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遗嘱法定形式之一,代书遗嘱形式要求的规定。代书遗嘱不满足本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原则上无效。
所谓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进行书写制作而成的遗嘱。代书遗嘱的情形下,遗嘱并非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因此与自书遗嘱相比,其真实性以及立遗嘱人的法律拘束意思都更难以确定, (7) 因此,法律规定了较自书遗嘱而言更为严格的形式要件。
一、代书人与见证人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根据本句规定,代书人的数量为一名,见证人数量为两名,其中一名见证人同时兼任代书人。这意味着,代书人具有双重身份:他(她)既是遗嘱的书写制作者,又是遗嘱的见证人。因此,代书人也要受到《民法典》第1140条的限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不得作为见证人的,自然也不能作为代书人制作遗嘱。代书并非代理行为,代书人并非代理遗嘱人订立遗嘱,而是如实记录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未经遗嘱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修改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在代书人代书完毕之后,应当向遗嘱人宣读其所书写记录的遗嘱内容,由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见证人应当对代书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进行见证。法律对见证人作出数量的要求,是为了保障见证人能够客观、公正地见证遗嘱内容,为了保障代书人能够如实记录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见证人数量多于法定数量(两名)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在存在多名见证人时,有可能出现有的见证人不适格(为利害关系人或无见证能力)或者未签名、签名有瑕疵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两名适格的见证人予以见证,并且依照法律要求签名且写明年、月、日即可,其他不适格的见证人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正如法院在杜某等与苏某4等继承纠纷案 (8) 中所指出的:代书遗嘱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即可满足形式要求,本案遗嘱中有多位见证人签字,经一审询问,确认其中至少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苏某5并无利害关系,故本院对于苏某3、苏某1、杜某关于遗嘱无效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二、在场见证
见证人必须亲自到场对代书遗嘱进行见证,见证行为不得代理,不得委托他人,若委托了他人,则见证无效。这一方面是法律明文的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身份的人通过委托他人进行见证从而规避《民法典》第1140条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代书遗嘱不仅要求遗嘱人亲笔签名,还需要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遗嘱人、代书人未签字,则遗嘱无效。在遗嘱人、代书人以外,还需要至少一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方可满足本条对代书遗嘱形式的要求。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不能以指印、手印代替,但就代书遗嘱中的遗嘱人而言,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即立遗嘱人之所以选择代书遗嘱的形式,可能恰恰是因为自身书写能力欠缺(因病无法执笔、不识字等),因此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允许遗嘱人以指印代替签名。 (9) 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签名,不可由他人代签,例如屠某某诉屠某华等继承案 (10) 中,法院便正确指出:屠某华、屠某强提交的系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方能有效。在屠某华、屠某强提交的代书遗嘱中,见证人屠英某、屠美某为继承人,遗嘱人签名系由吴某某代签,其与屠某华、屠某强系亲属,故屠某华、屠某强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没有法律效力。
四、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注明年、月、日。
五、见证人责任
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代为见证遗嘱”非诉讼服务中,如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见证服务存在瑕疵,导致代书遗嘱无效,那么律师事务所需要赔偿因其过失给相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王某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11) 中,原告王某富之父王某智与被告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该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智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王某智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并约定律师代理费用为6000元。该律师事务所提供见证的方式是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某智的遗嘱和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各一份。然而在其后的诉讼中,法院认定该遗嘱虽有本人、律师签字且加盖了律师事务所单位印章,但该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确认该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富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而经过核实,王某富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可获得的遗产比依据遗嘱可获得的遗产价值少11万余元。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指出:律师与普通公民都有权利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但与普通公民相比,由律师作为见证人,律师就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立遗嘱人服务,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这正是立遗嘱人付出对价委托律师作为见证人的愿望所在……(律师事务所)明知王某智这一委托目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作为王某智立遗嘱时的见证人,或者向王某智告知仍须他人作为见证人,其所立遗嘱方能生效。基于这一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因遗嘱无效而损失的11万余元。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并作出了补充论述:王某智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被上诉人王某富继承。由于上诉人(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智的委托后,在“代为见证”王某智立遗嘱的过程中,没有给王某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王某智所立的遗嘱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王某智的遗愿不能实现……王某富现在不能按遗嘱来继承王某智遗产的根本原因,是三信律师事务所没有给王某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王某智立下了无效遗嘱。三信律师事务所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王某富依遗嘱继承王某智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王某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