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三)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共同财产分割人应当为财产共有人或其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现实中按份共有的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形成按份共有,如数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购买动产或不动产形成按份共有;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因此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形成按份共有。(2)基于法律的规定形成按份共有,如数个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形成按份共有;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在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共同共有的发生一般是基于共同的法律关系,如数个继承人对于共同继承的遗产约定不进行分割;而最常见的财产共同共有是基于婚姻关系所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财产。但并非所有继承的财产或受赠财产都是共同财产,如果遗嘱中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该财产就归被确定的一方所有。(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应分得的财产数额

《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包括离婚夫妻在内的财产共有人明确约定分割数额或分割比例的,应当按照约定分割。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在不能确定出资额时应当等额分割。

3.建议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分割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可见,财产共有人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分割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割;共有人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分割方式。(https://www.daowen.com)

4.财产共有人应当认真撰写和制作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分别写明参加共同财产分割的各个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2)财产分割内容。首先,说明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合伙企业解散或合伙关系终止、离婚财产分割或分家析产等。其次,应在说明共同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品牌、型号、数量或所在位置,根据财产共有人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说明财产分割方式以及每个共有人所具体分得的财产情况。

(3)由财产分割人签字;财产分割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签订协议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