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源于1985年《继承法意见》第52条。在内容上,本条将该《继承法意见》第52条的“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顺序调整为“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将“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改为“继承的遗产转给”,强调遗产份额的转移,而非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将原《继承法意见》中的“合法继承人”中“合法”二字删除。本条增加了“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的但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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