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
限定继承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无限继承的概念而言的,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偿还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原则。与之相对,无限继承指的是“继承人以其所有继承财产上的积极财产和本人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权进行清偿”。 (13) 二者相比,无限继承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更为符合传统的“父债子偿”的观念;限定继承则更为尊重继承人的独立人格,不使继承人的人格发展因父辈的负债而受到负面影响。我国采取的是无条件限定继承的立场,即无论继承人是否制定遗产清单,是否存在伪造遗产清单、隐匿遗产的情形,只要继承人接受继承,便受到限定继承原则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在具体清偿时,继承人只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而无须在遗产价值之外以自身财产负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但是,如果继承人自愿以自身财产进行清偿的话,则不得在事后以限定继承为由,向债权人主张返还给付,此处法条以明文排除了不当得利的返还,因此也无须讨论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是否属于为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继承人的继承是对被继承人财产上权利义务的一并继承,虽然其偿还以其继承的财产价值为限,但是若继承人不想偿还遗产债务,则须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