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该条规定源于原《继承法》第16条,第16条有三款规定,其规则分别被本条前三款基本延续。在措辞上,本条将原第16条的“公民”改为“自然人”,将原第16条第3款的“赠给”改为“赠与”。在第3款中,本条将受遗赠人的范围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改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本条增设了第4款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
(1) 房绍坤主编:《亲属与继承法》(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8页。
(2)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1页。
(3) 朱某发诉顾某妹、朱某珍等遗嘱继承纠纷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
(4) 刘骏:《论侵害继承权》,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50页。
(5) MüKoBGB/Schwab,7.Aufl.2017,BGB § 812 Rn.449—451.
(6) 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9页。
(7) 程某与程某甲、程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第425号民事裁定书;陈1与陈2、陈3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戴某甲、殷某与戴某乙、戴某丙继承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749号民事裁定书;焦某1、焦某2继承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6295号民事裁定书。
(8) 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0页。(https://www.daowen.com)
(9)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8页。
(10)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9页。
(11)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9页。
(12) 夏晨莉:《论附条件遗嘱的法律效力》,载《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第51页。
(13) 房绍坤主编:《亲属与继承法》(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8页。
(14) 杨启蒙:《论特留份制度与遗嘱自由的限制》,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S1期,第118页。
(15)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7页。
(16) 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1页。
(17)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376页。
(18) 庄加园:《试论遗赠的债物两分效力》,载《法学家》2015年第5期,第138页。
(19)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