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特殊的继承权。(https://www.daowen.com)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本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基于现实生活中的情形,许多丧偶的儿媳、女婿在丧偶甚至再婚后依然对公婆或岳父母进行扶养、照料。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要求和弘扬敬老爱老的社会精神,本条规定丧偶儿媳、女婿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依法取得法定继承人资格,享有特别法定继承权。须注意的是,该条确认的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仅仅是单向权利归属。同时,丧偶儿媳、女婿依法成为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也不影响其对配偶遗产的继承权利。
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我国原《继承法》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中国孝文化在民法中的体现,在比较法上找不到第二例。本条延续原《继承法》的规定,传承立法特色,符合中国传统习俗,体现对社会生活中“善”的尊重与回馈。
至于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民法典》并未进行明确说明。此前的《继承法意见》第30条曾有过细化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首先,要看丧偶儿媳、女婿在经济上是否对公婆或岳父母进行扶助、供养,老人是否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其次,要看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在日常生活方面对老人进行照顾,如生病时进行护理等。最后,要看这种赡养是否具有稳定性与长期性。如果仅仅属于偶尔的看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则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