产约定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财产约定协议生效后,夫或妻作为个人财产所有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和处分(包括买卖、赠与或转让)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作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和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归属未作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下列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上述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将上述范围内夫或妻的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中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该财产就属于被确定继承或接受赠与的一方的个人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但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将上述范围内财产约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财产约定形式应当合法、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采取口头形式约定的无效。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夫妻一方的哪一或哪些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哪种或哪几种收入、投资收益为该方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所谓“明确”是指财产约定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不会产生歧义、模棱两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

3.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根据原《婚姻法》第1065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婚前财产约定,双方未依法登记结婚的,则该约定不能生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自己的意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也会导致财产约定的无效。(https://www.daowen.com)

4.认真撰写和制作财产约定协议书

财产约定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应分别写明双方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同时还应注明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

(2)财产约定的内容。约定内容包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和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写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或位置、财产权属证书等。

(3)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注明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