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法定继承人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条整体上属于宣示性规定,并不属于裁判规范。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继承人妥善处理继承问题。

本条首先鼓励协商。因为遗产分割本身可能是个复杂的问题,往往涉及不方便物理分割的不动产,涉及其他老人的赡养、居住等问题,并且继承人生前的照顾因素也会予以考虑。协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但能妥善分割遗产,更能化解矛盾,避免留下未来的争议。

本条进一步规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范性文件,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通过上述程序,调解文书也将获得司法上的强制力。(https://www.daowen.com)

继承纠纷作为民事纠纷之一,诉讼是其最终的争议解决路径。值得说明的是,根据《仲裁法》之规定,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受理的范围。因此,当事人不得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