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源于原《继承法》第27条,第27条共有5项规定,其规则与本条5项的规定大体一致。在内容上,本条第2项增加了“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在第3项中,增加了“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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