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2026年02月27日
【对照适用】
该条规定源于原《继承法》第26条,与原条文有一定差别。本条将原第26条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用语更加准确精练;将“如果分割遗产”改为“遗产分割时”,用语更加规范。

(1) 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0页。
(2)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5页。
(3)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6页。
(4)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365页。(https://www.daowen.com)
(5) 李岩:《遗嘱制度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页。
(6) 李红玲:《论附条件遗嘱的调整规则》,载《法学》2018年第11期,第86页。
(7) 曹某廷与曹某成恢复原状纠纷上诉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崔某甲等与崔某丙等继承纠纷上诉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王某诉关某遗嘱继承纠纷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
(8) 王某1、杜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9734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