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三)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适格

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人为公民的,当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其终止时,其权利承受人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且执行标的和被申请执行人明确。执行中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执行中,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申请执行人。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申请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遗产。

2.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21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属于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的6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5.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https://www.daowen.com)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6)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特别授权书。

6.申请执行人应当认真撰写和提交申请执行书

执行申请是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认真撰写执行申请书,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写明其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可只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2)申请依据、案由和执行内容。申请依据,主要是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作出裁决的机关名称、日期以及文书编号。案由,主要是根据案件纠纷的性质确定,可以根据裁定书、调解书中载明的案由,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执行内容,应根据裁决书或调解书载明的被申请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书中写明。

(3)写明致送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此外,应附上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