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对应而言,各分编第1条均规定了调整对象,虽非裁判规范,但能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继承编在第1条中将调整对象规定为“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因继承而原始发生的法律关系,典型的例如受遗赠人的请求权、继承人的遗产分割请求权等。其二,因继承而发生法定变更的权利,例如遗产债务的债权人,其债权不但在诉讼主体上发生了变化,并且受制于限定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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